成府发〔2006〕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环保模范城市(区县)暨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6〕3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巩固和深化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以下简称创模)活动成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创建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5〕1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启动我市“城乡环保一体化833+1工程”,全面推进城乡环保一体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十一五”期间,以城郊各区(市)县创建省级、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区县)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即“城乡环保一体化833+1工程”)为重要载体,全面推进城乡环保一体化。力争用3—5年的时间,把我市初步建成“经济快速发展、环境清洁优美、生态良性循环”的“成都环保模范城市群”,为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实现“中西部地区创业环境最优、人居环境最佳、综合竞争力最强的现代特大中心城市”奋斗目标构建可持续发展平台。
二、计划安排
(一)全市三级规划圈层的城郊14个区(市)县,原则上按照三个创模组团,分别组织推进。
1.第一组团: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以及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8个区(市),要在2006年内启动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城市(区)工作。其中,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4个市要同步启动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工作。
2.第二组团:双流县、郫县、大邑县3个县,要在2007年内启动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工作。
3.第三组团:金堂县、蒲江县、新津县3个县,要尽快做好创模前期工作,并于2008年内启动创建省级环保模范县工作。
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提前启动相关创建工作。
(二)五城区、高新区要按照《成都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行动计划》(2005—2007年),切实抓好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各项工作。要结合全市今后一段时期的重点工作目标与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的要求,继续巩固和深化创模成果,确保国家复检达标。
三、组织领导
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牵头负责城郊各区(市)县创建省级、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区县)及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持续改进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将各区(市)县创建省级、国家级环保模范城市工作纳入《成都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持续改进行动计划》(2005—2007年),统一组织推进,确保国家复检达标。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日常工作并实施技术指导。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环保一体化工作的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将创模工作纳入工作计划,结合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全市中心工作的要求,结合水环境综合整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等当前全市环保重点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统筹推进,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的统一。
附件:1.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2.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区)考核指标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3年名列全省前列。
(二)通过省级卫生城市考核验收。
(三)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四)3年内城市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一)社会经济。
1.市区人均GDP大于1万元。
2.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平均增长水平。
3.人口出生率小于省计划指标。
4.城市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省城市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适用于采用自动连续大气监测的城市)或SO2、NO2、PM10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城市市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城市地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市内无劣Ⅴ类水体。
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
5.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
(三)环境建设。
1.自然保护区覆盖率大于5%。
2.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3.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60%。
4.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大于95%。
5.城市气化率大于90%。
6.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7.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8.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大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40%。
9.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大于50%。
10.机动车环保年检合格率大于90%。
(四)环境管理。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含将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6.环境监测、监察系统完成达标建设。
附件2
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区)考核指标
一、基本条件
(一)全县(区)环境保护投资指数大于1.5%。
(二)近3年内全县(区)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
二、考核指标
(一)社会经济。
1.全县(区)人均GDP大于6千元(三州地区作为参考指标)。
2.全县(区)经济持续增长率高于全省县级平均增长水平(三州地区作为参考指标)。
3.人口出生率小于省计划指标。
4.县(区)主要工业污染物单位工业增加值排放强度小于全省平均水平。
(二)环境质量。
1.空气质量:城区全年API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大于全年天数的80%(适用于采用自动大气监测的县[区])或SO2、NO2、PM10(或TSP)三项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达到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大于96%。
3.城区水域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80%,县(区)出境断面水质达标率为80%,且无劣Ⅴ类水体。
4.城区环境噪声平均值小于60dB(A)。
5.城区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小于70dB(A)。
(三)环境建设。
1.城区绿化覆盖率大于35%。
2.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大于60%。
3.重点工业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达标率大于90%。
4.城区气化率大于70%。
5.城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于80%。
6.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大于70%,并无危险废物排放。
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覆盖率大于50%或清洁能源使用率大于40%。
8.工业用水重复使用率大于50%。
(四)环境管理。
1.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含将环境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3.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大于80%。
4.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大于60%。
5.按期完成总量控制计划。
6.环境监测、监察系统完成达标建设。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