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26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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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6〕26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5〕33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针对安置工作的现状和安置改革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紧密结合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树立自立、自强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正确对待就业安置和自谋职业等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服务工作,特别要关心、帮助解决好家庭困难、伤病残士兵的实际困难,做好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集体上访事件。各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安置、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2006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原则上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市属以上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排岗位就业或经济补助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属特困、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由经贸、国资或审计部门出具证明,安置部门认定后纳入政府统筹,实行“双向选择”或自谋职业安置。区(市)县属单位归口子女的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对社会公益机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岗位且单位需要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及时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给予安排就业。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荣誉的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原则上安排就业。

(二)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向纵深发展。无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

2006年度我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按20000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26000元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30000元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基数为32000元,超过10年每增加1年增加2000元计发。其余区(市)县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统一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补助标准,退伍义务兵按基数补助;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10%补助;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20%补助;转业士官满10年(含10年)按基数的200%补助,超过10年的,兵龄每增加1年在10年的基数上再增发5%给予补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能低于上年度发放标准。

一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退伍义务兵标准执行;二期城镇士官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其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按一期士官标准执行。退役士兵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荣誉及六级以上残疾军人,除领取规定的自谋职业经济补助费外,可在前款规定的补助金基础上再一次性增发30%,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七、八级残疾军人再一次性增发20%,九、十级残疾军人再一次性增发10%,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再一次性增发5%。

各区(市)县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并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将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预算。市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及区(市)县当年度自谋职业人数,以上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对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等5区县给予自谋职业补偿金的20%补助;对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蒲江县、大邑县、金堂县、新津县等9区(市)县给予自谋职业补偿金的45%补助。各区(市)县财政要统筹安排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村退役士兵的安置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成委发〔2004〕7号)精神,对从我市入伍时系农业户口的义务兵及初期士官,退伍、复员后登记为“居民户口”的,在入伍期间凡土地被征用,其领取的征地补偿费标准低于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足,按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理;土地末被征占的,继续享受当地农村居民的相关待遇。

(四)落实优惠政策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要求,各负其责,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与《再就业优惠证》具有同等效力。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已安置到企业的退役士兵,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而下岗的,按照扶持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相关政策执行,生活困难、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城镇退役士兵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军龄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对安排就业的退役士兵,各接收单位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因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的下月起,由接收单位逐月发放生活费。

(五)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提高退役士兵职业技能素质。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用中央财政补助经费和当地财政预算经费,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的作用,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受到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区(市)县要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专门开设退役士兵服务窗口,为办理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

(六)重视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各区(市)县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对农村退伍军人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从事荒山开发、种(养)殖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农业技术培训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当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予以优惠。



四、加强领导,依法安置,确保任务完成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一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确保顺利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市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6年6月底前基本结束,转业士官安置工作要在2006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坚决维护安置法规政策的严肃性。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不得下发任何歧视和损害退役士兵权益的文件,不得限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问题严重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城镇退伍义务兵、城镇初期复员士官和在校入伍大学生退伍兵待安置期间生活费的按时足额发放,城镇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初期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生活费发放原则上不少于5个月。要保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正常工作经费和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的管理、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

(四)各区(市)县政府、人民武装部要针对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流动性大的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安置部门要及时将已办理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的档案、行政、组织等关系转移到相关部门,确保对其的管理等工作落到实处。



二00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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