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7:32:5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6〕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省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市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和改善投资环境具有重要意义。现将我市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广泛宣传



认真学习、准确掌握、严格执行《办法》,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政务服务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务服务工作,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办法》的重要意义,要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作出具体部署,切实抓好《办法》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深入地开展《办法》的宣传普及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认知度,让《办法》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使《办法》的贯彻实施得以顺利进行。



二、全面落实,务求实效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全面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把推动贯彻落实《办法》作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重点抓好优化办事流程和清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等工作,切实加强政务服务中心自身建设,努力取得新成效。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着重在并联审批、联办合审上下功夫,提高审批服务效率。



(二)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所属机构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再次进行清理,对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受理、办理的事项,要尽快纳入。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事项,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宜纳入的,要报本级政府批准。经本级政府批准未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要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政务公开,进一步提高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发挥好政务服务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作用。各政务服务窗口和窗口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政务服务中心指导、监督。



三、健全机制,强化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落实政策,健全机制,为推进政务服务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一)有关部门要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作为培养、锻炼、选拔干部的基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的相关部门要支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并保障工作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各级目标管理督查部门要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常年目标管理,制定落实好年度政务服务目标,纳入本级政府的全年目标绩效综合考评奖惩。



附件: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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