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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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6〕6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转移,加快我市城乡一体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现就我市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6〕19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市实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市增加转移就业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50万人以上,劳务收入增加35亿元以上,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40万人以上,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30万人以上,农民工创业培训2万人以上。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到2008年全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加大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扩面力度,使综合保险参保覆盖范围逐年提高,2006年、2007年、2008年分别较上年递增20%、25%、30%。“十一五”期间,各区(市)县建成县级职业教育中心,使其成为本地人力资源开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推广的综合性职业教育基地。建立和不断完善城乡统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户籍、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三)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所有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确保农民工工资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或按劳动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或克扣。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积极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将农民工纳入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的范围。用人单位要根据工资指导线建立正常的农民工工资增长机制,按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农民工的工资水平,逐步实现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总工会)

(四)严格落实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全面监控的基础上,将建筑、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以及其他行业中曾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并要求其定期向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表。建立健全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重点监控的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合同造价的5%建立工资支付保证金。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包工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商务局)

(五)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成果,加大农民工工资支付执法力度。劳动保障、公安、建设、工商等部门除抓好平时日常监察检查外,每年“两节”(元旦节、春节)前,还应组织进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监察检查,保证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领到工资。要巩固农民工工资清欠成果,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对严重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其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处理相关责任人,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因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资标准而引发劳动报酬争议的,农民工的月工资标准按正常生产情况下应得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造成损失的,还应依据有关规定赔偿。(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工商局)



三、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六)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行为,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重点抓好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煤矿、餐饮和轻工行业,以及其他非国有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的签订。2006年全市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60%以上。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应向所在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录用人员备案,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用工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依法与农民工本人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和程序必须符合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不得滥用试用期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要求农民工遵守依法制定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应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告知。规范劳动合同的续签、解除和终止行为,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续签劳动合同应及时,未及时续签的,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延续;用人单位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应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收取抵押金、保证金和身份证及其他证件行为的,一经发现查实,按劳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总工会)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依法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农民工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应依法承担责任的协议,农民工有享受劳动保护和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不得受歧视。用人单位应向新招农民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农民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农民工加强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新进和转岗农民工必须进行三级(入厂、入车间、入班组)安全教育,其教育培训情况须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除依法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及责任人外,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也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

(九)切实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禁使用童工。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以及从事国家规定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四、加强农民工就业服务和技能培训



(十)建立完善平等就业制度,做好农民工转移就业服务工作。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实现城乡平等就业,任何用人单位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将就业信息、培训信息、政策咨询和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延伸到乡镇,实现全市范围内用工信息和求职信息的共享,为农民工提供便捷有效的公共就业服务。切实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建立与服务成效挂钩的机制,鼓励和引导各类具备资质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实施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春风行动”,在对农村劳动力实行《求职登记证》制度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农民工就业信息智能(IC)卡管理体系,全面掌握农民工就业动态并使进城务工农民持卡享受各项优惠政策,以提高就业服务的针对性。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建立职业介绍、劳动用工诚信制度,规范农民工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每年开展1-2次专项劳动保障监察,严厉打击以职业介绍或招工为名坑害农民工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农民工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一)建立覆盖城乡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从社会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中招标认定一批优质培训资源,形成能够覆盖城乡的职业培训组织体系。整合资源,完善操作,运用财政补贴建立向社会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形成能够惠及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对吸纳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较多的重点行业,组织实施市级职业培训项目。实施以城乡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项目,以农民工为对象的技能提升培训项目,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转移就业培训项目。2006年完成对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职业技能培训8万人以上,农民工创业培训4000人以上。鼓励用人单位对农民工实施岗前培训,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可以税前列支;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培训。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06年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万人以上。同时逐步对加工制造、建筑环卫、饮食服务等领域进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考核鉴定合格者免费核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二)统筹城乡职业教育,努力提高农民工素质。市级财政和各区(市)县每年适当安排一定资金资助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中等职业教育;各中职学校也要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贫困生奖助和学费减免。城区职业院校要进一步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人数,每年面向农村招生1万人。中等职业学校对未升入高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1至1年半专业理论课和专业技能课教学(含综合实习),对完成中职相应专业课和技能课学习并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可颁发中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同时,对未升入高中阶段教育的初中毕业生和希望尽快就业的未升入高校的普通高中毕业生进行3至6个月的短期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三)强化对外劳务协作,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各区(市)县要推行职业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维权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模式,营造良好的劳务输出工作格局。以培育劳务品牌为重点,增强劳务输出竞争力,建立一批具有特色的劳务输出基地。坚持走劳务产业化路子,对输出劳动力技能化培训、商品化包装、市场化营销,打造高质量劳务人才,促进劳务开发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并重型转变。积极探索和建立劳务输出奖励机制,大力开发境外就业市场,拓宽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空间。要在我市农民工输出较多的重点地区设立驻外劳务管理服务工作机构,发挥其在收集、发布用工信息以及维护我市外出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等方面的前沿阵地作用。要努力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把有组织地向境内外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农民工有序流动就业作为区(市)县长期考核的工作目标。(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五、引导和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十四)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市和各区(市)县要加大在土地使用、资金扶持、税费减免、科技奖励等方面的政策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农副产品深加工大项目,发展壮大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扩大就地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容量。要以工业集中发展区为载体,积极培育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大力发展就业成本较低、市场准入较低、就业容量较大的制鞋、家具、食品、汽摩配件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以吸纳更多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就业。要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尽快形成承载能力,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在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积极承接海外及省外大城市、发达地区劳动密集型和资源加工型相关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村富余劳动力在本地就业的空间。要针对第二、三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社会需求巨大和发展前景广阔的特点,将第二、三产业作为发展经济扩大就业的主要途径,促进所在区(市)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农委、市经委、市中小企业局)

(十五)大力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将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大土地整理工作力度,通过对项目区的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增加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当地就业的机会。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继续实施小城镇经济综合开发示范项目,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吸引外出务工农民返回就地创业和居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



六、逐步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



(十六)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3号),重点解决好农民工工伤、医疗、养老保险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并将落实情况纳入各区(市)县目标考核。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以及行业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综合社会保险管理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对未按规定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综合社会保险费数额,或未按规定从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综合社会保险费以及迟延缴纳综合社会保险费的,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以推进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建筑、煤炭、物业、制鞋、汽修、家具等行业参加综合社会保险为重点,全面提高农民工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参保率。市建委协同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综合社会保险的组织实施,具体操作规定另行制定。不断完善我市综合社会保险制度,按照与城乡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可转移的原则,建立农民工个人账户和缴费年限记录。在不增加单位和个人缴费的前提下,实行农民工医疗门诊个人账户、生育补贴等办法,努力提高综合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从2006年1月至2008年12月,对招用本市户籍农民工并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单位全年综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4.5%。(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中小企业局、各区[市]县政府)

(十七)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由用人单位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后,其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规定的项目、标准执行。在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其未在注册地为所招用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为其招用的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我市的有关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综合社会保险或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四川省有关规定标准支付费用。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煤炭等用人单位同时应为从事特定高风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综合社会保险,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中小企业局)

(十八)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依法为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工失业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核定并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对新产生的本市户籍的失地无业农民在履行了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缴费记录,按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

(十九)积极引导本市户籍的进城务工农民工在原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相关医疗机构要为农民工提供安全、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区(市)县应单独制定进城务工的参合农民工医药费用报销办法,探索简便、快捷的报销方式。进城务工的参合农民工报销医药费用,不受报销时限和在县外医疗机构就诊需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转诊手续的限制,不得因其参加了综合社会保险而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七、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和区(市)县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要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财政部门要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建立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财政局)

(二十一)依法保障农民工子女与城镇职工子女一视同仁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凡具有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和纳税证明)、暂住证和原籍农业户口簿的农民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其子女办理接受义务教育证明和入学登记手续的,其子女均由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划片指定、统筹协调”的原则,安排到公办中小学就读,严禁收取借读费。在农民工子女相对集中而公办教育资源又相对不足的区域,实行由政府协议委托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承担部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任务,同时政府按协议向民办学校拨付相应的教育经费和设施、设备,给予教育教研和师资培训方面的支持和指导。各区(市)县政府要将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二十二)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建设管理部门应将建筑工地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的考核评估工作中;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和防治,要将适龄的农民工子女纳入全市计划免疫工作范围,使流动儿童都能享受到国家提供的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卫生、安监等相关部门应加强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监测和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各级爱国卫生办公室应加强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健康教育。(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安监局)

(二十三)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保障机制。市、区(市)县、乡镇(街道),要按与户籍人口相同的财政投入水平,把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落实,切实保证农民工计划生育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做事、有经费办事。对农民工实行免费生殖健康服务。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责任单位: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

(二十四)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探索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农民工聚居地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应建设统一管理、供企业租用的职工宿舍,集约利用土地。有条件的城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用人单位和个人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农民工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建立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评定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先进和劳动模范等方面应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招用农民工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参加。指导社区居委会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保障农民工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民权利。农民工户籍所在地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知农民工采取适当方式行使民主权利。(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二十六)加快推行我市一元化户籍管理工作,积极稳妥地逐步实行我市范围内常住人口(含农民工)迁徙自由。凡办理了《成都市居住证》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的外来人员(含农民工),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我市常住户口。对农民工中荣获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具有技师以上职称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落户。将城镇安置小区、农民新村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范围,按城市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二十七)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均保持不变。农民工举家外出的,其承包土地可以委托他人代耕代种,也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自主决定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民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或宅基地的,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在签订书面协议、完善相关手续的基础上,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一次性补偿。农民工外出期间应享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可委托其家庭成员或他人代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截留,也不得分配给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责任单位:市农委、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八)认真做好农民工来信来访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开通全市劳动保障监察维权热线,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室、投诉举报信箱和劳动保障局局长网上信箱,及时受理农民工的投诉和举报。农民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特别是对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申请仲裁的,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专人负责,特事快办。简化农民工申请仲裁预交处理费的减、缓、免手续和审批程序。农民工经济特别困难可免交仲裁费预收费,农民工当事人败诉的,酌情减免仲裁费。(责任单位:市信访办、市劳动保障局)

(二十九)把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100%、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站覆盖面达到100%列入为民办实事目标。区(市)县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力畅通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努力做到应援尽援。对经济确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法律服务费用。重视畅通女农民工及儿童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渠道。市和各区(市)县工会及妇联组织均应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民工和妇女儿童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法院、市总工会、市妇联)

(三十)建立健全我市职工(含农民工)维权机制,强化工会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进一步推动城际间工会维权联动协作机制的发展,充分运用维权协作机制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探索将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向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延伸,从源头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同时,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九、加强和改进对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一)完善农村劳动力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把妥善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相关工作纳入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范围进行统筹安排和部署。市农村劳动力培训、开发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建立相关的责任制度,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职尽责。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集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努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各区(市)县政府应结合本地区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我市解决农民工问题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二)切实把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年度计划和各职能部门的“十一五”专项规划,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就业、计划生育、子女教育、治安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正常的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建立农民工管理和服务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三)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重要作用,搞好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乡镇政府、农村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服务工作,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解除其后顾之忧。街道办、城市社区要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创造条件,增强农民工的社区意识,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努力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组织、引导农民工参加社区文娱、体育、公益劳动等社区活动,实现公共文化资源共享,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要大力开展社会公德教育,引导农民工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城市公共秩序和管理规定,努力适应城市工作、生活的新要求,履行应尽义务。(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市文化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

(三十四)加强和改进农民工统计管理工作。由市信息办牵头,统计、公安、人口计生、劳动保障等部门配合,充分利用和整合各部门的资源,利用公共数据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各级统计部门应根据政府要求按年度及时提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人数、社会从业人员总量及产业行业就业结构数据,为加强农民工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责任单位:市信息办、市统计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保障局)

(三十五)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积极引导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道德和职业技术教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方针政策,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的舆论监督。总结、推广各地和用人单位关心、善待农民工的好做法、好经验,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农民工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广电局、成都日报报业集团、各区[市]县政府)

(三十六)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政策规定,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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