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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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决定》



成府发〔2006〕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经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我市消防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保持了火灾形势的相对稳定,为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全市消防工作仍然面临着严峻形势。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发生,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消防工作,现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



推行消防工作网格式管理,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的责任体系,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防控责任网。

(一)切实落实政府消防工作责任制。市政府将与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书,并纳入市政府专项目标进行督查考核。各区(市)县政府也要与所属各街道、镇(乡)签订相应目标责任书,实施相应的目标考核。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重要工作日程,摆在突出位置,抓紧抓好。对本地区消防工作存在的重要问题,要通过召开政府常务会、现场办公会等形式进行专题研究和解决。各级领导要带头参加消防演习等活动,关心和支持消防队伍建设,坚持在重大节日、重要时段亲自带队检查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明确单位和业主消防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企业法人代表是本单位和企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要确定本单位和企业各个管理层和各个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认真落实责任制,建立健全本单位和企业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加强对员工特别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切实承担起“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法律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确保本单位和企业消防安全。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适时组织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业主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诚信教育,引导业主单位开展向社会公开承诺活动,并将消防安全记录纳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管理,推动行业系统消防安全自律机制的建立。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责任。各区(市)县消防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公安部门汇报本地区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各区(市)县政府要及时协调处理。各级消防部门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大力推行警务改革,实行科学、规范、廉洁和高效执法。安监、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实施监督。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严格履行系统管理职能。政府要将行业主管部门消防安全管理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进行考核。



二、加强城乡消防规划编制工作



城乡消防规划要做到与城乡总体规划同步编制、同步修订、同步实施。《成都市消防总体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各区(市)县规划也已完成,在落实过程中,各地要根据城市规划调整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各区(市)县政府要按城乡一体化的总体要求,在2008年底前组织完成城镇消防规划,并尽快落实建设。要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在我市经济相对发达、人口相对密集的村(社),本着经济、便利、实用的原则,将相关消防的内容和要求,纳入到相关的城乡规划中。



三、加强和完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快消防站的建设。按照规划,我市主城区应建38个消防站,现仅有13个。要力争在“十一五”期间建成3至5个消防站。进一步做好市消防训练基地建设的可行性论证等前期工作。2007年底,双流、新都、郫县、温江等区(县)要各建成一个消防站。2009年底,配合彭州80万吨乙烯项目,要在四川石化基地内按规划建成一个消防站。对涉及的相关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将消防站的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加快建设步伐。

(二)确保城市消火栓建设数量和质量。在新建或改扩建街道过程中,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划要求,落实城市消火栓建设,确保数量和质量,不得“欠新帐”。原则上新的街道和道路要建设成地上式消火栓。要确保消火栓的完好和供水正常,并设置醒目标志。2007年底前,各区(市)县要逐步补完消火栓建设“旧账”。2008年底前,30个重点镇按规划确保消火栓配备建设到位。

(三)确保各类消防通道畅通。市公安消防支队要会同交通、公安交通管理、建设、规划、城市管理等部门,在2006年底前完成对各类消防通道情况的普查工作。对各类侵占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法开展一次集中清理整顿,并制定长效措施,确保消防通道的畅通。



四、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对人员集中和易燃易爆场所,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重大政治、商贸、文化、体育等大型活动,要采取相应措施,切实加强消防管理。

(一)对确定的重点消防单位,其消防工作信息要全部实行计算机管理,实施远程动态监控管理。

(二)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市、县、镇(街办)三级政府挂牌制度,纳入各级政府目标管理,重点督查督办。

(三)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其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加强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建立健全相关职能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单位和场所的动态管理,指导、督促隐患整改。

(五)积极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以重点单位和重点场所为突破口,积极推行火灾公共责任保险,建立火灾补偿机制,确保火灾事故给第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得到必要的补偿。



五、大力加强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



(一)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消防常识和消防基本技能的宣传,提高群众消防意识和防范能力;教育部门要督促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消防官兵要深入学校授课,确保每个学生每个学期有两个课时的消防知识学习;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和单位要在乡村、社区、办公区等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教育专栏和消防安全标识。

(二)引导群众参与消防工作。要建立消防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通报本地区的火灾、重大隐患及其整治情况。设置举报热线,完善信访措施。积极引导市民参与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市民对消防工作的知情、监督、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三)强化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六、建立和完善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体系



(一)各级公安消防部队要进一步抓好岗位练兵,重点解决好战斗力增长问题,充分发挥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

(二)新都、双流、郫县、彭州、崇州、新津、大邑、邛崃、金堂和蒲江等10个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伍建设和规范管理工作,按照市上统一制定的消防站、车辆和器材装备标准,确保在2007年底前,人员、营房器材装备、车辆等全部落实到位并达标。各政府专职消防队为同级公安机关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配备事业编制,人员实行聘用制,由市上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调配,统一基本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解决,其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逐年增加。

(三)鼓励各类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城镇,鼓励建立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各类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组建本单位的义务消防队,并定期演练;各类企业消防队要着重抓好业务训练,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做好技战术演练和火灾扑救准备。有条件的农村要组建人员相对固定、有一定灭火装备的群众义务消防队,提高火灾初期扑救能力。





二○○六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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