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5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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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6〕5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解决成都市中等偏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维护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公共住房制度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

公共住房制度是政府在住房领域履行社会公共职能,解决城市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居住问题的相关法规、政策及措施的总和。

(一)指导思想:通过政府援助和市场供给相结合的住房资源配置机制建立公共住房体系,满足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现目标: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的运行与支持体系。通过援助低收入与最低收入家庭从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中等偏低及以下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三)基本原则:坚持货币补贴、实物配给相结合和分层次的援助方式;坚持政府适度援助和援助范围、方式、标准的动态调整;坚持援助对象的动态监管机制。



二、公共住房制度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一)适用范围: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以下简称五城区)。

(二)适用对象:

1.家庭年收入在中等偏低收入线以下;

2.原有住房(取得自有产权住房或按照房改政策租金标准租赁的公房)人均面积不超过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

3.具有本市五城区正式户口,并取得本市户籍三年以上。



三、公共住房制度的援助体系

公共住房制度实行分层次的援助体系:最低收入家庭实行廉租住房保障;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由政府给予适当租金补贴,由其通过市场租赁住房;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成熟时,也可适当提供经济适用住房,按市场租金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家庭。

(一)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实行“应保尽保”。

1.符合条件的家庭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由政府按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给予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优抚等特困家庭可提供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按房改政策执行。

3.对符合条件的现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按房改政策核减租金。

(二)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也可自主从市场租赁住房并领取政府发放的租金补贴。承租的住房必须符合规定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超出控制标准的不予补贴。

1.根据承租的面积,按不同标准给予补贴。承租面积越大,补贴标准越低;反之,补贴标准越高。

2.租金补贴金额按照家庭承租面积与原有住房面积之差计算。计算公式为:

补贴金额=(家庭承租面积-家庭原有住房面积)×租金补贴标准

(三)中等偏低收入家庭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标准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非电梯住宅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电梯住宅不超过100平方米。

1.面向社会发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面向社会公开销售。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2.在一定时期内,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利用存量土地或旧房改造集资建房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集资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统一管理。



四、公共住房房源构成

市住房储备机构积极组织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面向受援助家庭出售或租赁,同时适当储备公共住房房源。

储备的公共住房的来源:

(一)收购或租赁市场上符合公共住房条件的住房;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

(三)政府现有直管公有住房中腾空调剂的住房;

(四)接受捐赠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



五、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一)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来源由以下部分组成:

1.政府住房基金安排;

2.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一定比例划转;

3.市住房保障机构通过营运产生的收益;

4.市本级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

5.接受社会捐赠等其他资金。

(二)市级财政和五城区财政预算安排部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担。市级财政承担60%,五城区承担40%。

(三)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财政监管。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市住房委员会审定后执行。

(四)根据租金补贴的需求状况和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的储备情况,可以实行轮候。轮候顺序依照家庭困难程度和申请登记的先后加以确定。



六、公共住房制度的监管体系

(一)准入机制。对申报家庭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审核”的原则实行资格管理。

1.街道办事处或单位负责所辖范围内申请家庭的初审或出具证明工作。

2.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内申报家庭的复核、公示。

3.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住房保障机构负责五城区范围内纳入公共住房援助体系家庭的资格认定、补贴发放、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等工作。

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退出机制。

1.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五城区房产管理局、街道办事处及社区,建立公共住房援助家庭的动态监管体系。逐户建立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和家庭常住人口状况的动态档案,并对援助家庭的居住状况进行定期复核,对住房和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及时调整补贴标准或停止补贴。

2.采取社区公示、网络查询和热线电话、有奖举报等多种方式,对援助家庭进行广泛社会监督。

凡违规领取租金补贴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除退出已领租金补贴或已购住房外,不得再享受公共住房政策优惠。有关部门还应当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3.经济适用住房在符合上市条件交易时,应将政府提供的政策性优惠返还,返还的资金纳入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管理。



七、公共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

(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方案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有关政策拟订、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根据每年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确保土地供应;财政部门根据公共住房制度专项资金需求计划,保证资金到位,并对公共住房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确保公共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本实施方案中涉及最低收入线、低收入线、中等偏低收入线、原有住房人均面积控制标准、承租住房的面积控制标准和租金控制标准及租金补贴标准由市房产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报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本方案中所称住房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五)其他区(市)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六)本方案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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