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9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16:57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成府发〔2006〕9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06〕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化和完善我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着力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切实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构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长效机制,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和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协调持续发展和农民长期稳定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安全。



二、建立健全兽医工作体系

 

(一)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市农委负责全市兽医行政管理工作,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医行政管理工作。上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下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有指导职责,各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检疫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认真贯彻《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推进市和区(市)县现有动物防疫、检疫、监督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整合,组建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依法履行动物防疫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职责和资源,组建市和区(市)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承担动物疫病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充分利用科研院校等社会兽医技术资源,通过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将其纳入我市兽医技术服务支持体系。

 

(四)切实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按照“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职能分离”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畜牧防疫检疫片区站作为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其人员、业务和工作经费由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在市编委核定的农技、畜牧、农机等农业片区站的个数和编制的限额内,调整和优化畜牧防疫检疫片区站的设置。从县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充实畜牧防疫检疫片区站、定点屠宰场和报检点,确保动物防疫、检疫、投入品监管和公益性技术推广工作落实到位。

 

(五)保持乡(镇)兽医队伍稳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有关规定,深化和完善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的改革,对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经营性职能与公益性职能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型职能合理分离,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在获得执业准入的前提下,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六)建立村级防疫员制度。在有动物防疫任务的行政村,设置村动物防疫员(兼疫情观察员),区(市)县动物防疫执法监督机构负责村防疫员的资格确认和培训考核。各村防疫员在当地畜牧防疫检疫片区站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行政村的动物防疫知识宣传、预防免疫、注射消毒、疫情观察报告等工作。村防疫员应在改革后新组建的乡(镇)兽医服务实体、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分流人员和取得兽医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中优先聘用。

 

(七)建立规模养殖防疫员制度。规模养殖小区、大型养殖场和从事畜牧生产加工销售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配备专兼职动物防疫员,负责承担本单位畜禽的预防免疫、消毒、疫情观测、疫情报告等工作。

 

三、加强兽医队伍和工作能力建设

 

(一)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官方兽医是指经过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有权出具动物卫生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现有兽医工作人员要经过培训并经资格认可、法律授权或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官方兽医的资格条件、任命程序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总兽医师,依法行使职权。

 

(二)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执业兽医在依法行医的同时,要依法履行疫情报告的义务,并承担市和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兽医管理机构赋予的公益性职责和官方兽医交付的各项防疫任务。组建兽医协会,加强对执业兽医的行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和加强兽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术教育,鼓励和支持兽医从业人员更新知识、提高素质,搞好人力资源储备。对现职人员,要确定上岗资格;对新进人员,要严把专业资格关。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动物防疫长效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和服务手段。

 

(四)加强水生动物防疫工作。强化渔业技术推广、疫情测报等机构的能力建设,切实加强养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监测和水生动物病害防治监控工作。

 

四、建立完善兽医工作的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技术支持和人员知识更新培训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要对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监测和强制免疫所需的物资、疫苗冷藏运输、动物扑杀、疫区封锁、消毒、无害化处理、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以及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注射劳务、免疫副反应治疗、免疫副反应死亡补偿等经费,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按照重大动物疫病防制预案实施的应急准备所需的储备物资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等,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规定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动物防疫工作中的政府购买服务、村防疫员实行定额补助所需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的基础设施建设。市和区(市)县要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对动物防疫体系等公共服务投入的长效机制。强化市和区(市)县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建设,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施设备,切实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建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物资贮备制度,加快扑灭动物疫情基础设施建设。

 

五、加强对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一)统筹组织实施。全市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由市农委牵头,会同市人事局、市编办、市水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劳动保障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区(市)县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做法和措施,研究解决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

 

(二)积极稳妥推进。各区(市)县要加强对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农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各区(市)县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任务,原则上要在2007年3月底以前完成。在改革过程中,要注意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深化和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确保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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