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参事室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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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府参事室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6〕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政府参事室《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7月13日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四日



关于规范遴选聘任续聘

和解聘市政府参事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参事室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参事队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参事队伍,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03〕32号)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成委办〔2004〕11号)精神,现就遴选聘任、续聘和解聘市政府参事的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遴选参事的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二)主要从非中共人士中有代表性、有影响和有较强参政议政能力的专家学者或社会名望较高的人士中选聘。注意聘任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爱国人士以及从港、澳、台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社会知名人士,也可聘任中共党员中知名度高、影响大的专家学者,但比例不得超过参事实有人数的10%。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为55岁左右,个别确因工作需要,也可适当放宽年龄。首聘参事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三)选聘参事既要考虑统战工作的需要,又要考虑政府工作的实际需要;既可从社会团体、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中选聘,也可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中选聘。

二、聘任参事的程序

(一)新聘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参事队伍现状和实际工作需要,函请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参事人选。由市政府参事室拟定初步人选进行考察。

(二)续聘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室根据工作需要和参事在聘期间的工作实绩、身体及年龄情况,征求推荐单位和参事所在单位及分管市领导意见,向市政府提出续聘建议。

(三)根据考察结果,由市政府参事室党组提出新聘、续聘、解聘参事的建议,商市委统战部后,市政府参事室党组呈报市政府党组,同时抄送市人事局,由市人事局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政府下发聘任、续聘通知,由市长向新聘、续聘参事颁发聘任书。

(四)届满离任参事,由市政府参事室办理离任有关手续,并召开会议,向离任参事颁发《荣誉证书》。

(五)被聘任的参事,人事关系在行政机关的,其所需行政编制由市政府参事室提请市编办在核定的参事单列编制内划拨,参事离任后,由市政府参事室提请市编办收回。人事关系在企事业单位的,保留原级别及专业技术职称,但不占原单位职数。受聘参事的供给关系,均不转到市政府参事室,仍由原单位管理。

三、参事任期

参事首聘任期5年,任期届满自然离任。确因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续聘任期为3-5年,但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聘期已满两届,不再续聘。

四、任期届满参事的续聘条件

参事任期届满需要续聘的,要办理续聘手续。续聘参事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一)参事所在单位同意续聘意见;

(二)本人在聘任期间认真履行参事职责,参政议政能力强;

(三)尚未办理退休手续;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参政咨询活动,本人愿意继续担任政府参事。

五、任期届满参事不再续聘的理由

任期届满的参事,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之一的,可不再续聘为参事:

(一)所在单位不赞成续聘或本人不愿意继续担任政府参事;

(二)年龄在70岁以上;

(三)聘任期间已经办理退休手续;

(四)聘期已满两届;

(五)聘任期内不能认真履行参事职责、不热心参事工作。

对不再继续担任参事的,按人事任免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六、参事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应主动申请辞去参事职务或由市政府参事室按相关程序办理解聘手续

(一)聘任期间长期不履行参事职责的;

(二)聘任期间因身体健康原因,难以坚持参事工作的;

(三)因单位岗位工作繁重,难以履行参事职责的;

(四)本人因多种原因,申请不担任参事的;

(五)聘任期间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相应处理的;

(六)其他丧失参事任职条件的。

七、施行时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过去制定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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