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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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6〕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城乡一体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基本解决我市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现就我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治目标和原则

在“十一五”期间,按照轻重缓急、逐步解决的原则,通过在全市农村范围内开展以农村生活垃圾、水环境污染、农业面源污染、中小企业污染、建筑垃圾、道路垃圾整治为重点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达到基本遏制农村环境污染、明显改善农村发展环境的目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坚持“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各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会同各区(市)县政府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二、整治重点和任务

(一)农村生活垃圾整治。实行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输、县处理”的模式,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完善垃圾处理场建设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在全市农村区域内建立起低成本、可持续的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运行机制和体系,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二)农村水环境污染整治。各区(市)县城区和所有乡镇都要有污水处理规划,并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由市水务局牵头、市建委配合,帮助各区(市)县政府做好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工作,各区(市)县的污水处理厂和管网建设要设定时限,限期完成。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基本完成各渠系、河道的整治。

(三)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污染超标耕地综合治理。全面推广使用可降解农膜,实施测土配方施肥,逐年削减化肥施用量,基本解决畜禽养殖污染。全面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搞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建设。

(四)农村中小企业污染整治。鼓励分散在农村的中小企业向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农村中小企业的废水、固体废弃物、废气完全达标排放,对限期整改未达标排放的农村企业实行“关、停、并、转”。

(五)农村建筑垃圾整治。完成对已经存在的、随意堆放的建筑垃圾的清运处理,规范建筑垃圾倾倒行为。

(六)农村道路垃圾整治。建立农村公路环境管护长效机制,对全市农村公路界限范围内的垃圾进行清扫、处理。

三、创新工作机制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需要在整治方式、投入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有所突破。

(一)整治方式。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和村民自治、社会参与相结合的方式推进。

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和农业面源污染、末级渠系污染整治上,实行村民自治,鼓励各村成立农民理事会,在村两委会的领导下,动员组织广大农民参与整治工作。

在农村道路保洁、建筑垃圾整治、生活垃圾清运及无害化处理、县城和重点镇污水处理厂和配套管网建设上,推动市场化运作方式,通过制定各种政策措施,拓宽整治资金渠道,降低政府整治成本。

加快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大力推广生态农业生产模式,建立农业产业生态循环体系、资源循环体系、绿色消费体系等,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农业废弃物和再生资源,减少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在农村中小企业污染和水环境污染整治上,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依法行政,履职到位,积极推动整治工作。

(二)投入机制。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所需经费采取“上面出一点、市县出一点、社会资本出一点、乡镇出一点、村社和农户出一点”的办法解决。一是“上面出一点”,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争取国家和省对我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支持。二是“市县出一点”,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三是“社会资本出一点”,采用市场化运用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四是“乡镇出一点”,各乡镇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五是“村社和农户出一点”,集体经济有一定基础的村社可从集体经济中出一部分,不足部分,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通过“一事一议”或成立村农民理事会向农民筹集。

(三)管理体制。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逐渐淡化政府的主导角色,积极引导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维护和管理,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良性运行和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城乡一体化的要求,积极推动与农村发展环境建设有关的管理和服务向乡镇、村组延伸。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列入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目标管理,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将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纳入对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考核范畴。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努力形成“有制度、有人抓、有投入、有考核”的工作机制,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长效开展。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相关工作(成都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分工表见附件)。建立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副市长牵头,定期召开区(市)县、市政府部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会议,协调、督促和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宣传手段,大力宣传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意义和相关政策措施,普及环保知识,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通过宣传,使整治工作在农村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整治工作,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关注和参与整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民共建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曝光污染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和在整治过程中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

(三)完善相关政策和标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各类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实际,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配套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科学制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各类标准和规范,作为验收整治成果的标准和依据。

(四)加快整治能力建设。各区(市)县要统筹规划并尽快建设一批垃圾填埋场和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市城管局要负责对各区(市)县垃圾处理工作方案审核把关并督促其实施。要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科技攻关,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提供技术支撑。



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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