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8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成府发〔2006〕82号
成府发〔2006〕8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我市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要素体系,促进旅游产业快速发展,建设国际知名旅游城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实际,现将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若干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和个人具备旅游企业登记条件,达到项目立项所需资金要求,有经营管理能力,符合我市旅游业总体规划和产业导向,均可兴办旅游经济实体,经营旅游业务。除国家有明确限制规定外,各种经济成分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经济形式参与我市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商品生产及旅游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经营。
二、旅游建设项目在立项时应书面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建设程序报批。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享受我市有关旅游优惠政策。涉及旅游价格调整、景区(点)规划调整,应听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对旅游道路交通、路网、通讯、信息化、客运、水、电、气等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市交通、城建资金给予配套扶持,市文化、旅游、信息等专项资金给予扶持鼓励,金融部门在信贷以及其他各类融资方面给予扶持和优惠。
四、对旅游项目水、电、气价格实行优惠政策。旅游星级宾馆饭店、景区(点)用水,按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执行;动力用电(电梯、中央空调及以电为原动力的供热、供气、供水用电)按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执行,已按省定高耗能优惠电价执行的大型宾馆动力用电,仍按省定优惠电价执行;用气价格在现行商业用气价格的基础上给予优惠。
五、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旅游项目,给予用地支持,项目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土地出让期最高不超过40年,出让期满可以依法申请续期。
六、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或经营者,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后,项目建成或工程建设达到国家规定要求,在保证旅游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
七、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的旅游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和在承包农户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用地者可通过土地流转方式获得使用权。若涉及林地、林木、林权及森林资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符合《成都市产业投资导向目录》、投资额度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经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定通过的重点旅游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按市重大产业化项目相关规定,由市政府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
九、按创建中国最佳旅游城市评定细则标准,设立500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纳入预算管理。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全市旅游整体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重大旅游项目策划、重点旅游项目和重大旅游活动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安排应坚持积极引导、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
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有关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执行,所需奖励经费一并纳入全市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范围。
十一、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纪念品。引进我市急需的旅游商品开发科研项目,科研经费有困难的,可申请政府资金扶持。对新开发具有特色的旅游产品给予贴息扶持。国家、省资金扶持的旅游项目,市按国家、省扶持资金额度的一定比例匹配资金。
十二、对从事境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促销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可视其业务需要,签发半年有效、多次往返香港或澳门地区的签注。
十三、设立入境旅游突出贡献奖。实行入境旅游总代理制度,鼓励国际旅行社加强境外促销。对发展入境旅游有突出贡献的国际旅行社实施奖励。
十四、鼓励和支持境外旅行商组织游客来蓉旅游。对直接组织来蓉旅游人数在前五位的境外旅行商给予奖励。
十五、鼓励和支持国际旅行社组织境外旅行商、主流媒体来蓉考察和宣传成都旅游,对落地接待费给予适当补贴。对新开通来蓉旅游包机国家和地区的国际旅行社给予奖励。
十六、对旅游企业从国内外引进我市进行市场化运作的国际性、全国性大型会展旅游节庆活动,视其规模和效益给予引进该活动的旅游企业奖励。
十七、对新评创建为国家AAAAA和AAAA级的旅游景区给予奖励。对荣获“全国百强旅行社”称号的国际旅行社、国内旅行社给予奖励。
十八、加强旅游业发展绩效考核。把旅游业发展作为考核有关区(市)县和相关部门的重要内容,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配合市目标督查部门对年度旅游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兑现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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