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1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7〕14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6〕31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07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市)县要根据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联系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和国家改革建设的形势,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其思想稳定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继续采取安排就业安置、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的办法,确保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2007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原则上仍实行“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市属以上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排岗位就业或经济补助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属特困、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纳入政府统筹,实行“双向选择”或自谋职业安置。区(市)县属单位归口子女的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对社会公益机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岗位且单位需要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及时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给予安排就业。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城镇复退军人和转业士官,原则上安排就业。
(二)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对无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
2007年度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22000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28000元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32000元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基数为34000元,超过10年每增加1年增加2000元计发。其余区(市)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仍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比例计发。其他相关规定继续按照市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26号)执行。
各区(市)县政府要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筹措资金,根据当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将自谋职业补助经费列入预算。中央、省、市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的区(市)县给予适当支持。各区(市)县财政要统筹安排经费,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
(三)切实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各区(市)县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认真解决和妥善处理好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把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继续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要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和部门,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受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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