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6〕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实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6〕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联合制定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完善校园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学生、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创建和谐校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实施《办法》
《办法》是全国第一个专门关于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内容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是开展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把学习《办法》作为加强教育行政干部、校长、园长和教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二、明确职责,建立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学校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格局。联席会议定期研究部署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协调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遇到的困难。
三、完善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制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对本地、本部门、本校(园)已出台的安全管理的制度、文件进行整理,结合本地、本部门、本校(园)实际,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校(园)长负责制等各项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校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作为本地、本部门应急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学校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四、落实责任,建立绩效考评机制
对学校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到人,深入推进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建立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安全教育、校园周边安全治理、安全事故处理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作为考核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领导班子业绩的重要内容。各区(市)县政府要对《办法》的教育培训和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确保工作落实和工作成效。
附件:1.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略)
2.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2
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工作,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成都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职能
统筹协调全市学校安全工作,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按照加强业务指导、协调各方力量、交流情况经验、研究发展措施、督促政策落实的要求,由各成员单位负责督促、检查、指导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有关学校安全工作政策措施的落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解决处理学校重大安全问题。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防汛办)、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化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体育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共21个部门组成,市政府分管领导任联席会议主任,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教育局局长任联席会议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任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负责日常工作。
三、工作规则和工作要求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领导同志指示,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例会的主要内容要形成纪要,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贯彻落实。会议决定的事项,按照部门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三)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相互配合,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四、成员单位职责
市教育局: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将安全工作列入对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的重要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指导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学校安全工作信息化管理,建立安全预警机制和防险救灾应急预案;
(三)监督、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完善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落实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督促学校整改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四)指导、督促学校将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工作内容,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组织学校安全管理主管人员、校长、园长和学校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的人员,定期接受有关安全管理培训;
(五)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部“六条措施”,积极开展“警校共育”;
(六)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
(七)协同有关部门选聘兼职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
(八)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市公安局: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公安部“八条措施”,积极开展“警校共育”,建立和落实学校安全长效工作机制;
(二)建立和落实涉校工作责任制,实行倒查制和问责制;
(三)检查、指导学校保卫工作,指导学校做好重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并协助制定应急预案;
(四)加强校园及周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
(五)加强对学校上放学时段交通管理,确保校园及周边良好的交通秩序,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依法加强对校车、校车驾驶员的审核和管理;
(六)依法打击各类涉校违法犯罪活动,对侵害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案件要建立破案责任制;
(七)加强学校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学校校园网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发现、封堵、删除、查处网上有害信息,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八)有效治理校园周边涉毒问题,及时查处涉及学生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九)加大对校园及周边交通、火灾、治安隐患事故的排查力度,开展经常性的校园及周边交通、治安秩序的专项整治;会同工商、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市民政局:
将学校安全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内容,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协助有关部门加强辖区内校园及周边安全建设。
市司法局:
(一)积极推动依法治校工作,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培训工作;
(二)积极为广大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参与妥善调解学校及周边地区存在的矛盾纠纷;
(三)在学校周边区域开展“法律进社区”等活动,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提高群众维护学校及周边治安秩序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市财政局:
积极支持学校安全工作,并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经费保障工作。
市国土局:
(一)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校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
(二)优先安排涉及校园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普查工作,制定并落实地质灾害安全防范措施。
市建委、市房管局:
(一)将治安、消防、交通等涉及学校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将必要的安全防范设施纳入其建筑设计标准并严格监督;
(二)加强对学校建设质量的安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三)加强校园周边建筑工地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和监督,确保正常教学秩序不受影响;
(四)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市交委:
(一)加快乡(镇)村道路的规划和建设,提高农村学校客运班车通达率;设立和完善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牌和交通警示标识;
(二)对道路、桥梁和水上交通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维修,确保交通安全。
市水务局(市防汛办):
(一)把学校防洪安全作为防洪减灾工作的重点;
(二)指导、督促学校制定防汛预案、采取防汛措施,并在物资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一)加强对学校食堂、校内食品店、集中供餐企业、校园周边餐饮业以及学生营养餐的监督管理;
(二)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培训计划对学校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人员、食堂从业人员和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兼职保健教师进行相关卫生和食品安全业务知识培训;
(三)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年度健康检查;指导学校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增强师生公共卫生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四)加强对学校常见病防治和传染病的监测、预报、控制工作。
市文化局:
加强校园及周边地区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坚决取缔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的网吧、电子游戏经营场所,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违规的文化经营活动。
市环保局:
加强对校园周边环境的监督管理,对校园周边新建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对环境造成影响的项目要配合其他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市广电局:
(一)加强对安全知识、安全法规的宣传;
(二)加大对校园及周边安全工作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及时披露违反校园安全管理的社会行为和现象。
市体育局:
加强对学校体育活动的指导,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市新闻出版局:
(一)加大“扫黄打非”工作力度,加强对出版物市场、互联网出版的管理;
(二)加强对校园及周边地区出版物市场的清理整顿,取缔各类非法出版物和侵权出版物,依法查处涉及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市工商局:
(一)加强对学校周边文化娱乐和服务业市场主体资格和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二)配合其他职能部门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制止、取缔各种非法经营活动。
市质监局:
(一)加强对学校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定期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
(三)加大对学生生活、文化用品和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
市安监局:
(一)综合监督、指导、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市)县政府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学校安全专项督查;
(三)参与学校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
(四)组织学校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气象局:
与教育行政部门建立专门联系,及时通报灾害性气象信息,提出防范指导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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