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4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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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7〕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不断强化住房保障职能,通过实施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推行廉租住房制度,大力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显著改善。在此基础上,2006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和配套实施细则,基本建立了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为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确保中低收入家庭基本居住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廉租住房

(一)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将租金补贴政策由最低收入家庭扩大到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二)提高租金补贴标准。一是最低收入家庭在规定的面积和租金标准内承租住房的,按照新增支出由政府全额补贴的原则确定租金补贴标准。二是及时调高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标准。

(三)加大实物配租力度。对特殊困难群体,采取实物配租方式,逐步解决其住房困难。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确定,对特殊困难家庭可实行减免。

(四)完善配套服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可不受户口属地的限制,由实际居住地所在的区教育部门按规定统筹安排入学;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异地租房低保家庭,仍由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保留其低保待遇,不因居住地变化而受到影响。

(五)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出租单位的营业税。

二、关于经济适用住房

(一)根据“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合理足量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符合申购条件家庭选购。

(二)适当增加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实行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市住房保障中心要通过收购、租赁等多种方式,搞好房源储备,以满足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租售并举”的需求。租赁型经济适用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并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承租家庭在租满两周年后,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所承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按照购房当年全市同类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确定。

(三)市国土管理部门要按照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建设计划,保证土地供应。市建设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确保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有序开展。

三、关于限价商品住房

(一)根据市场情况,适时推出限价商品住房,用于解决具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但无能力购买市场价商品住房、又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的住房问题。

(二)限价商品住房实行政府定价、有条件申购。具体价格由市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在销售前确定,具体申购条件由市房管局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四、关于对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管、考核

(一)逐步建立个人收入、住房信用体系。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民政、工商、税务、房管、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配合,组建个人收入、住房信息网络,逐步建立个人收入、住房信用体系。

(二)对被援助家庭的收入、住房状况实行动态监管,完善住房保障退出机制。

(三)加强对公共住房制度实施部门的监督,保证公共住房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四)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公共住房制度实施的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确保公共住房制度顺利实施。

本意见适用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其他区(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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