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成府发〔2007〕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确保城乡居民低保标准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省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川府函〔2006〕212号)精神,结合成都实际,现将我市调整城乡居民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领导
适当提高低保补助水平是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我市城乡居民低保标准调整到位。
二、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区(市)县要依据有关规定,切实规范低保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民主评议,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和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要完善和规范分类施保。对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对有残疾、年老、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及学龄儿童的低保家庭,要予以重点照顾;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单亲家庭、鳏寡孤独、体弱多病者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要加强救助与就业和再就业服务的合理衔接,完善有关办法和措施,激励、引导、扶持低保对象通过就业脱贫。
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要创新工作方式,充分发挥救助体系信息平台的技术支撑作用,尽快实现网上申报、审核、审批、发放等救助业务的信息化操作,提高效率,规范服务,方便群众。
三、科学合理确定低保水平,适当提高低保标准
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调整和失业保险金变化调整等因素,适当调整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按照既保证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又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积极性的原则,使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之间保持适当的差距,形成合理配套、相互衔接的标准体系。根据我市实际,从2006年11月1日起,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230元,其他区(市)县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不低于175元。城市居民低保标准调整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高新区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应在2005年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20元的额度增加,其他区(市)县城市居民低保补助水平,应在2005年人均补助水平的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5元的额度增加。
全市农村居民低保标准从2006年11月1日起,由年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200元调整到不低于260元。
四、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管理,保证按时足额发放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加大城乡低保资金投入,做好资金预算安排,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要管好用好低保资金。各级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低保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低保资金的拨付和使用要及时汇总、统计、监督,决不允许出现挤占、挪用、截流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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