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3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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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构建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7〕3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构建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构建成都市教育资助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实现教育公平,确保我市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幼儿)享有均等接受教育的权利,按照“惠民行动”的总体要求,现就构建我市教育资助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十一五”期间,逐步在全市构建起较为完善的教育资助体系,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幼儿)教育方面的基本需求,实现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阶段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及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不重不漏全覆盖”,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

二、工作职责

(一)市和区(市)县两级均建立由分管教育的政府领导牵头负责,教育、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教育资助体系部门联席会制度,联席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门)。

(二)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资助体系部门联席会日常工作和学生(幼儿)资助的组织实施工作。

(三)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资助学生(幼儿)的资格进行确认。

(四)财政部门负责教育资助资金的筹集、安排、落实和监管,负责制定教育资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五)审计部门负责对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等各环节进行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

三、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我市常住人口中,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许可的幼儿园、公办中小学校(含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办学校的民办中小学)、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在蓉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幼儿):

(一)《成都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08号)和市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府发〔2004〕86号)中规定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幼儿);

(二)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学生(幼儿);

(三)孤儿(含在民政福利机构寄养的孤儿);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幼儿)。

受资助学生(幼儿)在家庭脱贫后,不再享受资助。择校生不论是否符合资助条件一律不在本资助范围内。

四、资助标准及项目

(一)资助标准。各资助项目的具体资助标准,参照同期同级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公办学校(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二)资助项目。

1.学前教育阶段。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幼儿免收杂费、保育费和管理费。

2.义务教育阶段。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免收学杂费、信息技术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并对符合资助条件且在校住宿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

3.高中教育阶段。对符合资助条件的两类高中学生免收学费(在蓉省、部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标准按我市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执行),并对符合资助条件且在校住宿的学生给予适当生活补助。在此基础上,对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免收课本费。

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除享受上述政府资助外,学校还免收其社会实践活动费、小学生托管费、自行车停放费、高中计算机上机服务费、高三考前补习费、会考费、升学考试费和住宿费等费用。

五、资助申请与审核

教育资助原则上按学年申请、评审和发放,如遇特殊情况也可按学期申请、评审和发放。申请程序如下:

(一)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幼儿)或其父母(监护人)于开学前2个月内持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录入基本信息;开学时由学校对照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其身份后主动实施资助,并将资助信息录入城乡一体化社会救助体系信息系统。

(二)烈士或一级伤残军人且生活困难家庭的学生(幼儿)或其父母(监护人)持民政部门颁发的《烈士证书》或《伤残军人证》,于开学前2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学校在收到《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之后,将《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交学生(幼儿)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由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申请向街道(乡、镇)提交,经审核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确认。

(三)符合孤儿条件的学生(幼儿)或其监护人于开学前2个月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填写《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学校在收到《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之后,将《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交学生(幼儿)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由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申请向街道(乡、镇)提交,经审核后报区(市)县民政部门确认。在民政福利机构寄养的孤儿由民政部门直接确认。

(四)因疾病、意外灾难等原因导致影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子女正常学业的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幼儿)或其父母(监护人)适时向就读学校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填写《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学校在收到《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7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之后,将《教育专项资助申请表》交学生居住地所在社区(村委会),由社区(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资助申请向街道(乡、镇)提交,经审核后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交,由区(市)县民政、教育部门共同确认。

(五)教育资助申请的审核工作在学生(幼儿)或其父母(监护人)提交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助申请批准情况必须于学期开学前20个工作日正式通知学生(幼儿)所在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所辖学校。

六、资金筹措与管理

(一)市和区(市)县政府设立教育资助专项资金,用于对城乡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幼儿)的资助。教育资助资金原则上由区(市)县财政承担,对财力相对困难的青白江区、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市级财政按其资金需求的50%分别给予补助,另50%由各区(市)县自行承担。

(二)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教育资助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封闭运行,统一纳入“财政教育专项资金”专户,实行专帐明细核算。每年末由教育部门与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商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教育资助专项资金需求,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学期根据受资助人数直接拨付给学校(幼儿园),由学校(幼儿园)安排用于弥补因减免学生(幼儿)费用而形成的公用经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缺口和支付纳入资助范围的住宿学生生活费。拨款进度原则上与每学期学校(幼儿园)学费收取进度相同,应于开学后一个月内全部到位本期资助款额。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弄虚作假、套取和挤占、挪用、滞留资金。

(三)继续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开展面向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学生(幼儿)的“一帮一”、“几帮一”等形式多样的社会资助活动。社会各界的捐助,分别由市和区(市)县两级教育基金会接受和管理,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或专项用于对所辖区域内经济困难家庭学生(幼儿)的资助。

七、其他

(一)对参加国家高考并升入高等学校学习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其入学的第一和第二学年由市民政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助。同时,经济困难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条件申请助学贷款。

(二)本《实施意见》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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