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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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府发〔2007〕8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有效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公共住房制度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和“保障低端、调控中端、引导高端”的房地产市场发展思路,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进一步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和我市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公共住房制度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低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兼顾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加大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和管理力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解决产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人才住房问题,逐步改善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居住条件。

(三)基本原则。坚持适度保障、动态调整的原则;坚持保障方式多样化、保障标准层次化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坚持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协调、公平与效率兼顾的原则。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共住房制度体系

(一)加大廉租住房实施力度。

1.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度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为家庭年收入2.2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2.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对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均实行“应保尽保”。

3.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低保家庭以实物配租为主,家庭年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2.2万元的,继续实行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根据住宅市场供应情况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需求等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供应量。实物配租应当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援助的家庭。

4.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实行租金补贴的面积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5.多渠道增加廉租住房房源。新建廉租住房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限价商品住房的小区中配建,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政府统建的拆迁安置小区中配建。配建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的10%以内,应当在城市规划条件、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批准文件中,明确廉租住房数量、套型、布局、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和收购等事项。

要通过收购市场存量住房、回购保障对象原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鼓励社会捐赠等形式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房源。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中小户型住房向社会出租。

(二)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

1.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收入、住房均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家庭年收入4万元以下、人均住房面积16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须交由市住房储备机构计价回购。

2.经济适用住房继续根据“按照标准、提前登记、按需建设、保证供应”的原则,由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建设。2008年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为25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3.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购买合同备案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住房储备机构按照届时同类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进行回购。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备案满5年,购房人可以转让经济适用住房。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报制度,并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价款的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在同等条件下,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按照上述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具体缴纳比例由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国土部门,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政府优惠部分和保障对象实际支付价款的比例确定,并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在本通知出台前已经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并备案的,按原政策执行。

(三)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1.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又无力购买市场价普通商品住房的本市居民以及在本市务工一定年限并连续缴纳社保的外来务工家庭。2008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家庭住房面积在5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住房面积在16平方米以下、具有本市户口的家庭;在本市有固定工作,并连续缴纳社保两年以上的外来务工家庭;年龄在35周岁以上、无自有住房、具有本市户口的单身居民。

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并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其自有产权住房须交由市住房储备机构计价回购。

2.限价商品住房是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调控房地产市场、调节住房供需矛盾的有效手段。限价商品住房供应规模应根据房地产市场住房供应情况,结合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合理确定,现阶段一般保持在市场供应总量的10%。2008年度限价商品住房供应规模为80万平方米。

3.限价商品住房由政府成立的全资国有公司负责建设,用地实行协议出让。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以内。

4.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定价原则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低20%-25%确定。销售价格在预售时向社会公布,公布价格应为该限价商品住房楼盘的最高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应自购房合同备案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四)支持产业发展,解决专业人才的住房困难问题。

1.扩大限价商品住房供应范围,解决产业专业技术人员住房问题。凡属我市重点支持的六大重点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或市政府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的专业技术从业人员,且收入、住房条件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相关规定的,均可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专业技术人员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申请、审查制度。由申购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购人发放准购证。

2.建设“高级员工公寓”解决产业高级专业人才住房问题。在成都高新区范围内试点,建设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配套的“高级员工公寓”,市房管局指导和监督制定具体方案、建设规模、项目布局,由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建设。

“高级员工公寓”的套型建筑面积标准应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全部建设高层电梯公寓。租金水平按照比周边同类商品住房平均租金低10%确定。

(五)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

1.建设大学毕业生公寓,解决大学毕业生创业住房困难。在我市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工作满3年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单身大学毕业生,且收入、住房现状和所在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租赁大学毕业生公寓。

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按单身公寓标准建设,原则上每间套内面积控制在25平方米以下(含卫生间),每间租住2-4人。租金标准按照同类住房市场租金的70%确定,租期3年的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实行申请、审查、轮候制度。

2008年度首批推出100套房源用于大学毕业生租赁公寓试点。首批试点公寓以套房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30-60平方米左右。

2.多渠道提供农民工住房保障,改善农民工住房条件。一是在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以及进城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其他地区,集中建设农民工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农民工宿舍由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在区政府组织建设,在第三产业集中的其他地区,由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房源。租金实行政府定价。二是村镇、街道可以组织新居工程和新农村建设中居住点的闲置住房,优先面向成都籍、具有相对稳定职业的农民工租赁。三是积极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发建设面向进城务工人员租赁的住房。

我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符合规定条件且其原有农村住房经住房储备机构按照规定价格收购后,其家庭可参照《成都市城市公共住房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成府发〔2006〕50号)的规定,纳入相应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用工单位应为签订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的进城务工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采取措施,为进城务工人员缴存、提取公积金和办理贷款提供便利服务。

三、加强郊区(市)县住房保障工作

(一)2007年底前,各区(市)县要实现对低保家庭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应保尽保”,并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十一五”期末,我市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要实现对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

(二)各区(市)县要抓紧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于2007年底之前建立本区(市)县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名档案,并实现动态监管。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管理办法,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四)各区(市)县要继续抓好农村特困户“安身工程”,通过就地改建、异地新建等形式解决农村特困户的住房问题。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产业发展、解决产业从业人才和其他困难群体住房问题的相关措施。

(五)各区(市)县政府要把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机构、人员编制及专项工作经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四、 完善住房保障有关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责任

(一)国土、建设、规划、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积极落实解决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四是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五是社会机构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同时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二)财政部门要确保住房保障资金来源。一是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在中心城区拍卖经营性用地总价款中,按超过基准地价部分计提10%的住房调剂基金;其他区(市)县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三)市房管部门负责公共住房制度的组织实施,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共住房制度有关政策拟定、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市房管局要会同市人事局、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制定产业专业人才、大学毕业生、农民工申请住房的具体条件,以及房源建设、筹集、管理等具体办法。

(四)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各区(市)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负责。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区(市)县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五)加强监督检查。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监察,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地区,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六)加强公共住房制度实施过程的监管,进一步简化申办程序,完善配套服务,采取各种便民措施方便低收入家庭申请公共住房保障,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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