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37:34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7〕64号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意见

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引进和规范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针对部分区(市)县在引入社会资金参与一级土地整理中亟待规范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一级土地整理是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市、区域功能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新征收土地、旧城改造土地实施成片整理、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土地平整,完成地上及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按期达到土地出让标准的土地初级开发行为。各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应建立健全并坚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集体会审制度,按照“全域成都”理念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布局,统筹安排,合理确定规模范围。

(一)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属于新征土地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并且要依法报征;属于旧城区成片改造的土地,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以下简称中心城区)引进社会资金进行旧城改造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规划局审核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对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的旧城改造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其拆迁补偿方案和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应报市房管局审查,并严格按城市拆迁管理办法和程序组织实施。

(三)郊区(市)县新征土地规模超过500亩的一级土地整理项目,应首先报市国土局对土地利用规划和依法征收实施方案进行审核。中心城区土地整理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规划布局、市政基础设施及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建设,应分别报市规划局、市建委审查。

(四)市土地储备中心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各区不得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心城区范围内旧城改造土地及市政府配置给各区(包括成都高新区)的土地,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区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其他区(市)县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工作由各区(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二、坚持市场化运作,规范土地一级整理行为

(一)一级土地整理项目范围、规模、内容明确后,应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招投标或挂牌方式确定投资商。各区(市)县要建立监察、财政、国土、建设、规划、房管、法制办等部门参与的招标监督和实施管理机制,防范政府行政责任风险。

(二)市政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市政规划道路、市政管线管网、市政绿化、市政公交场站、高压线电力通道等;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小学、中学、医院、体育及文化设施、派出所、菜市场、办事处和社区用房、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均纳入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投资整理范围,严格土地成本核算,规范操作。

(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应符合城市分区规划,按国家相关规范和城市配套标准要求进行配置和建设。

(四)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应无偿归政府所有。市政基础设施、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的接收、管理主体单位,应针对具体项目在事前签定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明确具体建设数量、规模、标准、投资额度、建设品质、完成时间、竣工移交办法等事宜。中心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区政府在签定协议前,报市公建配套办公室审查同意,由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单位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签定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作为一级土地整理合同的附件,由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按具体项目建设单项合同约定进行建设和移交。

(五)根据年度用地指标,安排具体项目建设用地,依法报征的土地应首先保证市政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建设和城市公共公益配套设施项目建设,然后再安排经营性用地依法上市。

三、坚持科学测算政府收益,合理确定投资方投资回报

(一)土地收益是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各区(市)县政府应牢固树立资源是优势,资源是发展动力的思想,在引进社会资金进行一级土地整理中,要建立政府、投资方收益评估预测机制、合作项目风险分析机制,根据合作项目的难易程度、风险程度、投资方实际投资金额,合理确定投资回报,并应经区(市)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二)积极采取土地收益梯度分成方式,对整理形成的经营性用地价格,首先应进行科学合理的市场评估预测,并按预测的市场不同成交价格确定不同的政府、投资方分配比例,形成土地成交价格越高、政府收益越大的动态收益分配机制。

(三)投资方的一级土地整理开发的合理回报,按财务规定应列入土地综合整理开发的成本。区(市)县政府不得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任何名义,返还给进行一级土地整理的投资方。

(四)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的土地整理行为属于企业投资经营活动,其投入的土地整理资金已经给予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投入土地整理的资金不应再计算资金利息,并且投资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缴纳税费。

四、坚持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严格区分一级土地整理与土地二次开发的界线

(一)一级土地整理形成的建设用地,应首先纳入政府土地储备,然后再根据年度供地计划进行供地。经营性用地要严格按规定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二)整理出来的经营性用地在招拍挂出让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优先权,也不能给予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取得整理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关联政策,或设置有利于一级土地整理投资方竞买土地的条件。

五、坚持依法依规实施拆迁补偿,切实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实施一级土地整理,将涉及到在短时间内对被征地农民、城市居民进行集中拆迁、安置、补偿,触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坚持政府对拆迁安置工作的主体性,依法依规进行拆迁安置补偿,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防范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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