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5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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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07〕5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确保完成省、市“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根据《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实施方案。

一、范围对象

本次淘汰范围对象为:我市二圈层以内的7个区、县,包括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温江区、新都区、郫县、双流县内使用机立窑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

在我市二圈层以内的7个区、县中,共有水泥生产企业14户,占全市水泥企业数量的33.33%,职工总数4795人。这些企业2004年、2005年、2006年年产量合计分别为:239.34万吨、280.2万吨、321.49万吨(详见附件1);其设计能力达到286万吨/年,占全市的25.09%。

二、职责分工

各有关区、县政府是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的责任主体,要确保在2008年12月31日前将本地小水泥生产企业全部淘汰并拆除(详见附件3)。在淘汰落后小水泥生产企业的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从节能减排、调整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角度出发,积极承担起淘汰落后水泥产能的职责,对超过时限仍未关停的小水泥企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坚决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并强制进行废毁处理。

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能源办等部门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企业的工作。

三、基本原则和方式步骤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属地化实施为主,市级职能部门协调服务为辅,依法推进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二)方式步骤。根据企业排污状况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以及企业所处的地理位置,对14户水泥企业分两批实施限期关闭,同时鼓励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和联合重组、整合产能、做大做强。

1.在2007年底以前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实施强制性关闭的小水泥企业共5户,分别是:成都青云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安乐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水泥厂、青白江区双桥水泥厂、四川郫县水泥厂。

2.在2008年底以前由所在区、县政府负责实施强制性关闭的小水泥企业共9户,分别是:成都市天燕实业有限公司青白江水泥厂、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双流县水泥厂、四川贵达实业有限公司、成都桂岭水泥有限公司、新都河屯水泥厂、新都如意实业有限公司、成都顽石水泥有限公司、温江西金水泥厂。

四、工作措施和相关政策

(一)工作措施。

1.对于限期关闭的企业,市政府分别与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政府签订《成都市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责任书》。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政府于2007年10月30日前,提出水泥企业关闭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对水泥企业下达限期关闭通知,并负责实施。

对不按期关闭的企业,相关区、县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

2.根据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文和省经委、省发改委《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川经函〔2007〕470号)精神,对我市12户水泥企业(含二圈层水泥企业7户)自愿组建成都蓉联水泥有限公司在三圈层靠近资源地,集中技改建设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4×4600t/d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发展思路,相关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加强指导,协调解决好企业在结构调整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促进项目尽快实施。

各金融机构要严把信贷关,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做好资金投放,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干法水泥技改项目建设,同时,严格控制机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贷款。

3.由市政府目督办牵头,市环保局、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等部门参加,分别于2007年11月、2008年1月、2008年11月、2009年1月对相关区、县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进行督查验收,并将督查情况报告市政府。

(二)相关政策。相关区、县要安排适当资金,专项用于拆除水泥机立窑的补贴和奖励,财政支付困难的区、县可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补助。

对依法关闭的水泥企业的补偿,可以参照东部地区关闭水泥企业的补偿标准执行,即:按年产量计算,给予每万吨40万元的补偿,企业产量按2004—2006年3年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计算,对产量超过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计算。补偿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区、县财政负责解决。

对提前关闭的水泥企业,可追加奖励。被淘汰企业提前或主动与当地区、县政府签定协议,拟定关闭日期,可按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进行奖励。对提前关闭(以熄火为准)的水泥企业,可按每提前1天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进行奖励。

对超过时限仍未关闭的水泥企业,相关区、县政府不仅要依法予以关停,并且不予补偿。同时,依法下达停电、停水、停运通知书,并由相关部门依法注消工商登记、吊销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

对依法关闭的水泥企业的土地,采取“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解决企业的相关遗留问题。

附件:1.成都市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情况表

2.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财政补贴细化方案

3.成都市二圈层以内小水泥企业关停目标责任表



附件1

 

成都市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情况表(略)

 

附件2

成都市淘汰二圈层以内小水泥生产企业财政补贴细化方案

 

一、政策依据

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

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中“有条件的地方应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地区拆除水泥立窑的补贴”。

二、补贴原则

以区、县财政支付为主,按产量进行补贴和按进度奖励。

财政支付困难的区、县可向市财政申请资金补助。

三、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我市二圈层以内的7个区、县,包括成华区、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双流县、郫县的14户应该淘汰的机立窑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补贴情况见下表:(略)

四、补贴标准及总额

参照东部地区关闭水泥企业的补贴标准,结合成都市的实际,按2004—2006年3年平均产量(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计算,对产量超过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计算,给予每万吨40万元的补贴。全部14户企业3年平均产量总计280.34万吨,其中,对产量超过设计能力的按设计能力计算,分别是:四川仁寿显明府河化建有限公司按36万吨产能计算,新都河屯水泥厂按12万吨产能计算,成都市新都安乐建材有限公司按8万吨产能计算,补贴总额9604.2万元。

五、补贴办法

(一)产量补贴。当地区、县政府与被淘汰企业签定协议后,可按协议金额拨付企业,用于安置职工、清理债务等善后工作。

(二)奖励措施。被淘汰企业提前或主动与当地区、县政府签定协议,拟定关闭日期,可按每提前1个月奖励10万元进行奖励。对提前关闭(以熄火为准)的水泥企业,可按每提前1天追加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进行奖励。

(三)土地使用。对依法关闭的小水泥企业的土地,采取“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由其解决企业的相关遗留问题。



附件3

成都市二圈层以内小水泥企业关停目标责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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