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8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20:23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7〕8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确保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8年1月1日开始,全市将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调整为100元/人·年,以后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每次上调幅度为一档(一档为50元)或一档的整数倍。



二、新农合筹资金额按照1∶4的比例在参加新农合的个人与政府之间分担。



三、政府承担部分,市上按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对区(市)县进行补贴。其中:三圈层县(市)与市上分担比例为2∶8;龙泉驿区、青白江区与市上分担比例为3∶7;二圈层其余区县按原来确定的标准进行补贴。



四、随着全市新农合筹资标准的提高,2008年对新农合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和住院分娩定额补偿标准进行统一调整。其中: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乡镇卫生院65%,县级医疗机构50%,县外医疗机构30%;住院分娩定额补偿标准调整为600元/人。



五、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高于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进行筹资。对高于全市新农合最低筹资标准筹资的,市上将按照实际参加新农合人数和提高筹资的幅度,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市上奖励资金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范围,直接注入各区(市)县的新农合基金。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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