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市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解决交通拥挤、群众出行不便等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以及省政府《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号)精神,现就优先发展我市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城市公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政府的重要职责
城市公交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必备的基本功能,与城市发展和广大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事关国计民生。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是解决城市交通拥挤、环境污染、资源短缺等问题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城市民生问题的重要举措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提高对优先发展城市公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财政安排优先、税费扶持优先、土地配置优先、路权使用优先”和“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制定和实施好我市“公交优先”的政策和措施,形成合力,狠抓落实。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城市公交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的方针,树立“公交优先”就是公共服务优先、公共利益优先的理念,切实抓好我市公交工作,促进公交事业良性发展,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方便周到、经济舒适的公交服务。
(二)主要目标。“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常规公交,基本确立公交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中心城区达到公共汽车万人拥有量16标台以上,出行分担率25%以上,平均运营速度20公里/小时,准点率90%以上,两点间换乘不超过两次,服务合格率不低于95%,车辆进场率达到90%以上,建成“全国先进、中西部一流、群众满意”的城市公交。到2015年,形成以轨道交通和快速公交为骨干、常规公交为主体、支线公交为支撑、出租汽车为补充,合理匹配、高效快捷并与城市规模、人口和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公交系统。其他区(市)县要结合各自实际确定相应的公交发展目标。
三、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交规划。城市公交规划是公交发展的前提和依据。要科学编制和修订《城市公交场站规划》、《城市公交线网规划》、《公交优先(专用)道规划》、《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公交换乘衔接规划》等专项规划。各项规划要与我市“一城、三圈、六走廊”的新一轮城市发展战略相衔接,支撑“18366”新城镇体系;要加强与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接,将城市公交所需建设的配套设施和场站纳入土地利用规划范围,预留用地规模。同时,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保障规划付诸实施。通过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城市公交为导向的城市发展和土地配置模式。
(二)加快公交场站建设。公交场站是公交线网的节点,关系到线网布局和乘客换乘。城市公交枢纽站、首末站、停车场、保养场以政府为主投资建设。“十一五”期间建成沙河堡、火车北站、航空港等综合客运枢纽和世纪城新会展中心、凤凰山、大面铺等公交停车、保养场以及一批公交首末站。对中心城区的公交场站要合理布局,予以保护。要按照整合资源、提升价值、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研究公交场站的改造,利用公交场站资源进行综合、立体开发。要按照方便换乘的原则,合理调整和设置公交中途停靠站(含港湾站);公交场站实行“资源共享、有偿使用”,为各公交企业提供开放的服务平台;要规划建设城市换乘辅助系统并实行免收费或低收费停车政策,引导换乘公交出行;城市开发与项目建设应将与之配套的公交场站同步建设,整体推进,否则,一律不予审批、不予验收。
(三)改善公交车通行条件。良好的道路通行条件是提高公交运营速度和准点率的基本保障。交通组织和路权分配要围绕“公交优先”进行,让公交车摆脱交通拥挤,顺畅通行,提高运营速度和准点率,成为方便、快捷的交通工具。凡具备条件的城市道路都应设置公交优先(专用)道并形成网络,要将公交优先道在上、下班高峰时段变为公交专用道;要建立公交优先(专用)道监控系统,加强监控管理和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公交优先(专用)道的作用;要优化道路交叉口设计及交通信号配置,减少公交车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实行“禁左”、“禁直”和单向通行等交通管制的路口、路段,原则上不适用于公交车;要实施交通需求调控管理,减少低效交通及其对道路资源的占用。
(四)构建公交线网系统。城市公交线网是城市公交的基础。要按照“以人为本、优化结构、方便出行”的原则,形成完善的公交线网系统。构建由轨道交通形成的城市公交骨架网,加快建设地铁1号线和2号线;积极开展轻轨及地面大容量快速公交系统的研究;常规公交要在城市中心减少重复、在边缘扩大覆盖,布设大容量线网以增加载客量,布设快线网以提高运送速度,优化干线网以减少重复线路,构建支线网以扩大服务范围。
(五)调整公交车辆结构。加大公交车辆投入力度,提高车辆拥有量,缓解乘车拥挤状况;加快公交车辆升级,增加大容量、低地板、电子化、环保节能、造型美观、乘坐舒适的中高档车型,减少普通车型,加速淘汰老旧车型,改善乘车硬件,提高乘坐舒适度。
(六)建设公交智能系统。加大对公交行业的科技投入,为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提供技术支撑。要积极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的公交系统,推动智能公交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公交营运调度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枢纽站导乘系统、出行查询服务系统、公交一卡通系统,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
(七)提高公交服务水平。公交企业要树立“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要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开展优质服务活动,提供温馨周到的人性化服务;要加强运营调度,加大行车密度,及时疏解客流,缩短乘客等候时间;有条件的停靠站要设置候车亭、中英文标识站牌、电子站牌、交通地图。要进一步加强行车安全管理,规范公交车行停秩序,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八)强化公交市场监管。要完善公交管理法规和规范、规程、标准,建立“公平公正、规模经营、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运行规则。要加强运营安全、服务质量、服务装备、服务标准、车身广告和公共义务等方面的监管、考核,使服务差、事故多、规模小、实力弱的公交企业退出公交市场。一条公交线路不得有多个经营主体,禁止以挂靠、承包、收取保证金等方式经营公交线路。要扶持城乡之间的公交发展,支持城市公交向近郊城镇延伸服务,扩大城市公交服务范围。要整合公交市场经营主体,逐步形成国有主导、规模经营的公交市场格局。
(九)加强“公交优先”宣传。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原则上每年的9月16日至22日应开展城市公交宣传周及无车日活动,广泛宣传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重要意义,使“公交优先”理念深入人心,成为社会共识,引导公众把公交作为首选的出行方式。
四、优先发展城市公交的政策
(一)公交财政资金投入政策。从2007年起,对公交的投入纳入市财政预算。由政府统筹安排的公交发展资金主要用于加大对公交场站建设和公交车辆新增更新购置的投资、公交科技进步的投入、公交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服务项目的补偿等。
(二)公交税费政策。对从公交企业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实行先缴后返,专项用于发展公交事业;对符合其他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公交企业给予相应的税费优惠。
(三)公交供地政策。对按照规划实施的城市公交场站建设,按公益事业用地政策在出让地价和出让方式上给予支持;对地铁建设,由政府在地铁沿线选择并划定地块,为地铁公司配置一定数量的经营性土地的出让收益用于支持地铁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土地的征用和出让按相关法规办理。
(四)公交车辆更新政策。鼓励公交车辆换档升级,对国家第一阶段排放标准的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从政府性财政资金中给予贷款贴息,对政府指令开行的公交线路车辆和新型车辆购置给予政府性财政资金补贴。
(五)公交科技政策。政府支持公交科技进步,对GPS调度系统、电子站牌系统、出行信息服务系统等智能化交通技术的投入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六)公交票价政策。对在城市道路固定线路上行驶或在各区(市)县域内开行的公交客运实行低票价政策。调整公交票价,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更要考虑市民的承受能力和优先发展公交的政策取向。建立公交企业经营成本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公交企业因实行低票价政策造成的政策性亏损,经审计、财政和物价部门审定核实后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年度给予政策补贴。公交企业要加强成本管理,降低运营费用,在政府投入及各项补偿、补贴、税费优惠政策到位的基础上,保持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的低成本优势,不断巩固实行低票价的成本基础。
(七)公交公益性服务政策。城市公交企业(包括国有、合资、外资及民营)有责任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包括按规定实行的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免费乘车,学生和成人优惠乘车等)和政府指令性任务。对公交企业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和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经公交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政府安排资金按季度给予专项经济补偿。
五、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也是一项惠民工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落实、检查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公交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制定各自职责范围的工作方案,并形成各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全力实现城市公交发展目标,促进我市城市公交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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