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8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8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避免行政执法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政处罚不当或畸轻畸重等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原则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多大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二)市和区(市)县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均应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相关制度。
(三)政府法制部门或机构负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四)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平、公开、过罚相当、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合法、合理。
(五)规范和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意见制定规范本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具体标准,作为本部门考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依据。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根据数量、金额、主观故意、社会危害程度、行为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情节划分出明确、具体的不同等级。
(三)对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划分自由裁量等级可分为轻(低)、中、重(高)三个等级。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已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可以直接适用。
(四)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范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3.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1)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2)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5)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6)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7)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8)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9) 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10)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五)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平等对待行为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行为人权益的方式。
(六)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七)行政处罚实施部门确定行政处罚实施标准和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适用处罚的,应当确定一种处罚种类和一种处罚标准;
3.行为人有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处罚幅度较大的,根据违法行为,确定具体行政处罚标准;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同违法行为有多个处罚标准的,应当适用一种标准。(八)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1.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与行为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2.在同一案件中,不同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
3.依据同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是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同;4. 行政处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立法目的。
三、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程序要求
(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对本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二)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建立执法登记制度。对执法人员的执法时间、地点、对象、事实原因、结果进行登记。
(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立即指派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必须在2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备案。
(五)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执法人员调查终结,其调查结果须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再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或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处罚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其中,执法人员提出的处罚建议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轻(低)或重(高)等级的,必须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关证据。
(六)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批准立案。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从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行政处罚实施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九)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十)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立卷归档。其中,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卷应当包括卷内材料目录、立案审批表、调查笔录及有关证据材料、调查处理意见、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案件执行、结案报告等有关材料,分正卷、副卷装订。
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新颁布或者修改或者废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补充、修改、废止实施标准,并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二)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依法履行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三)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及时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案件。
(四)政府法制部门应通过日常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审查、年终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和途径,加大对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五)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新闻媒体等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监督。
(六)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进行评估。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责任追究
(一)行政处罚实施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违法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将违法裁量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作为责任追究的重要内容。
(二)对个人的责任追究。徇私舞弊、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应暂扣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或经市政府法制办批准,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并由有关机关依法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对单位实行年度考评。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制定、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将作为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全市依法行政年度考核。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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