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4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20:28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成府发〔2007〕4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缩小城乡之间医疗保障水平差距,结合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经济承受能力,经2007年5月17日市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新农合筹资和补偿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标准

(一)个人筹资。凡参加新农合的个人,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从10元提高到15元。

(二)政府补助资金。各级财政对参加新农合农民的补助标准从每人每年40元提高到60元。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6〕40号)规定的各级财政分担标准不变,新增的20元政府补助资金的分担办法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成华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8个区(县)和成都高新区,市级财政不予补助,由当地财政承担;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增的20元政府补助资金,2008年由市级财政补助50%,当地财政承担50%,以后视两区财力改善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市级财政补助比例,直至取消市级财政补助;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新津县8个县(市)新增的20元政府补助资金,由市和县(市)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财政承担80%,县(市)财政承担20%。

二、统筹模式

继续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意见》(成办发〔2007〕12号)关于“政府补助资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农民自筹资金部分不低于20%纳入统筹基金” 的有关规定,农民筹资总额中纳入家庭账户资金不得高于12元/人·年,纳入统筹账户资金不得低于63元/人·年。

三、补偿方案

(一)新农合统筹基金的补偿比例调整为:乡镇卫生院不低于60%,县级医疗机构不低于45%,县外医疗机构不低于25%。

(二)对糖尿病、心脑血管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门诊费用进行统筹补偿,补偿标准同住院费用补偿标准,具体补偿病种的确定办法由市新农合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三)农村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残疾人家庭中的贫困户等特殊救助对象的住院和慢性病门诊费用的补偿,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不变,补偿比例在一般人群基础上增加20%,即:乡镇卫生院补偿比例80%,县级医疗机构补偿比例65%,县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45%。

(四)统筹基金补偿的起付标准、补偿金额封顶线以及住院分娩和产前检查的定额补偿等项继续按照成办发〔2007〕12号文件规定执行;中医中药补偿和健康体检仍按成办发〔2006〕40号文件规定执行。

调整后的新农合筹资标准、统筹模式、补偿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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