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5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5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7〕43号)精神,现就我市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积极贯彻落实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各项政策,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信息技术费,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设立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帮困助学”体系,建立中等职业学校政府助学金制度和高等学校“奖、贷、助、补、减”助学制度,取得了良好成效。由于现行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对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偏窄、资助标准偏低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必须建立健全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上得起学,这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是惠及莘莘学子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区(市)县、市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主要目标是: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19号)的有关要求,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各项助学政策,扩大受助学生比例,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进一步优化教育支出结构,维护教育公平,促进教育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基本原则是: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导向明确、多元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明晰。
1.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2.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负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我市分担。
3.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4.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5.各方责任明晰。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要完善机制、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使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主要内容和资金分担办法
(一)完善国家奖学金制度。根据国发〔2007〕13号文规定,中央继续设立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全国每年奖励5万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负担。
(二)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牧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按8∶2的比例分担。
(三)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全市高等学校在校生总数的20%以上,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可由学校分档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国家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我市按8∶2分担。应由我市承担的资金中,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分担办法由市级财政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分担办法为: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所属中等职业学校由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自行承担,双流县、郫县、温江区、新都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等6区县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按市、区县5∶5分担,其余县、市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和市属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要贯彻落实《成都市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试行办法》(成银营发〔2007〕90号),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订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五)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学生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医疗保险缴费、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并纳入部门预算安排落实。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区(市)县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在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四、确保落实
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在全市实施。各区(市)县、各有关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区(市)县开展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切实抓好落实。
各级教育部门要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情况纳入办学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各学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工作重点,实行校长负责制,设立专门的助学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确保资金落实。市财政要足额安排、及时拨付应由市级承担的资金。各区(市)县要确保行政区域内政府应当负担的资金落实到位。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助学资金管理,确保及时发放、专款专用。加强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三)规范收费管理。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今后5年我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进一步严格收费立项、标准审批管理工作,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乱收费。加大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监督力度,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绝不允许一边加大助学力度,一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要对教育收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支出管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区(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重要作用,加强舆论引导和监督,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切实了解资助政策,维护自身权益。
二○○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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