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4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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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意见》



成府发〔2007〕4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促进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原则和目标

遵循“有利于分流城市垃圾,减少排放量;有利于变废为宝,发展循环经济;有利于规范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的总体思路,按照“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民间资本、社会资金多元投资,以投标、竞拍等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再生资源市场建设和经营;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按“政府规划、企业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经营。

以建设“社区回收、市场集散、合理利用”三位一体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为目标,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行业特点的经营管理体系,2008年基本实现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从业人员规范化管理;社区规范回收网点;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生产性废旧金属形成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产业化。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一)再生资源市场建设。

1.市场设置。将再生资源市场作为社会公益设施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规划、配置。原则上每个区(市)县定点建设或改造一个再生资源市场。

2.选址定点。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前提下,服从城市服务功能与环保要求,与城市水源和居民居住区保持适当距离,兼顾排污和扬尘治理需要。根据行业特点,适当考虑废品流向和便于集运。其中,中心城区宜在三环路外、绕城高速公路附近结合工业、物流、市场的布局进行选址。

3.市场用地。土地使用性质为公共设施用地,由政府选址定点,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4.市场功能及必备条件。再生资源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应实行服务区、经营区、加工区分离并有与功能相匹配的设施。经营区内的储存场地应相对固定并符合环保要求,应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二手商品回收经营应在市场中单独规划建设交易区;加工区内应有对再生资源进行分选、切割、粉碎、打包等初级加工的设备。市场内应有规划合理的交通通道,备有合格、完善的消防设施。市场用地规模宜在3万平方米左右。

5.物流配送体系。依托市场建立统一的物流配送体系,纳入全市物流服务站(点)规划,配置专用物流设施设备。

(二)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网点建设。

1.网点设置。回收网点纳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原则上每个社区设置一个20平方米左右的固定回收网点,并设置适量的流动回收网点;对现有回收网点,应根据社区实际情况,结合物业管理、社区管理等,由街道办事处(乡、镇)统筹安排,进行规范和完善。回收网点的设置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要求,并按有关标准配置必备设施。

2.回收人员。回收网点优先安置社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员,落实再就业相关政策。对零散回收人员要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逐步纳入社区回收网络。

3.规范管理。按照“七统一”(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原则,规范回收网点经营行为。

4.回收品种。主要回收生活类再生资源,包括废旧报刊及纸包装类、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类、废旧塑料类、废旧橡胶类、废旧玻璃类和废旧家电类等。

5.明确功能。回收网点的功能是收运、暂存、中转。回收网点与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应紧密衔接,做到回收物当日收当日清。

三、工作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成立成都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商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协调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各区(市)县政府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网点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部门职责。

1.商务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再生资源市场布局;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工作的指导。

2.规划部门:将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纳入城市规划,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的规划、选址定点工作,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市场点位。

3.国土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用地指标的落实和土地报征工作,按规定组织市场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对市场、回收网点经营户的日常治安检查,加大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中出现的收赃、销赃、窝赃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再生资源回收专用车辆的通行给予支持。

5.工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经营的监督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

6.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网点出摊占道等违反城市市容市貌管理规定的行为;加强对再生资源市场及回收网点周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7.环保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市场和回收网点建设项目的环评工作;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大力宣传,提高认识。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三)积极支持,促进发展。再生资源市场和社区回收网点具有社会公益设施性质,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适当减免相关规费,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健康发展。

(四)加强管理,规范秩序。一是规范入市。引导分散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集中进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实施规范化管理。二是依法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主要对无证照经营、违法收购国家明令禁止收购物品以及收购来路不明物品等行为进行查处。

五、实施步骤

按照“统筹规划、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2007年起推广锦江区试点经验,并在全市分阶段逐步实施。

(一)2007年,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各建设或改造1个再生资源回收市场,基本完成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社区回收网点建设。

(二)2010年前,基本完成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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