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7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07〕7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含民办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康复中心,下同)发展,充分发挥民办幼儿园在幼儿保育教育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的积极性,切实保护民办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以改善办园条件为切入点,以提高保育教育质量为着力点,形成民办幼儿园和公办幼儿园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局面。
二、落实优惠政策
(一)兴办民办幼儿园可以使用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规划纳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统一出让或划拨,没有纳入城镇小区配套建设的,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以作为农村公益事业用地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
(二)对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的报建费,建设部门按照《成都市建设项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站式收取管理暂行办法》(修正案)有关减免规定执行。
(三)税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免征营业税,落实对民办幼儿园的税费优惠政策。
(四)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并将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统一为教育费、保育费、伙食费。
(五)各级残联对民办幼儿园实行免收“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优惠。
三、确保基础地位
(一)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将幼儿园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在建设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途。
(二)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成府发〔2004〕38号),切实落实和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等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接受捐赠等方面与中小学校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民办幼儿园按照成都市相关政策规定,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教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切实维护民办幼儿园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在市管权限内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与当地中小学校相同。
四、加大扶持力度
(一)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提升民办幼儿园教师,尤其是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的计划,按照培养入门、合格、骨干幼儿教师的目标,以区(市)县为主,每5年分层次对民办幼儿园的专任教师进行一次轮训。
(二)对持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的公办幼儿园教师,自愿到城市和城镇以外的民办幼儿园任教的,其人事代理关系可放在原地人才中心,教龄工龄连续计算。
(三)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各级公办示范性幼儿园和等级幼儿园中,选拔优秀教师或中层干部到民办幼儿园,尤其是到农村民办幼儿园挂职锻炼,以促进农村民办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和保教质量不断提升。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减少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及审批等方面的重复环节,创造透明的政策环境,构建高效的管理平台。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依法落实促进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民办幼儿园依法平等参与竞争。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民办幼儿园合法的保育活动及正常的教育秩序,严禁侵占民办幼儿园的合法财产。坚决制止对民办幼儿园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行为,向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合法、公正、透明,实行亮证收费,并由收费单位向幼儿园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民办幼儿园的监管职责,承担发展规划、政策协调、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等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对民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保教质量、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督导评估工作,确保民办幼儿园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民办幼儿园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侵犯民办幼儿园合法权益和严重干扰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事件进行曝光,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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