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7〕8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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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7〕8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增强农村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卫生体系的决定》(川委发〔2005〕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成委发〔2007〕23号)精神,现就全市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深化乡镇公立卫生院体制机制改革,优化乡镇公立卫生院资源配置,强化乡镇公立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增强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能力,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原则,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坚持供需平衡的原则,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建设规模和资源配置与农村居民的健康需求相适应,避免超规模建设。



坚持由政府举办的原则,改革乡镇公立卫生院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规范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提升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乡镇公立卫生院服务能力。



坚持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原则,建立乡镇公立卫生院主动服务、综合服务和终生服务模式,开展上门服务、家庭卫生服务。



(三)工作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逐步将乡镇公立卫生院发展为具有“六位一体”(医疗、预防、康复、健康教育、保健、计划生育)服务功能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全面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2007年底前,彭州市和新津县全面开展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试点,其余区(市)县选择1至2家乡镇公立卫生院开展规范化建设试点;到2008年底,各区(市)县全面完成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基本建立统一、规范、有序的乡镇公立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规范管理体制。



1.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原则上1个建制乡(镇)由政府举办1所乡镇公立卫生院,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区(市)县政府。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原则,各区(市)县成立医院管理中心,挂靠在区(市)县卫生局。区(市)县医院管理中心行使出资人权力,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实施绩效考核、人事和资产管理,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实施会计委派制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



2.推行乡、村一体化管理。积极探索农村卫生实行区(市)县、乡镇两级架构的管理模式,逐步推行乡镇公立卫生院对所辖区域内的村卫生站实行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站的综合服务能力。



(二)规范功能定位。



1.按照“六位一体”的服务模式,明确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将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落实到以群众健康为中心,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残疾人和贫困群众为重点人群,综合提供以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为主的公共卫生服务和解决本地“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医疗服务。将乡镇公立卫生院逐步发展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按照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功能和区域卫生发展现状,制定全市乡镇公立卫生院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合理确定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发展规模;实施区(市)县、乡镇、村农村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制度,逐步建立三级医疗机构分类诊疗的良性运行机制。强化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服务质量管理,促进乡镇公立卫生院向质量效益型发展。



(三)规范财务管理。在保障财政投入的基础上,规范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财务管理,实施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和会计委派制。



1.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医院管理中心负责辖区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收入和支出的集中分户管理和核算。乡镇公立卫生院的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及其他收入全部上缴医院管理中心管理;乡镇公立卫生院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及发展项目经费等支出,纳入财政综合预算。医院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设立“收入归集户”,保障收入应收尽收和及时足额上缴。严格成本核算,科学测算各乡镇公立卫生院的支出标准和额度,规范支出范围和内容。



2.实施会计委派制度。由医院管理中心委派会计人员,对乡镇公立卫生院的资产财务进行管理。



(四)规范药品管理。制定并严格执行乡镇公立卫生院基本药物目录。以区(市)县为单位深入推进农村药品集中统一配送工作,保证药品质量。实施低利率药品顺加作价,降低药品价格。在乡镇公立卫生院开展医药分开改革试点,将业务收入和药品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建立规范、透明的乡镇公立卫生院收入体系。



(五)规范基础设施建设。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求、规模适当的原则,依照《成都市乡镇公立卫生院建设标准(试行)》,在2007年底前全面完成乡镇公立卫生院标准化建设,达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风貌、统一标识、统一配置的要求。



(六)规范人才队伍建设。



1.明确农村卫生人员编制。乡镇公立卫生院按照“六位一体”的工作要求,根据农村服务人口的数量和卫生服务需求,经人事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后,结合当地经济、地理、交通、服务半径等因素确定通用的岗位类别,实行岗位总量控制、结构比例优化。



2.积极引进农村卫生人才。建立合理补充和引进乡镇公立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机制,完善卫生人员任职资格、职称晋升制度。积极引进全科医师和中医药人才及适用人才到乡镇公立卫生院工作。



3.加强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卫生、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相互配合,采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不断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积极组织对现有人员和落聘人员的转岗技能培训,通过多种途径的培训学习,考核合格后从事农村公共卫生辅助工作。



(七)规范内部运行机制。



1.实施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四定”(定编、定岗、定责、定薪)的原则,实行院长聘任制和全员聘用制;加强乡镇公立卫生院院长的考核和监督,实施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乡镇公立卫生院工作人员聘期考核制和未聘人员分流制度,以专业水平、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标准,实行定性与定量考核、聘期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绩效工资或者岗位调整的依据。实现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激励、有约束、有竞争、有活力的人事管理制度。



2.深化分配制度改革。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取消与经济指标挂钩的奖金分配制度,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实施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制度。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乡镇公立卫生院,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



三、保障机制



(一)组织保障。各区(市)县要切实加强对乡镇公立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的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发改、人事、财政、卫生、劳动保障、民政、规划、国土、药监、公安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促进农村卫生事业发展。



(二)投入保障。乡镇公立卫生院为居民提供的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病预防控制、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残疾人康复、健康教育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卫生信息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列入财政补助范围。



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预算,从2008年开始,按照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5元。其中,三圈层县(市)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市财政按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元,县(市)财政承担5元;二圈层区(县)的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市财政按当地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5元,区(县)财政承担10元。



对乡镇公立卫生院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历史债务,由各区(市)县财政对债务性质和数量核定后进行锁定,从乡镇公立卫生院中剥离出来,采取挂帐的形式,由区(市)县政府负责解决。



各区(市)县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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