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1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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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8〕17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7〕54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

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转业士官实行集中交接,凭省军安办《接收安置通知书》到安置部门报到。

二、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

各区(市)县要根据安置工作的新情况、新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教育引导退役士兵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珍惜和维护军人荣誉,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服从政府安置,正确对待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等问题。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满腔热情地为退役士兵服务,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防止发生各类重大问题和事件。市级各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办法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先进典型,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法规政策,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2005〕2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4〕41号)精神,继续采取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确保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一)认真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工作。2008年我市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原则上仍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双向选择”的办法。市属以上单位归口子女由其父亲或母亲(转业士官由配偶)所在系统、单位接收后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排岗位就业或经济补助方式妥善安置;父母或配偶所在单位属特困、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企业,依据实际情况纳入政府统筹,实行“双向选择”或自谋职业安置。区(市)县属单位归口子女的安置办法,由当地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所有行业和单位要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克服困难,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对社会公益机构、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有工勤岗位且单位需要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部门要及时开具安置行政介绍信给予安排就业。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城镇复退军人和转业士官,原则上安排就业。

(二)深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开展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完善政策规定,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对无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实施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安置。

2008年度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的城镇退伍义务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按24000元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31000元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36000元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含10年)基数为39000元,军龄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增加2000元计发。其余区(市)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仍以安置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基数的110%计发,一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20%计发,二期城镇士官服满本期正常复员按基数的130%计发,转业士官满10年(含10年)按基数的200%计发,军龄超过10年的每增加1年在10年军龄的计发标准基数上再增加10%给予补助。其他相关事项继续按照市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成府发〔2006〕26号)执行。对无岗位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区(市)县,由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自谋职业,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三)切实解决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的其他问题。各区(市)县要坚决贯彻执行现行退役士兵安置的法规政策,认真解决和妥善处理好安置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区(市)县政府要切实把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继续加大对退役士兵的培训力度,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县和部门,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完成,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检查指导,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2008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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