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36:01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成府发〔2008〕2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有少部分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为切实保障这类人员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自愿申请参加社会保险的,应在2008年6月30日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这类人员个人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按照《办法》第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应按人民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标准计算,一并缴纳2004年10月1日以来的利息。

三、这类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及利息的同时,按《办法》规定的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将个人缴费(含利息)和政府补贴资金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五、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从2008年7月1日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六、符合《办法》第四条、第六条规定的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应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继续缴费。这类人员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其以上年限(含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按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规定之外涉及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关系问题的,按照《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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