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41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34:46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8〕41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投资安排的准确性,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为政府决策和项目审批提供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是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工作机构。评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公正地对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方案)、初步设计概算、招标预算控制价等内容进行评审,并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后评价。

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市本级政府运用财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

(二)市本级政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资源配置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三)政府独资和控股的公司投资的项目;

(四)运用国外政府贷款、由政府财政或信用担保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贷款等进行投资的项目;

(五)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进行评审的项目。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前,应委托评审中心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对未经评审的政府投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出具相应批复(核准)文件。

四、政府投资项目招标预算控制价评审按照市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44号)执行。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确定经评审的预算控制价后才能开展施工招标。对单项合同预算控制价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招标项目,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金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项目业主报评审中心评审。经审核(评审)的预算控制价为招标的最高限价。项目预算控制价未经相关部门审核(评审),招标主管部门将不予招标备案。

五、政府投资项目中标价变更评审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成府发〔2008〕19号)执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化需要调增中标合同价的,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为不影响工程实施的时机,对变更中标价的项目,可以经项目主管部门确认实施,同时报评审中心评审。

累计增加中标合同金额超出原批准概算10%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委托评审中心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六、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经费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纳入当年市政府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城市建设资金计划统筹安排拨付。

七、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的时限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设计变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初步设计概算(含概算调整)、招标预算控制价(含中标合同价变更)类项目评审时限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八、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府投资项目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意见由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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