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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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08〕6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的意见》(川府发〔2007〕5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认真搞好政策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着力改善民生,从退耕还林工程区实际出发,从广大退耕农户的现实需求和长远生计出发,及时作出了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决定。



根据国家政策,除对现行政策补助到期的退耕农户继续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以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外,还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这是国家巩固生态建设成果、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和长远生计问题的一项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和对广大退耕农户的深切关怀,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我市退耕还林工程启动早、工程量大、涉及农户多、时间跨度长,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和巩固工程建设成果任务艰巨。承担退耕还林工程任务的区(市)县(以下简称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理解和准确把握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意见》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抢抓机遇,真抓实干,确保国家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工程建设成果得到巩固,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有关区(市)县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和分析政策实施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可能出现的新矛盾,增强工作预见性。要充分发挥报刊、电视、广播等宣传媒体的作用,采取发放公开信、张贴标语、宣传车流动宣传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地宣传政策,让干部掌握政策,使每个退耕农户明白政策,营造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使广大退耕农户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



二、严格执行直补政策,确保现金补助落实到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期限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补助标准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



同时,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计发时间为:2006年底前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从2007年起计发补助;2007年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计发补助。全面落实对退耕农户的直补政策,按照原有的资金渠道和兑现方式,坚持“严格检查验收、认真搞好公示、及时兑现到户”的工作要求,将直补资金不折不扣地兑现到退耕农户手中。对业主(大户)转包农户耕地退耕还林的,补助资金应全额兑现给原土地承包经营农户。各级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不得违背退耕农户意愿,强迫农民签订退耕地转包合同或协议。三、搞好专项建设,建立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长效机制



(一)专项建设资金。为集中力量解决影响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的突出问题,中央财政将安排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用于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农村能源、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等专项建设。专项资金包干到有关区(市)县,专项资金总量按照已安排退耕地每年每亩105元的标准核定。依据批准的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按8年集中安排,逐年下达。为加大对我市退耕还林专项建设的支持力度,在中央财政对退耕地每年每亩补助105元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基础上,我市对退耕地每年每亩再增加补助40元,参照中央财政延长退耕还林补助周期的资金使用方式,作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配套资金。依据有关区(市)县专项建设规划,对中央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进行配套安排。



(二)专项建设内容。国家政策规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内容必须与退耕农户挂钩,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长效机制。一是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解决退耕农户吃饭问题。力争用5年时间,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中央安排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二是加强农村能源建设,解决退耕农户烧柴问题。结合我市实际,以农村沼气建设为重点,加强节柴灶建设,适当发展小水电。农村能源建设资金采取国家补助和农民自筹相结合的方式解决。三是搞好补植补造,确保还林成效。对林木保存率未达到合格标准和经济效益差的低产残次退耕还林地,要及时更新改造、补植补造,调整和优化树种结构,充分发挥林地生态、经济效益。四是发展后续产业,解决退耕农户持续增收问题。要依托退耕林地和林木资源,大力发展种植、养殖、生态旅游等后续产业,加大集约经营力度,创新经营机制,促进退耕农户稳定增收。



(三)专项建设规划及报批程序。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退耕还林的经营管理措施和退耕农户近期生计及长远发展,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可能和需要自下而上、实事求是地进行编制。专项规划要注意与当地新农村建设规划等各专项规划相衔接。县级专项规划由有关区(市)县政府组织编制,送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汇总,报市政府审核后上报省政府。市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由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农委、市林业园林局、市财政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其中,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和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由市农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等有关部门配合;后续产业发展规划和补植补造方案,由市林业园林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委等有关部门配合。



(四)科学编制退耕还林规划。有关区(市)县要进一步摸清25度以上坡耕地的情况,按照确保耕地控制总量、确保农民人均不低于0.5亩基本口粮田的要求,实事求是地编制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规划要突出治理重点,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建设成效。同时要对荒山造林和封山育林一并进行规划。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规划经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审查后由县级以上政府逐级审核上报。四、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程管理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工程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区(市)县”的原则。为加强对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市上成立市退耕还林工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园林局。有关区(市)县政府也要落实相应工作机构,并对本行政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工作负总责,有关区(市)县政府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将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和通报,严格考核奖惩;要层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逐乡、逐村、逐户地狠抓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批准的专项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行“谁牵头规划,谁组织实施,谁负责验收”的部门责任制,确保专项建设顺利实施。市财政每年安排市级退耕还林专项工作经费,有关区(市)县要按照每年每亩退耕地3元的标准落实县级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用于退耕还林专项建设规划、工程管理、技术指导和组织实施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严格检查。有关区(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阶段验收,认真核实退耕还林面积和质量,确保工程建设成效。在不影响退耕还林成果、不破坏植被造成新的水土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农民间种豆类等矮秆农作物,以耕促抚、以耕促管,严禁毁林复垦。进一步完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和监督办法,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严格资金支出管理,严禁弄虚作假骗取、截留和挪用对农户的补助资金及专项资金。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必须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特别是政府负责人的责任。



(三)健全机制,加强协调。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及时研究和解决退耕还林成果巩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统筹力度,将中央有关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农惠农财政资金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整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积极鼓励退耕农户和社会力量投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



(四)完善档案,搞好监测。退耕还林补助期限长,涉及农户多,成果巩固影响因素多。要切实加强退耕还林档案管理,确保工程档案系统、完整、规范和安全。有关区(市)县要认真开展退耕还林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和退耕农户生计状况动态监测,及时掌握影响成果巩固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成果巩固措施。



(五)保障权益,规模经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我市推进试验区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有关区(市)县政府要在实施退耕还林政策过程中,注意结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退耕农户《林权证》颁发办法,有序推进林地、林木和森林资源规模流转和经营。





二○○八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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