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诚信政府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诚信政府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8〕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诚信政府建设若干意见》已经2008年3月1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都市诚信政府建设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市诚信政府建设,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意见》(川办发〔2007〕65号)要求,现就我市诚信政府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投资软环境,提高竞争软实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逐步形成诚信政府体系,提升政府形象,建立诚信政府考评和失信追究机制,建设现代诚信服务型政府。
三、主要任务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中,个人信用是基础,企业信用是重点,政府信用是核心。
1.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是政府信用建设的前提。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协调发布机制等制度,拓展信息公布渠道,全面、及时、准确、真实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仅要公开有关工作情况信息,更重要的是要公开办事程序信息和各种文件、法规、法律的文本以及行政处罚有关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活、生产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2.完善政务承诺。行政机关的工作目标、办事流程、办结期限、富民惠民政策和政府及其部门的承诺等事项必须按件、按时兑现。要针对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经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后,确定为民办实事承诺事项,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门户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承诺事项要有连续性,不因领导人变动而变动;新领导仍是社会承诺的主体,具有连续履行承诺的义务,承担未履行承诺的责任。上级政府和部门作出的承诺,下级政府和部门应无条件实施。承诺兑现事项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确保政府承诺的实现。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平等审批,不得歧视。对信用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审批机关在审批相关专业资质认定等方面应优先考虑,优先办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深入推进并联审批,完善部门内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办理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
4.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执法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83号),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予以细化,避免人情罚、议价罚等,做到同案同罚。行政执法中要对相对人信用情况积极作出反馈,对信用良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延长年检期限,减少执法检查次数。
5.规范政府采购。各级行政机关的政府采购必须符合《采购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政府采购应当采购信用企业的信用产品。
6.严格履行行政机关签订的各类合同。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严格落实《成都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对外签订合同管理办法》(成府发〔2007〕61号)的规定,未经合法性审查,一律不得签约。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守信践约。
7.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建立举债报告和备案制度,部门举债要向同级政府报告,下级政府举债要向上级政府备案,实行市属事业单位向金融机构举债审核报批管理制度。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8.规范对外担保行为。认真落实《担保法》,禁止以行政机关名义违法进行担保。行政机关提供担保必须符合《担保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严禁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为其他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9.完善行政补偿制度。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如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要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予以补偿。
10.强化政府诚信服务。各级行政机关要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情况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履行政府监管和服务职能时要查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应用信用信息评价结果,并对信用情况作出积极反馈。开设“成都诚信网页”,归集税务、公安、科技、质监、药监、环保、工商、房管、旅游、劳动保障等政府部门和行业的行政执法监管和信用服务相关信息,并与金融、司法、保险等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彼此开放,互联互通,实现共享,方便企业和市民查询。
11.发展信用服务机构。建立规范的信用行业机构准入与退出机制,整顿中介市场,规范中介行为,建立公平竞争、收费合理、服务优质的运行机制,大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资质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
12.开展诚实守信教育。各级行政机关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公务员诚信知识、理念的教育工作。各级人事部门要把诚信知识和理念作为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信用宣传,大力开展诚实守信的思想道德教育,培养道德情操,积极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的社会氛围。
13.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制定信息采集、信息披露、信用评级、信用奖惩、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管理等方面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有关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四、加强领导,强化监督
14.建立诚信政府建设联席会议。建立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规服办、市信息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法院、人行成都分行营管部等单位参加的诚信政府建设联席会议,加强对诚信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把诚信政府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好落实。
15.诚信政府评级考核和责任追究。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信用记录、警示、公示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2008年,制定《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将诚信作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的职业道德加以考核。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行政机关诚信情况进行“开门”监督。行政机关的失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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