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5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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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08〕5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

按照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办事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的原则,将建设项目涉及的21个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按建设项目全过程分为用地、环保、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商品房预售、产权办理7个控制节点,由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6个部门牵头,实施并联审批,减少环节、缩短时限、提高效率。真正做到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我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二、并联内容

在7个控制节点上,具体并联的审批事项如下:

(一)市国土局牵头的用地手续节点上,在土地招拍挂或办理土地划拨手续前,并联市规划局确立的规划设计条件,组织完成项目涉及的文物勘探和保护工作及电力部门供电容量配套。

(二)市环保局牵头的环保手续节点上,完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三)市发改委牵头的项目手续节点上,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如属技改项目,则由市经委负责),并联市防震减灾局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审定。对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审批。

(四)市规划局牵头的规划手续节点上,完成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并联14个部门和单位的相关事项:将市林业园林局的古树名木保护、市国土局的土地整合、市城管局的广告位设置、市安监局的安全设施设置、市交管局的道路开口、市文化局的文物保护、市国安局的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市水务局的涉水事项、市卫生局的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及涉及自来水、燃气、供电、通讯、地铁等与项目相配套的相关事项,一并纳入规划设计条件。

(五)市建委牵头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节点上,在设计施工阶段,并联建委、规划、消防、卫生、人防、广电、水务、气象、安监等部门完成设计文件行政部门审查(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及户外广告设置的项目,市建委根据市规划局定点意见确定增加上述部门参与设计审查),并将质量监督备案、安全监督备案、招投标备案作为施工许可的内部环节;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并联规划、消防、环保、卫生、人防、安监、水务、气象、广电、林业园林、国安、城管等部门验收后,完成竣工验收备案。

(六)市房管局牵头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办理2个节点。

(七)由于供地方式的不同,并联审批的流程也相应分为招拍挂土地的项目和非招拍挂土地的项目两种。具体情况见《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般流程简图》(附后,其中(一)为招拍挂土地;(二)为非招拍挂土地)。

三、工作制度

节点牵头部门和各相关部门按照“统一受理、分头审批、限时完成、集中回复”的原则,通过推行并联审批工作制度,保证行政审批有效实施。

(一)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应按并联审批的要求,商定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程序、方法和具体工作制度,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在本节点内各自的职责。

(二)牵头部门负责统一接件、统一回复办理结果,并履行本节点内并联审批的牵头、协调职责。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节点并联审批的流程,在牵头部门要求的时限内,出具相关的审批手续给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通过窗口统一回复申办单位。限期内未回复则视为同意,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三)牵头部门与相关部门应认真落实行政审批集中办理的要求,由一个处室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

(四)落实行政效能监察机制。在各节点内,凡牵头部门未履行牵头责任,相关部门未在时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附件:1.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建委、市房管局等部门有关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2.成都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一般流程简图

 



附件1



市国土局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招拍挂土地

(一)牵头单位:市土地拍卖中心。

(二)并联部门:市规划局、成都电业局、市文化局、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

(三)审批事项:招拍挂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办理窗口:市土地拍卖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

(五)办理要求:土地提供方持拟出让地块土地权属资料和拆迁补偿安置完成情况及用地范围图等资料和图件报件,由市土地拍卖中心受理。

(六)办理程序:

1.土地提供方提出申请,市土地拍卖中心受理后,发函至相关并联审批部门。

2.土地提供方持市土地拍卖中心的函件到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办理招拍挂出让土地前置手续,各并联审批部门按规定出具相关审批手续:

市规划局出具出让地块红线图、红线拨地交接单、界址点成果表和《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等规划文件资料;

成都电业局出具出让地块《宗地电网和供电容量配套方案》;

市文化局出具出让地块《文物调查勘探结果通知书》;

市国土规划地籍事务中心出具出让地块《用地面积核定单》。

3.土地提供方将并联审批部门审批手续提交市土地拍卖中心,由市土地拍卖中心编制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地块的出让方案(含确定出让地块标底和底价)。

4.市国土局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市土地拍卖中心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作(含组织招标中标会、拍卖成交会、挂牌成交会;核发招标《中标通知书》,签订拍卖、挂牌《成交确认通知书》等工作)。

5.招标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挂牌竞得人持《成交确认通知书》到市国土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出让价款。

6.由市土地拍卖中心汇同土地提供方向受让人移交土地。受让人(建设单位)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项目批准、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后期建设手续。

(七)办理时限及服务承诺:

1.办理时限:从招拍挂确定用地单位起算,6个工作日。

2.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2)依法行政,秉公办理,严格遵守制度,不以权代法,不吃拿卡要和有意刁难服务对象。

(3)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不说粗话、脏话,杜绝不良忌语或恶语伤人。

监督电话:87050149。

二、非招拍挂土地

(一)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二)审批内容:行政划拨或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办理窗口:国土资源分中心。

(四)办理要求: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立项备案文件,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或总平面图、用地红线图、拨地放线交接单、界址成果表,土地权属文件等材料向市国土局提出申请,由国土资源分中心受理。

(五)办理程序:

1.国土资源分中心窗口受理;

2.市国土局审核;

3.市政府审批;

4.划拨土地填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土地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

5.用地单位办理规划许可、开工许可等后期建设手续。

(六)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监督电话:87050149。

 



市环保局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审批单位

市环保局。

二、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查。

三、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环保局窗口。

四、办理要求

备案制管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评估中心评审后,由申请人报送,并附规划选址意见、项目备案通知书、所在地环保部门意见。

五、办理程序(市环保局窗口受理)

市环保局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场或3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2.依法行政,秉公办理,严格遵守制度,不以权代法,不吃拿卡要和有意刁难服务对象。

3.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不说粗话、脏话,杜绝不良忌语或恶语伤人。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审批流程图。

 



市发改委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牵头单位

市发改委。

二、并联部门

市防震减灾局。

三、审批事项

(一)市发改委: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二)市防震减灾局: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

四、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改委窗口。

五、办理条件

(一)市发改委审批事项申报条件: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可研报告经评审机构评审后,由申请人报送,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由申请人报送核准申请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二)市防震减灾局审批事项申报条件:由申请人准备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立项报告书及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盖单位鲜章1份);项目可行性(预)研究报告(复印件盖单位鲜章1份);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盖单位鲜章1份);项目拟建场地的总平面图(原件1份);《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申报书》(4份)一并报送市发改委窗口。

六、工作程序

第一步:(市发改委窗口受理)

市发改委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市防震减灾局不再另行受理申请。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材料传递)

市发改委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市防震减灾局。

第三步:(并行审批)

市防震减灾局收到市发改委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同时启动审批。

第四步:(限时办结)

审批实施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经审查予以审批的,市防震减灾局将证照、批文等移交市发改委窗口。

对依法不予审批的,市防震减灾局要将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和理由送交市发改委窗口,由市发改委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五步:(统一发文)

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市发改委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审批文件。

七、办理时限及服务承诺

(一)办理时限。

1.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办理时限:6个工作日;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3.重大工程和可能因地震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审定办理时限与市发改委审批同步进行。

(二)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2.依法行政,秉公办理,严格遵守制度,不以权代法,不吃拿卡要和有意刁难服务对象。

3.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不说粗话、脏话,杜绝不良忌语或恶语伤人。

监督电话: 86645911。



市规划局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牵头单位

市规划局。

二、并联部门及审批事项

(一)市林业园林局:涉及名木古树的保护;

(二)市国土局:涉及土地整合的项目;

(三)市城管局:涉及广告位的设置要求;

(四)市水务局:涉及污雨水排水条件、城市防洪、沟渠改造、涉水构筑物的项目;

(五)市安监局:安全设施项目设立前审查(限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项目);

(六)市国安局: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

(七)市卫生局:涉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

(八)市交管局:涉及道路开口;

(九)市文化局:涉及地下文物勘探保护(非招拍挂用地)、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的项目;

(十)市地铁办:涉及地铁控制范围的项目;

(十一)成都电业局:电源条件、现状管网的保护及迁改;

(十二)市自来水公司:水源条件、现状管网的保护及迁改;

(十三)市燃气公司:气源条件、现状管网的保护及迁改;

(十四)蓉城管线公司:通讯管道新建、现状管网的保护及迁改。

三、工作职责

(一)由市规划局负责统一受理报建,确定项目涉及的并联单位,并牵头本节点内并联审批单位的协调。

(二)各相关并联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并联审批流程,针对项目所需在规划条件中明确的内容和控制要求,出具审批手续(或意见),由市规划局将相关内容纳入统一核发的规划条件中。

(三)各相关并联部门应在限期内予以回复,未回复则视为无要求(或无意见),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逾期单位负责。

四、工作程序

(一)各并联部门需向市规划局提供报建单位应准备的必备文件、图纸以及制式文件、表格等。各部门提出的受理必备文件,如有重复,只确定提交一个部门进行审查并给出结论,取消其他部门的此项文件(如均需国土文件,则统一由市规划局审查此项内容,不再重复收取)。

(二)市规划局根据各并联部门的要求,统一制定并对外公布报建指南以及工作程序等。

(三)办理流程及时限。

1.市规划局政务中心窗口统一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将报建文件、资料、图纸转市规划局业务处室审查;

2.市规划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研究确定项目涉及的并联审批部门,并对确定的并联审批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意见函》及有关附件;

3.相关部门并联审批,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返市规划局窗口;

4.市规划局综合分析各并联部门返回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规划条件;

5.市规划局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核发规划条件及其附件。

五、其他要求

(一)建设项目涉及相关并联审批部门的报建文件,在“报建指南”中予以明确。

(二)本规则并联内容为规划条件,各并联部门根据市政府第145号令明确的行政许可事项,仅针对需提前对建设项目提出控制要求并纳入规划条件的事项。其他需要在建设项目后期报建中予以明确的事项不在本次并联审批的内容之中。

(三)市规划局通过并联审批核发的规划条件中已纳入相关并联部门的控制要求,不再另向报建单位发放相关并联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市规划局负责牵头并联审批工作的承办处室为行政审批处。

监督电话:83182360。



市建委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第一项 市建委牵头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

许可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牵头单位

市建委。

二、配合单位

市规划局、市消防支队、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广电局、市国安局、市城管局、市招标办、市质监站、市安监站。

三、审批内容

(一)市建委(牵头部门):对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设计进行审核,牵头承办、并对申报资料进行政策性审查,汇总批复,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施工图是否符合规划进行核实;

(三)市消防支队(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消防设计进行审核;

(四)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所涉及的相关卫生设施进行卫生审查;

(五)市人防办(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人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六)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核;

(七)市安监局(配合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设施设立安全审查;

(八)市广电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广电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九)市气象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防雷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十)市国安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设施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十一)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户外广告设置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分中心建筑工程设计及施工许可窗口。

五、办理要求

(一)市建委:由申请人填写符合申请条件的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概要表(1份);户型统计表(1份,非住宅项目不报送);经市规划局批准的方案总平面图及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1份);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建筑专业平、立、剖面图(1份);外立面设计说明及效果图(1份,不属成建委发〔2006〕257号文要求范围内的建筑不报送);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外立面效果图及地勘报告电子文件(1份,刻录光盘);设计概(预)算书(1份);市环保局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1份,市发改委实行备案制项目提供);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中标通知书(1份);承包合同(1份);项目审批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立项批复、招标核准表,1份);中标人或承包人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建造师证复印件(1份);外地施工企业入蓉备案登记(1份);《成都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备案表》(1份);《成都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1份);《成都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1份);建设(监理)单位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名单及授权书(1份);《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登记表》(4份并签章);《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交接材料证明表》(4份并签章);中标企业项目负责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能力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1份);中标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份,安全员一寸彩照一张);备案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协议(原件)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1份,查原件收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1份,建设项目业主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用地批准手续(国土证或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1份,查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盖骑缝章的总平面图)(1份,查原件收复印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三方会签盖章的施工组织设计会签表(1份,收原件);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1份,工期不足1年,资金不得少于50%;工期超过1年,资金不得少于30%);建设与施工单位民工工资担保手续(1份,收原件);建设单位预付的工程备料款进账单(1份,查原件收复印件);建设项目报建费交费核验通知单(1份,收原件);监理机构人员配备表(1份);工程项目基本情况表和施工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1份);开工条件审查表(1份)。

(二)市规划局:建施总平面图(1份);建施平、立、剖面图(1份)。

(三)市消防支队:各专业施工图(各1份,包括建施总平面图、水施总平面图)。

(四)市卫生局:建施总平面图(1份);建施图(1份);水施总平面图(1份);水施生活饮用水二次贮水设施及水泵房平面图(1份);通风专业施工图(1份)。

(五)市人防办:建施总平面图(1份);地下室各专业施工图(1份)。

(六)市水务局:水施总平面图(1份)。

(七)市安监局:建施总平面图(1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1份)。

(八)市气象局:设计说明(1份);电施防雷设计图(1份)。

(九)市广电局:设计说明(1份);电施有线电视设计图(1份)。

(十)市国安局:建筑方案图(1份);建施总平面图(1份);建施平面图(1份);强弱电系统图(1份)。

(十一)市城管局:项目使用权证明(1份);建施总平面图(1份);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1份);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及安全维护措施(1份)。

六、办理程序

市建委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根据项目分类情况,确定并联审批单位。

第一步:申请人持符合审查要求的材料向窗口提出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市建委窗口受理并联审批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步:市建委窗口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录入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传递到各配合单位。

第三步:各配合单位收到市建委窗口传递的申请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查。

第四步:各配合单位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经审查予以通过的,各配合单位将审查意见等移交市建委窗口。

对审查不合格的,要将不予通过的书面决定和理由送交市建委窗口,由市建委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成都市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整改通知书》和《成都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整改通知书》。

第五步:审批实施部门办结后,由市建委窗口发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办理时限及服务承诺

(一)办理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2.依法行政,秉公办理,严格遵守制度,不以权代法,不吃拿卡要和有意刁难服务对象。

3.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

4.监督电话:86638846(市建委监审处)。





第二项 市建委牵头建筑工程并联竣工



验收工作规则



一、牵头单位

市建委。

二、配合单位

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消防支队、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广电局、市国安局、市城管局。

三、审批内容

(一)市建委(牵头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质量验收牵头进行并联审批;

(二)市规划局(配合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三)市环保局(配合部门):对竣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四)市消防支队(配合部门):对有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进行消防验收;

(五)市气象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

(六)市人防办(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进行竣工验收;

(七)市水务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核发取、排水许可证;

(八)市卫生局(配合部门):对食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供水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九)市安监局(配合部门):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

(十)市林业园林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绿地指标进行审核;

(十一)市广电局(配合部门):对社区有线电视系统进行竣工验收;

(十二)市国安局(配合部门):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十三)市城管局(配合部门):对建设项目涉及的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竣工验收。

四、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

五、办理要求

(一)市建委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1.成都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申请表;

2.工程竣工验收告知单;

3.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4.勘察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5.设计文件质量检查报告;

6.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二)建筑工程规划核实验收:

1.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复印件);

2.房屋竣工验收测绘图;

3.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4.城建档案竣工资料审核意见。

(三)建筑工程环保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报告(涉及柴油发电机、中央空调等强噪音设备项目和产生餐饮油烟、餐饮废水项目),其他项目提供无上述污染源说明。

(四)建筑工程消防验收:

1.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2.自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合同;

3.经建设单位签字认可的施工安装单位对隐蔽工程、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安装、调试、开通的记录及水系统的耐压试验报告(均应由责任人签名);

4.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装饰工程应提供此件);

5.检测单位对固定消防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的检测报告(只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建筑不作要求);

6.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三方责任人签名认可,三方单位盖有公章的钢结构防火处理详细施工记录报告;

7.商住楼、综合楼、办公楼、宾馆、商场、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及易燃易爆场所应提供竣工图2份(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送)。

(五)防雷装置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报告。

(六)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市人防办审核通过的人防工程施工图1份(建筑、结构、水、风、电);

2.人防工程施工图技术交底纪要、设计变更通知、隐蔽工程记录、质量保证和自检材料、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等质量备案资料各1份;

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防护设备厂等单位出具的该项目人防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各1份。

(七)建筑工程涉水项目验收:

1.涉水事项竣工图(含总平面图)、设计变更书(取水、排水、节水、涉河河渠、水土保持项目);

2.取水工程验收报告。

(八)建筑项目卫生验收(食品生产企业、公共场所及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涉水产品的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批文。

(九)建筑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1.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5份)。

(十)林业和园林竣工验收:

1.市规划局审批的总平面图(复印件);

2.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十一)建筑项目有线电视系统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文件(含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图纸、隐蔽工程记录、系统指标测试记录);

2.有线电视系统工程质量检测报告。

(十二)建设项目国家安全事项验收:

1.建筑及强、弱电竣工图1份;

2.国家安全防范系统完成情况说明。

六、办事程序

市建委牵头,按项目分类并联规划、环保、消防、人防、气象、卫生、水务、安监、林业园林、广电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承办。

第一步: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持所需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按要求修改补充。

第二步:由市建委根据项目情况将申请材料分类分送有关配合单位。

第三步:对需踏勘现场的部门,由市建委组织到现场进行踏勘,并形成初步验收意见。

第四步:各配合单位对同意竣工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在规定时限内返回市建委。对验收不合格的,要将不予验收的决定和理由送交市建委窗口,由市建委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整改通知书。

第五步: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申请单位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领取证照。

第六步: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建委窗口备案。

七、办理时限及服务承诺

(一)办理时限:对资料完整、符合要求的项目,7个工作日内完成。

(二)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该行政审批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2.依法行政,秉公办理,严格遵守制度,不以权代法,不吃拿卡要和有意刁难服务对象。

3.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

4.监督电话:86638846(市建委监审处)。





市房管局牵头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规则



一、牵头单位

市房管局。

二、审批事项

商品房预售许可、测绘报告审核和房屋权属登记。

三、办理窗口

市政务服务中心房产分中心产权办理窗口。

四、办理要求

(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申报要求。

由申请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分中心商品房预售受理窗口。

1.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骑缝章总平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4.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5.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证件;

6.预售方案;

7.其它必要材料(如:国土使用权设定抵押的需抵押权人出具办理转移登记的证明,联建项目需提供联合申请、联建协议及有权决定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

以上各项均需提供原件,其中2、3、4项审原件、收复印件。

(二)测绘报告审核申报要求。

由申请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分中心测绘报告审核受理窗口。

1.申请;

2.竣工图;

3.测绘报告;

4.房产项目测绘委托合同书;

5.房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各项需提供原件。

(三)初始登记申报要求。

由申请人将下列材料一并报送市房产分中心初始登记受理窗口。

1.登记申请书、营业执照、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证件;

2.国土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总平图、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施工许可证;

3.面积测量报告;

4.竣工验收备案表(2002年后项目)或质量等级核定通知单(2001年前项目须同时提交消防验收意见书);

5.维修基金缴(免)存证明、物业保修金缴(免)存证明;

6.其他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材料。

以上各项需提供原件。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房产分中心窗口受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窗口受理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告知单。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相关内容。

第二步:(审核)

将受理材料移交相应的后台审核人员,按照初审、复审、审批的流程依法进行审查。(商品房预售许可需在初审后进行现场勘查)。

第三步:(限时办结)

后台审核人员对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或载入登记簿,测绘报告审核应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归档。

第四步:(统一发证)

后台审核部门办结后,由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书或归档后的测绘报告。

六、办理时限及服务承诺

(一)办理时限:

1.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

2.测绘报告审核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3.初始登记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二)服务承诺:

1.实行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受理人员须一次性告知办理事项所需要的必备材料、法定程序以及办理时限;当对方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应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

2.依法行政,秉公办理,严格遵守制度,不以权代法,不吃拿卡要和有意刁难服务对象。

3.遵守文明服务公约,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人,服务态度热情,不说粗话、脏话,杜绝不良忌语或恶语伤人。

监督投诉电话:86279796。


 



附件: 1 · 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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