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1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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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8〕1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已经2008年1月2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六日





关于严格执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中标价的规定(试行)





为维护我市市本级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的严肃性,增强相应合同的执行力,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作出进一步规定:



一、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应切实履行相应职责,严格遵守和执行下列程序或实体规定。

(一)法规政策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之前应做好的准备工作和应具备的条件的相关规定。



因时间紧迫,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项目,无法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且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报市政府批准。



(二)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因勘察或设计原因造成结算价高于中标价的,勘察或设计单位应赔偿招标人相应损失”载入招标文件,并必须在与勘察或设计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载明此内容。



(三)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和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四)因不可抗力影响以及经市政府批准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项目确需变更设计和增加工程量的,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因以上情形实施设计变更和增加工程量需要调增中标合同金额的,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一次性增加金额低于中标价5%的,由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及相应规定审核同意,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增加金额在中标价5%-10%之间且低于200万元的,由项目业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200-500万元之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一次性增加金额超过中标价10%且在5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凡一次性增加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



凡增加工程量(金额)累计两次以上达到中标价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自达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后向投资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增加原因。



累计增加合同金额超出原批准概算5%以上的,项目业主应报投资主管部门申请调整概算。超出5%-10%的,由投资主管部门批准;超出10%以上的,由投资主管部门评审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五)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严格遵守和执行上述规定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二、市经委、市建委、市交委、市水务局、市信息办、市商务局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将本部门管辖范围内已结算的所有政府投资项目中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5%以上的项目名称、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结算金额和超支原因列成清单,在该项目正式结算后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市发改委应做好督促报送工作,按年度对已结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总。



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逐一就上款提及的清单上的项目,分别对市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政府投资项目业主是否在程序和实体上严格遵守、执行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各项规定进行调查了解,并形成结论。未严格遵守和执行的,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将有关结论和相关资料移送市监察局,由市监察局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或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上述两款涉及的市级部门不如实报送或无正当理由不及时报送项目清单,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有关事项的,应由市监察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三、领导干部应按照政策法规要求,坚持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在招标投标的准备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均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因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和插手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应由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四、有关公务人员违反其他规定或存在其他履职问题,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高于中标价(合同价)的,也应由市监察局进行责任追究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



五、按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可单独或合并采用下列方式,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扣发奖金;

(四)行政效能告诫;

(五)免职;

(六)行政处分。



六、因违反本规定致使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金额超过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10%以上的,应由有权机关或由市监察局建议有权机关先行停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职务,再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政策法规进行调查处理。



七、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执行中标价,擅自拖延甚至中止工程的,由有关行业监督部门取消其3至5年参加我市政府投资项目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八、有关审计单位在审计我市政府投资项目中,应以该项目招标投标中标价(合同价)为依据。

九、各区(市)县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施行相应的制度。

十、本规定由成都市监察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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