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4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意见》
成府发〔2008〕46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胡锦涛总书记在成都视察抗震救灾时作出的“用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抓好抗震救灾的灾后重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快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建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居住与产业发展相适应、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传统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力争在2009年底前完成灾后农村住房的重建任务,2010年底前确保完成开发性重建和统规统建的任务。
(一)坚持城乡统筹。我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是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用统筹城乡的思路和办法,坚持“三化联动”,推动“三个集中”,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
(二)坚持群众自愿。充分尊重群众灾后住房重建的主体地位,尊重群众意愿,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充分调动群众建设新家园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三)坚持规划先行。在全面准确掌握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的基础上,科学制定重建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和方案要体现科学性、适用性、操作性。
(四)坚持节约用地。坚持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把保护自然资源、农户重建和恢复发展龙门山旅游业结合起来,发展特色经济。
(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综合运用市场、经济、法律和政策手段,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广泛动员和激励社会力量,吸引多渠道资金投入农村灾后重建。
二、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成都市行政区内“5·12”地震后,经房屋安全评估为住房灾毁不能居住(灭失、倒塌、严重损坏)的本地正住户口的农村村民,由区(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确定。
(二)补助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市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一般农户:1—3人家庭16000元,4—5人家庭19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2000元;困难农户:1—3人家庭20000元,4—5人家庭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26000元。农户家庭人数、建卡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两类困难农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在此基础上,对不需政府提供过渡安置房和通过投亲靠友解决过渡的农户,每户给予2000元自建过渡安置房的资金补助。确因地质灾害隐患须避让搬迁的,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重建方式
在中央和省、市政府住房重建补助资金按规定落实的基础上,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综合整理,依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加挂钩的政策,按规划加快农村受灾群众灾毁住房重建。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灾毁住房农户原宅基地点位符合灾后重建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按照规划集中自建。按照已审定的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可以组织受灾农户将原分散居住的灾毁房屋宅基地按“拆院并院”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灾毁住房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建设。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按人均不大于30平方米划定(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人以上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按相关规定配置,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由国土部门依据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按“拆院并院”补助的标准对集中居住的农户给予补偿。
(三)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对规划确定的农村新型社区和集中居住点实行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对灾毁住房农户自愿选择入住统一建设的安置住房,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分配,每户应按政府给予的住房重建补助资金等额交纳建房费。不足部分的建房费、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由统一建设实施主体通过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政策,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筹集。实施主体可以是当地政府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以引进社会资金按“拆院并院”的项目实施。
(四)自愿搬迁异地安置。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应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异地安居置业,农户不再申请宅基地。农户自愿放弃宅基地的集体建设用地指标,按市场化配置的原则,由当地政府或“拆院并院”项目实施主体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在成都市范围内置业安居的,可享受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等住房保障政策,并享受入户和社保、医疗、就业、子女入学等待遇。
(五)社会资金开发重建。按照重建规划,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同意,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建设用地进行综合整理,集中使用。也可引入社会资金进行综合整理和产业开发。开发性重建的实施主体须按每户人均住房不低于建筑面积35平方米的标准安置农户,并按规划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节约的集体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方式使用,可按照规划用于发展旅游业、服务业、商业和工业,需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经批准并实施征收后,同一宗地仅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并挂牌公示,为投资者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四、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要通过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积极促进农用地适度规模经营,用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资源,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和资金,加快推动农村住房重建,发展现代农业。
(一)做好确权颁证工作。在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要优先安排和加快推进农村灾损房屋的宅基地和受灾地区承包地的确权工作,依法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业主和宅基地使用者登记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要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要求,为灾后重建后的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和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二)做好产权流转工作。要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依法流转。受灾农村地区范围内合法取得并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兴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
(三)做好政策配套工作。要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置换异地使用。全市的挂钩指标要优先安排受灾地区使用。按照有关政策,要推动挂钩指标在全市、区(市)县或乡镇范围内挂钩置换使用。建新区要符合城乡规划,拆旧区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必须拆除,土地必须复耕。
五、资金筹措
农村灾后住房重建要创新机制,加强政策引导,采取“群众自救、社会援助、市场运作、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重建资金。
(一)积极争取金融支持。争取金融机构对受灾地区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利用市、区(市)县两级融资平台,通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减少与城镇集体建设用地增加挂钩途径,通过市场运作,积极争取政策性贷款和多渠道融资。
(二)积极吸引社会资金。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支持群众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实施重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直接投资重建项目,吸引社会资金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联合重建。有条件的城镇,可将恢复重建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参与开发重建。
(三)积极争取和统筹安排社会捐助。要按照中央对口支援工作会议的要求,按照规划拟定重建项目,争取社会捐助和对口支援。要将农村重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整合为具体项目,统筹纳入社会捐助和对口援建规划,在征得捐助方和对口援建方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建设。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全市灾后农村住房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协调。重建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农村住房重建工作领导机构,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健全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建设部门要做好建设技术指导;经委要组织好建材企业生产,配合商务部门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交通部门要做好重建物资调运工作;扶贫等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房恢复重建有关工作。
(二)加快规划编制。要按照“全域成都”和“一区两带”的规划理念,根据地质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结合灾区特色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川西林盘保护利用,结合重点镇、区域中心城镇的发展,落实选址定点,合理布局新型城镇和城乡新型社区以及集中安置点,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新型城乡体系。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充分考虑农村产业的恢复和发展,方便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新型工业化、农业产业化联动发展,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强化建设管理。灾后重建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技术标准,所有重建住房均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灾后修订的抗震设防等级标准,严格实施技术审查和加强质量监督,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相关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对恢复重建项目实行简洁快速的报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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