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9〕3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9〕34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水务局《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
生活污水处理体系的意见
市水务局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水环境,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规划、建设和管理,现就建立和完善我市统筹城乡生活污水处理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统筹城乡的生活污水处理体系,实现区(市)县县城、乡镇、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中心城区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90%以上;区(市)县县城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75%以上;乡镇生活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均达到60%以上;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生活污水基本达到集中处理。
二、规划体系
按照统筹城乡的总体要求,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统筹城乡、全面覆盖的排水规划体系。不同层次排水规划相互协调,并与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城镇和农村总体规划以及各类专业规划有机衔接,确保城乡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布局合理。具体包括:市域排水体系规划;中心城区排水规划,近期建设规划;郊区(市)县县域排水体系规划,郊区(市)县城区排水规划;乡镇排水规划(包含农村)。
三、指标体系
(一)中心城区和郊区(市)县县城新建、改建生活污水处理厂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类排放标准。
(二)新建、改建的处理规模1000吨/日以上的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指标达到一级A类排放标准;处理规模在1000吨/日以下的排放指标达到一级B类排放标准。
(三)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和灾后重建安置点污水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COD、氨氮)排放指标达到一级B类排放标准。
四、建设任务
(一)中心城区:完成龙潭、天回、江安河、武侯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建设;开展雨污分流和排污口治理;继续实施小流域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市建委根据中心城区供排水设施和管网建设规划,结合市水务局根据污水收集输送需要提出的排水管网建设年度安排意见,商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兴蓉公司等相关单位研究制定排水管网建设年度计划,确定建设时序和完成时限,下达给市兴蓉公司组织实施。
(二)郊区(市)县县城:围绕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快截污和管网建设。新建区域必须按规划建设完善的雨、污水收集系统,不能出现断头管道;老城区改造应按照排水规划配套排水管道,实行雨污分流体制的区域应同步进行排水单元户雨污分流;充分利用现有排水系统,对入河排污口进行截污整治,做到污水不下河;开展小流域治理,实现流域水环境改善。
(三)乡镇:完成尚未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110个乡镇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已建污水处理厂(站)的乡镇,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采取多种措施,完善污水收集系统,大幅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四)农村和灾后重建安置点:开展50户以上农村新型社区、灾后重建安置点的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五、管理体系
(一)各区(市)县要进一步理顺排水管理体制,杜绝多头管理现象,实行排水事务统一管理。各级水务部门要加强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营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推行城镇排水许可制度,保障排水管网畅通。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工业企业排入市政管网污水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市、区(市)县排水和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建立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竣工验收及移交制度。
(二)污水处理厂(站)必须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实行政府监管、企业运营。鼓励污水处理厂(站)实行市场化和规模化运营,各地可将各类不同规模的污水处理厂(站)打捆通过市场化方式确定运营业主,也可组建专业的运营公司,负责污水处理厂(站)运营。
(三)进一步加强排水管网的管理工作,保证管网畅通,逐步推进排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的一体化、市场化管理。
六、保障体系
(一)加大政府建设资金投入,鼓励各类社会资金以BOT、BT等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污水处理厂(站)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中心城区已建污水处理厂(不含成都高新区污水处理厂和小流域治理污水处理站)的运行费用,经市水务局、市环保局考核后,由市财政拨付。
(三)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作为当地水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为当地污水处理厂(站)的运行提供资金保障。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污水处理运行费用纳入区(市)县政府财政预算,根据水务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站)运营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运行费用。郊区(市)县县城污水处理费按有关部门审批的标准征收,不得低于0.6元/立方米。乡镇和农村应征收污水处理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办法和标准,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七、技术体系
在污水处理厂(站)和配套管网建设中,鼓励采用技术成熟、工艺先进、运行稳定、维护简便、运行费用低的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我市污水处理水平。
(一)污水处理工艺。
1.中心城区和县城:应结合污水的再生利用,统筹研究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提高污水处理厂处理标准。
2.乡镇和农村:加强乡镇和农村的污水处理技术研究,积极推广运行成本低、管理维护简便、投资节约、运行达标兼顾的污水处理工艺,避免“建得起、用不起”。进一步深化生态处理技术(如沉淀池、化粪池、沼气净化池等预处理设施后接快渗、人工湿地、稳定塘等)的应用和研究。开展乡镇和农村污水再生利用(如作为环境景观用水、灌溉用水、市政用水等)的研究和探索。
(二)排水管网和污水收集。
1.中心城区: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应通过对排水系统作进一步分析,研究排水系统优化方案,解决排水管网系统干管带压运行、各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差距较大的问题。
2.郊区(市)县县城: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新区排水管网建设严格执行雨污分流;配套管网不健全、雨污分流不彻底的旧城区,首先应本着“污水不下河”的原则,以排污口治理为重点,着重研究各种截污措施,并依据排水规划,逐步完善排水管网,实现雨污分流。
3.乡镇和农村:进一步研究和论证适合我市乡镇和农村(尤其是排水管网建设严重滞后的乡镇)的排水体制,在对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的分析,合理选取雨污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或同一城镇不同区域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妥善解决按规划建设排水管网的长期性和污水处理的紧迫性之间的矛盾。结合乡镇和农村实际,因地制宜,研究各种可行的技术措施,提高污水收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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