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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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08〕6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环保局、市能源办分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成都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成都市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成都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以下统称“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做好节能和减排工作是坚持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举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要求。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分别削减22.6%和56%、氨氮排放量削减39%,是我市“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重要约束性指标。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个体系”),将能耗降低和污染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区(市)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严格的问责制,是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基础和制度保障。

当前,我市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加速期,能源资源消耗强度较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还较为严重,特别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全市节能减排工作面临新的复杂形势:一方面,能耗相对较低的第三产业受到较大冲击,灾后重建将拉动高耗能行业快速增长;另一方面,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配套不足,污水处理厂和小流域治理项目污染物削减量不够。此外,我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基础还比较薄弱,目标责任还未完全落实,加大了工作开展的难度。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三个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全面扎实推进“三个体系”的建设。

二、切实做好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各项工作

建立完整、统一的能源统计和主要污染物总量统计制度。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方式,明确各项能源和污染物指标的核算方法,按规定做好各项指标统计,按时报送数据。

建立科学、有效的能耗指标和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体系。加强对各项指标数据质量的动态监测,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的核算机制,加强统计执法检查和巡查,加强能源计量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建立严格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制度。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降低能耗及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三个体系”建设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严肃查处节能减排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严禁随意修改统计数据,杜绝谎报、瞒报,确保考核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严格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纪律,对列入考核范围的节能减排指标,未经有关部门审定,不得自行公布和使用。

三、加强领导,密切合作,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节能减排的工作合力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三个体系”建设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办法”要求,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科学组织、周密部署、形成合力,尽快建立并发挥“三个体系”的作用。

各区(市)县政府要对本地区“三个体系”建设负总责,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工协调、层层落实,加强基础能力建设,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加强本地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和监督检查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协作配合,抓紧制定配套政策。加强指导和监督,跟踪掌握动态,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要充分调动有关协会和企业的积极性,明确责任义务,加强监督检查。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全社会对资源能源消耗的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环保意识。广泛宣传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树立节能减排的先进典型,揭露曝光浪费资源、破坏环境的行为,倡导合理消费,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监督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成都市单位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

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 市能源办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根据省政府制定的单位GDP能耗统计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我市能源生产、流通、消费统计核算方法,建立健全以普查为基础,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各种调查方法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完善能源统计调查品种,全面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节能降耗工作开展情况。

(二)工作要求。按照全市能源统计制度和GDP能耗指标统计办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抓好节能降耗各项工作的同时,建立健全本部门能源统计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强化本地区节能降耗的部门机制,认真落实能源统计核算的部门职责,完善本地区能源统计制度,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培训。社会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能源统计调查内容及范围

(一)能源生产统计。健全能源产品统计目录,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实施季度统计制度;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凡是安全监管部门核定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均纳入能源统计范围。(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经委)

(二)能源流通统计。以地区间能源产品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统计对象包括煤炭、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电力及其他能源品种。各能源品种的统计办法及范围如下:

1.煤炭流通量:指地区的煤炭销售量,包括全部煤炭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的煤炭销售量,按季度上报。(牵头单位:市经委)

2.原油流通量:指原油在地区间的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原油生产和购进统计有关指标取得。(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具体核算方法:

原油产地的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3.成品油流通量:指经各级能源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企业成品油的购进量、销售量和库存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中石油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海油四川分公司、中航油西南分公司、川庆钻探有限公司)

批发企业按季度建立:

(1)成品油购进量统计;

(2)成品油销售量统计;

(3)成品油库存量统计。

零售企业按季度建立:

(1)成品油销售量统计;

(2)成品油库存量统计。

4.天然气流通量:指地区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以及川庆钻探有限公司提供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天然气供给量。

5.电力流通量:指电力的市际间输配数量,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和成都电业局提供全市及各区(市)县电力输配数量。

6.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三)能源消费统计。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各产业的能源消费结构和地区间的能源消耗结构,为地区GDP能耗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要加强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企业能源消费计量和核算基础工作,建立各产业、各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1.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适时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2.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按季度实施包括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能源品种消费量统计。(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

3.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每年完成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统计。(牵头单位:市农委、市统计局)

4.健全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重点调查的方式统计建筑企业的电力、汽油、柴油消耗量,其他能源品种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最终获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数据。(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市建委)

5.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以电力为主,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和成都电业局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牵头单位:市交委、市统计局)

①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通过按季度组织对成都铁路局、四川地方铁路局、西南民航管理局、四川航空公司、国航西南分公司、鹰联航空公司、双流机场、中石油四川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海油四川分公司、中航油西南分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的全面调查,收集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在成都地区的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消费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②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公路运输调查范围为各区(市)县营业性公路运输载客汽车和载货汽车。不包括下列三类车辆:(Ⅰ)在城市内公路上进行旅客运输的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接送本单位职工上下班的班车、小客车,单位自己使用的载货汽车或其他运输工具。(Ⅱ)在港口、车站、市内为装卸而进行搬运的各种运输工具。(Ⅲ)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牵头单位:市交委)

水路运输和港口调查范围为从事水路客货运输活动的重点企业法人单位。(牵头单位:市水务局)

对管理分散的运输企业,需按性质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路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按照单车(船)年均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或客货周转量,推算运输企业年度燃油消费总量。

(四)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通过城镇住户抽样调查,按季度取得城镇居民家庭的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力消费量。(牵头单位:国家统计局成都调查队)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按季度取得农村住户的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以及电力消费量。(牵头单位:市统计局)

(五)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根据省建设厅、省统计局要求建立相应统计制度。(牵头单位:市建委、市统计局)

(六)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市统计局对上年度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根据国家要求,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牵头单位:市经委、市统计局)

(七)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牵头单位:市经委)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成都市单位GDP能耗监测办法

市统计局 市发改委 市能源办



一、总体原则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原则。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各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全市、各区(市)县政府以及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区(市)县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根据国务院要求,下一级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上一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省和市确定的我市重点用能企业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负责监测,各区(市)县政府负责对本地区重点用能企业进行监测。区(市)县统计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监测办法

(一)对全市以及各区(市)县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用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用能企业是指上年度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

三、对地区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地区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地区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地区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地区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地区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地区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地区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地区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地区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地区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地区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地区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地区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和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由市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印发。



成都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

市能源办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一、总体思路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强化政府和企业责任,发挥节能政策导向作用,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

(一)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

(二)我市列入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5户重点用能企业、列入四川省“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18户重点用能企业和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

三、考核内容

对各区(市)县政府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指标见附件1、2)。

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区(市)县“十一五”期间节能总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5户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十一五”年度节能目标、省政府下达的18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市政府下达的综合能耗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各区(市)县能源消耗年报和市能源办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完成统计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并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其中,各区(市)县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及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为节能目标完成与节能措施落实两项得分之和,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1、2)。

六、考核程序

(一)各区(市)县政府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和本地实际,确定年度节能目标,于当年1月底前报市节能办(市能源办),市节能办于当年2月5日前汇总报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备案。

(二)每年2月底前,各区(市)县政府向市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和市节能减排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区(市)县政府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5月10日前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办。对各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节能办向社会公告。

(三)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权限,5户国家“千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由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组织考核。

(四)18户“百家企业节能行动”的重点用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节能办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工业节能降耗办。

(五)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各区(市)县政府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当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对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内容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成都市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后,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办法

(一)各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作为对区(市)县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市)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区(市)县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市节能办和市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或工作不力的,由市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区(市)县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该企业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应按《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规定进行整改,并按考核管理权限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市政府提交整改措施,同时抄送市节能办和所在区(市)县政府,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市节能办,市节能办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政府。

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所在区(市)县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在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市节能办。

对列入考核对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国资委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区(市)县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区(市)县政府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牵头,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农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市政府目督办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千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按《四川省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办法》规定,由省政府组织考核。

对“百家企业节能行动”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由市节能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委托区(市)县政府负责;市节能办牵头会同市经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区(市)县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用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附件2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四川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3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治理设施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季报和月报。

(一)年报报告期为1—12月。年报主要是统计年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为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分析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提供数据支持。年报统计范围是纳入上年度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及本年度新增排污量较大的重点调查单位,对非重点调查单位实行估算。为增强数据的时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次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快报数据,于次年1月20日前报送上年年报数据和编报说明。

(二)季报报告期为1个季度。季报统计范围为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区(市)县级重点污染源,其他非重点污染源实行估算。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季报数据报市环保局。

(三)月报报告期为1个月。月报主要统计已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运行情况,在建重点污染减排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已建和在建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脱硫电厂和结构减排项目等。重点污染减排工程所属企业于次月5日前向当地环保局上报上月数据,各区(市)县环保局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重点污染减排数据上报市环保局。

年报和季报统计编报说明包括本地区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和采取的主要污染控制措施;各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及分析;重点调查单位名单增加情况及主要污染物变化情况,新建项目、替代工业企业和排放量需单独说明;生活污染物和非重点污染物排放量技术说明。年度报告应对次年的主要污染物减排数量进行预测分析。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完成。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各区(市)县环保局将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审核后上报至省环保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的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市和区(市)县环保局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环境保护部公布名单执行,省控重点污染源按照省环保局公布名单执行,市控重点污染源和区(市)县级重点污染源名单分别由市环保局和区(市)县环保局确定,每年动态调整。

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对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均应纳入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为: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方法的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出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生活源COD、NH3N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生活源NH3N排放量=非农人口数×城镇生活NH3N产生系数-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NH3N

其中,城镇人口COD和NH3N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若无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特大城市COD产生系数为90克/人·日、县城为60克/人·日;特大城市NH3N产生系数为7克/人·日、县城为5克/人·日,年度产生系数以国家认定为准。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

重点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由市和区(市)县环保局分级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市环保局对各区(市)县环保局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市和区(市)县环保局在数据上报前,应会同当地统计、发改等部门对数据质量进行联合审核。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市和各区(市)县COD和NH3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市和各区(市)县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由省环保局根据年度监测与监察情况另行确定(详见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第十一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进行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区(市)县。各区(市)县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市环保局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NH3N)的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NH3N)排放量=上年工业COD(NH3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N)排放量-新增工业COD(NH3N)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NH3N)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NH3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NH3N)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NH3N)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NH3N)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NH3N)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7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区(市)县可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NH3N)排放量=上年生活COD(NH3N)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NH3N)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NH3N)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NH3N)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其中,监测与监察达标率为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值为2%,90%及以上的取1.8%,80%及以上的取1.6%,70%及以上的取1.4%,60%及以上的取1.2%,50%及以上的取1.0%,低于50%的为0。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一)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煤耗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二)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耗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产生量,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力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Σ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环保局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数据来源:环境监察系统、环境保护部西南督查中心、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国务院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没有公布数据的,以市统计局初步数为准。初步数应与市统计局协商一致后再使用。

削减量核算原则。当年主要污染物新增削减量,以各区(市)县污染治理设施实际削减量为依据测算。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和NH3N排放量为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上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停运和非正常运行时间扣除)及污染物削减量。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新建成污水处理厂污染物去除量的核算方法与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核算方法相同。对于现有污水处理厂增加污水处理量的,必须说明情况。增加量以新建管网的验收报告为依据(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新建管网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

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环境保护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削减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市环保局



第一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指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我市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包括手工监测和实验室比对监测),主要是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条 以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于每月初向当地环保局申报上月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并提供当月生产运行工况、主要产品产量等有关资料。

对于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

对于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数据,以此申报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量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并向当地环保局申报。

第三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每月申报的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排污单位。

对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监测设备必须与环保局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保局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没有与环保局联网的排污单位,区(市)县环保局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污染源手工监测,依据监测数据进行核定。

第四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区(市)县环保局环境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环保局负责监测。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国控重点污染源是国家监控的占全国主要污染物工业排放负荷65%以上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国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每年动态调整。省控重点污染源是省环保局直接监控的占全省主要污染物等标污染负荷总和85%以上、非国控重点污染源的工业污染源和城市污水处理厂,省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由省环保局公布,每年动态调整。

第五条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市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9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和地方财政负责,验收由各地环保局负责。数据监测由企业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

国控和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省环保局联网,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环境保护部,省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直接传输上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本辖区内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管理工作。承担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核定的各区(市)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各区(市)县环保局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未通过比对监测的自动监测数据无效,不得作为排污量核定、环境管理和监督执法的依据。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区(市)县环保局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省、市环保局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省、市环保局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各区(市)县环保局接受省环保局定期组织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控制考核和市环保局组织的不定期抽查。

第七条 各区(市)县环保局按照《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专项监测实施方案》(方案另发)有关规定实施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数据并建立完善的监测档案,做好技术档案工作。

第八条 市及各区(市)县环保局要建立完整污染源基础信息资料,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及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保障承担污染源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站的相关工作条件,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置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并予以落实,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费用,落实好国家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补助费用,将其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要求实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成都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市环保局 市发改委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和氨氮(NH3N)。若国家调整考核指标,本办法也将相应调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十一五”期间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各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以各区(市)县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责任书和市政府下发的其他污染减排文件为依据。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区(市)县政府。各区(市)县政府应依据市政府下达的减排任务,确定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制定年度削减计划。年度削减计划应于当年1月10日前报市减排办(市环保局)和市节能减排办(市发改委)。

第四条 各区(市)县政府依照国家、四川省发布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和市政府的相关要求,负责建立本行政区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考核体系(以下简称“三大体系”)以及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台账,及时调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主要减排措施进展情况以及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等信息。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内容主要包括4个方面:

(一)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依据国家制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监测办法、考核办法、核算细则以及我市制定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市政府与各区(市)县政府签订的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区(市)县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各(区)市县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日常信息数据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照市减排办的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及时准确上报减排信息资料等进行评定。

第六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的分值。完成三项指标满分是100分,其中:化学需氧量(COD)40分,二氧化硫(SO2)40分,氨氮(NH3N)20分。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计算。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第八条 对各区(市)县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由市环保局进行督查,每半年1次。

各区(市)县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向市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

第九条 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政府目督办和市监察局,对各区(市)县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形成综合评价报告报市政府。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较差,或减排工程措施未落实的,或未实现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目标的区(市)县政府认定为未通过年度考核。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市)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5日内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并抄送市减排办和市节能减排办。

第十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考核的奖惩办法按照《成都市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成府发〔2007〕68号)执行。对未通过年度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未按要求完善必需的污染治理设施以及采取有效措施减排的,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的区(市)县,由市减排办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各区(市)县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总量,经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当年减排目标考核量。国家当年未认定的减排量,由相关区(市)县结转纳入下年度减排目标量。





附件: 1 · 08cff60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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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成都市, 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