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9〕3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2009-2011年)〉和《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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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2009-2011年)〉和《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成府发〔2009〕30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2009—2011年)》和《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六日



成都市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实施意见

(2009—2011年)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1号)和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年—2015年)〉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1年底前,建立比较完善的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实现“双百”目标,即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年度目标。

1. 2009年:初步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和城乡统筹的社区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比例达到100%;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6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70%。

2. 2010年:被关锁的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率达到7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80%。

3. 2011年:建立稳定的精神卫生工作经费财政投入机制、完善的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较高的精神卫生服务队伍;重性精神疾病治疗率达到80%,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率达到90%;普通人群心理健康知识和精神疾病预防知识知晓率达到75%。

二、工作要求

(一)推动我市精神卫生工作法制化进程。积极开展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立法调研,起草形成《成都市精神卫生条例(草案)》,报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长效投入机制。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

1.改、扩建现有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不断改善房屋、设施、设备等硬件条件,3年内全市精神科床位总数达到5400张,达到国家“中等配置”要求;

2.保证精神卫生防治专项工作经费满足市、区(市)县常规精神卫生防治管理、人才培养、应急处置、疾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价工作的需要;

3.在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中,按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支,用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开展社区精神疾病防治管理。

(三)完善精神疾病医疗保障体系。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实现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率达100%,参保费用由市、区(市)县两级残联解决;城乡精神疾病患者参保筹资水平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200元;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定额拨付标准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

(四)建立精神卫生专业防治网络。建立以精神疾病专科医院为主体,综合性医院为辅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为依托的精神卫生专业防治体系。成都市精神卫生中心是全市精神卫生工作临床诊疗和防治技术指导中心;其他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开展精神疾病临床诊疗服务;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指定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成立精神卫生防治科,统筹管理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工作。

(五)加强精神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精神卫生防治专业机构医务人员培训,提高精神疾病防治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每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指导、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制定优惠政策,加大对从事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培养和引进力度。

(六)建立精神疾病监测网络。组织开展全市精神疾病患病情况普查,掌握精神疾病患病基数,建立精神疾病健康档案,准确掌握患者现况,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精神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依托市科技局“十一五”科技重大专项科研课题研究结果,建立全市精神疾病信息化管理系统,完善精神疾病信息监测网络。

(七)开展重点人群心理行为问题预防和危机干预。全面开展地震灾区各类重点人群的心理康复服务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由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残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参与,建立成都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指定1名业务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并指定1名工作人员为该项工作的联络员。

各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地精神卫生工作。

(二)部门职责。

1.卫生部门负责对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和基层卫生服务机构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组织专业人员培训,开展精神疾病普查,负责精神疾病患者建档立卡工作,开展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工作,定期组织对精神卫生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2.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救助工作。

3.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将精神疾病患者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减轻患者的费用负担,并逐步提高对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的定额拨付标准。

4.残联组织负责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线索调查,协助组织患者就诊,建立社区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的后期康复工作,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贫困精神疾病患者的救助工作,解决贫困精神疾病患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

5.公安部门负责对具有肇事肇祸行为和倾向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强制治疗和保护性治疗。

6.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精神卫生工作经费,保障精神卫生防治工作持续发展。

7.教育部门要依靠学校现有工作队伍和网络,在心理健康教育和精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针对不同年龄儿童和青少年的特点,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为儿童和青少年提供心理指导和帮助。

8.司法部门负责做好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管理工作,以及服刑人员、劳教人员精神疾病的预防、治疗与康复工作。

(三)技术保障。成立成都市精神卫生防治专家委员会,负责为工作决策提供咨询、论证,并拟定全市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精神卫生个案管理小组,指定专人负责精神疾病患者随访和质量控制工作。

(四)经费保障。

1.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投入,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经费纳入城乡公共卫生经费统筹安排。

2.精神疾病患者治疗经费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报销范围,残联组织为贫困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经费,民政部门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精神疾病患者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

(五)加强督导。各级政府要将精神卫生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加强督导和检查,确保精神卫生工作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成都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阳光救助工作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管理与治疗,切实做好被关锁(以无理的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精神疾病患者的阳光救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救助目标

2009—2010年,对全市2000余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分批次解锁,开展阳光救助。2009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60%;2010年底,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100%。

二、救助程序

(一)确定医疗救治机构。

1.选择定点医院,实施分片医疗。以100张左右精神科床位、20名左右精神科医务人员、具备相应医疗设备设施、能组织开展社区精神卫生防治为标准,在我市现有精神卫生机构中确定定点医院。并依据定点医院收治能力和区域解锁病人数量,实施划区分片救治。

2.准备后备医院。在实施就近分片定点医疗救治的基础上,指定市第四人民医院和市德康医院作为后备医院,负责收治其他定点医院无力收治的以及疑难重症患者。

(二)制订救助计划。市残联负责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市卫生局根据摸底情况制定全市医疗救治计划。市残联将线索名单下达各区(市)县,由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残联、卫生、民政、公安等单位开展解锁工作。各定点医院根据接收病人计划,提前做好床位安排。

(三)确定救助患者。

1.开展入户调查,确诊病人。各区(市)县卫生部门根据残联提供的线索,负责安排定点医院精神科专业人员在当地政府协助下进行入户调查,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核实诊断并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相应定点医院组织2名精神科执业医师入户对每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确定诊断,提出救治方式建议,填写《诊断通知书》和《个人一般情况表》,建立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数据库,将诊断结果报当地卫生部门,由卫生部门向残联、劳动保障、民政和公安部门通报。

2.核定有关情况。各区(市)县残联根据诊断结果对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进行认定,并会同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共同核定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保险方式和家庭经济状况。

2009年由残联资助未参保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标准不足者进行补足。2009年以后根据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是否享受低保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分担参保费用。

3.发放阳光救助卡。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凭《诊断通知书》填写《阳光救助卡申请书》,由残联发放阳光救助卡,实行“一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一卡(阳光救助卡)、一表(重性精神疾病社区管理治疗随访表)”。

(四)开展住院医疗救治。经认定后符合住院救治条件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由残联审核批准下发阳光救助住院通知单,患者持住院通知单到定点医院享受最高不超过6600元的免费住院救治。患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医疗费用,在按参保水平报销后,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政策实施医疗救助,剩余部分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救助费用按每人每日12元进行补助,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承担。

(五)转入社区管理。对于不需住院治疗或经住院治疗后病情稳定的患者,由定点医院建立与阳光救助卡同号的随访表,拟定社区治疗方案,将患者转入所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进行社区管理。此类患者凭阳光救助卡在定点医院享受每年每人800元的免费门诊救治。社区医生对患者服药情况、病情等进行随访。

三、救助要求

(一)救助原则。

1.坚持医疗质量第一原则。认真执行有关精神疾病诊疗规范,切实做好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医疗救治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2.坚持低成本、广覆盖原则。严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诊疗目录实施救治,最大限度降低医疗成本,控制医疗费用,尽快达到最佳治疗效果。

(二)人员培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相关管理人员、定点医院业务人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人员的管理和技术培训工作。

(三)信息报送。各定点医院将救治患者的情况、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将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的情况,每月汇总后逐级上报卫生、残联和民政部门。

(四)督导评估。市卫生局要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和业务技术人员对各区(市)县和有关部门、单位实施阳光救助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区(市)县政府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要定期对辖区内阳光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四、资金筹集和结算

(一)资金筹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阳光救助所需资金主要包括患者参保费用、院前处置费用、住院期间治疗和生活费用、门诊费用、社区管理费用等。

社区管理费用按社区人口每人每年1元标准,列入社区(乡镇)公共卫生经费解决,其余费用由以下三个渠道解决,即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符合低保条件者再由民政部门实施救助、最后通过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阳光救助专项资金托底。

(二)费用结算。定点医院安排专人负责救助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费用管理。在患者入院时要确定其医疗保险关系(是否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未参加任何医疗保险),确认是否符合当地的低保条件。定点医院根据患者医疗保险关系、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分别向医疗保险部门、民政部门和残联进行费用结算。

五、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2009年7月底前,由市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卫生局)牵头负责,协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印发各项具体实施方案;下达线索名单,开展线索调查,确定救助对象;核定患者参加医疗保险方式,帮助未参保者参保,为参保标准不足者补足标准。

(二)住院救治阶段。2009年8月底前,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解锁率达到20%,2009年10月底前达到40%,2009年12月底前达到60%,2010年6月底前达到80%,2010年12月底前达到100%。

(三)社区管理和门诊救治阶段。不需住院治疗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在确诊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启动门诊救治;经住院治疗病情稳定的患者在出院后即纳入社区管理,实施门诊救治。

六、部门职责

市和区(市)县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管理、协调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卫生部门。承担阳光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各定点医院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根据划片医疗的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开展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精神疾病患者社区管理治疗;组织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组织开展救助工作的督导和检查。

(二)残联组织。负责提供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线索,组织患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发放阳光救助卡,建立阳光救助费用结算制度和流程,参与患者的入院安排工作,建立康复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日间照料站)、庇护工场等,开展患者的职业康复工作。

(三)民政部门。按有关政策对农村“五保户”、农村贫困优抚对象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开展救助。

(四)劳动保障部门。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提高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医疗报销比例,为精神疾病患者提供就业指导。

(五)公安部门。协同残联组织、卫生部门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卫生部门做好被关锁精神疾病患者的入院和出院看护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阳光救助各项工作经费,做好阳光救助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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