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8〕6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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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意见》



成府发〔2008〕6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趋于困难,外出务工人员返乡的趋势逐渐显现,就业压力不断加大。为积极稳妥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稳定就业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5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29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切实解决失业返乡农民工有关问题的意见》(川府发〔2008〕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政策扶持,稳定就业局势

(一)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1.强化联动扩大就业。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规划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安排政府投资,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时,要把产业发展、扶持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吸纳本地城乡失业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内容统筹考虑;要落实好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税费减免、金融贷款、就业促进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企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将2009年新吸纳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的企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年,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对吸纳我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并参加综合保险的企业实施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延续至2009年12月31日。

3.落实贷款和税费减免措施。对我市2009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小额贴息贷款,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由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贴息,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息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按国家税收优惠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税收减免。

4.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1号)精神,鼓励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重点帮助和促进具有本市户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转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提供免费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贴息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服务。对具有成都市户籍持《再就业优惠证》和《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申报灵活就业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人员,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5.深化灾区就业社保特殊政策。进一步加大灾区就业社保特殊政策的落实力度,广泛开发岗位,特别是多渠道开发公益性岗位,及时帮助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村劳动者、城乡就业转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实现就业。简化操作程序,切实落实各项补贴政策。

(二)努力稳定就业岗位。

1.规范企业裁员行为。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尽量减少裁员,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一次性裁员2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企业,裁员方案应提前1个月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意见后,向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报告;三个月内累计裁员200人以上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裁员100人以上的,需提前1个月向省级主管部门和省劳动保障厅报告,同时向市劳动保障局备案。企业要认真履行法定裁员程序,足额支付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困难企业可以在企业或职工依法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

2.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综合保险缴费费率。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我市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综合保险的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7.5%下调为6.5%,综合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14.5%下调为13%(按费率4%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除外);对参加了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的企业,在停产、歇业期间,由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商务、国税等部门审批同意后,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7.5%下调为6%,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由2%下调为1%。对企业因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在缓缴期间不征收滞纳金,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不变。上述措施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3.实施失业救助。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通过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减薪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减员或少减员的困难企业,由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资委、经委、财政、商务、国税等部门审批同意后,用失业保险金给予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岗位补贴标准按当地失业保险标准确定,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上述两项补贴,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当年新吸纳人员,已按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享受了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

对我市参加了失业保险的企业,受当前经济形势影响,暂时失去工作岗位的参保农民工进行失业预登记,在暂时失去工作岗位期间,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在我市以外稳定务工半年以上的失业返乡农民工,三个月以上未能重新就业的进行失业登记,家庭特别困难的,当地政府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救助。

(三)实施特别培训计划。

1.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加强对我市城乡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去向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免费定向、订单培训,给予培训补贴;对初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技能鉴定补贴。提高青年见习补贴和见习基地补贴标准。鼓励具备培训条件的困难企业通过开展在岗培训,稳定职工队伍,对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按省上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向参保关系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经同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同级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2.实施以失业返乡农民工为主体的农民工免费技能大培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县级整合”的原则,整合培训资金,统筹安排农劳转移培训、新型农民培训、劳务扶贫培训、劳务品牌培训等农民工培训资金,统一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标准、补贴政策,统一考核验收。

(四)加强失业调控和失业预警。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外贸企业、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掌握企业裁员、停产、歇业及倒闭动向,对有可能出现大规模岗位流失的行业、企业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加强对外出农民工返乡动态的监测,在人力资源市场等重点部位设立监测点,对返乡农民工的流量、流向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建立定期报告、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制度。

二、强化社会保障,提高社保待遇

(一)认真做好养老金调待和接续社保关系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的安排,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确保在2009年春节前将调整后的养老金足额发放到位。对在外地务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返乡时办理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农民工,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按照《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的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扩大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提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对关闭、破产企业及停产、歇业的困难企业职工实行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

(三)着力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原城镇企业职工和返城知青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8〕185号)精神,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

(四)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基本生活。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其纳入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

三、强化服务意识,和谐劳动关系

(一)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绿色通道。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的指导和服务,健全劳动关系调处应急反应协调机制。要了解企业用工动态,及时掌握关闭停产企业劳动关系处理和困难企业裁员情况。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劳动争议仲裁绿色通道,加大劳动争议调解力度,实现企业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双维护。

(二)妥善处理工资和工时问题。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精神,2009年暂不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度。

(三)加强就业和创业服务。要根据劳动力市场的用工需求,加强远程见工系统建设,为农民工提供就近就地求职服务。对失业返乡农民工回乡实现创业的,凭失业登记证明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创业相同的工商扶持政策;从2009年1月1日起,享受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从事养殖业的给予小额信用贷款支持。要将在用工地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享受就业援助政策,并对参加了失业保险的农民工,按规定核发一次性生活补助。

四、强化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区(市)县政府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企业、保发展对稳定就业局势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把保企业发展、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迅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推进。

(二)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各类传媒的作用,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为就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市对当前经济形势的科学判断和决策部署上来,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把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稳定就业局势作为当前的大事来抓,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就业局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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