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3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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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成府发〔2010〕3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

 


成都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提高农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强基层规划干部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求的规划体系,现就在全市逐步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的总体要求

2012年底前,分期分批建立覆盖全域的乡村规划师制度。全市223个乡镇,除纳入各级城市规划区的27个乡镇外,其余196个乡镇均设立乡村规划师。

根据“全域成都”规划和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示范线建设要求确定的105个重点乡镇,每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其他建设规模较小的91个一般乡镇,每2—3个乡镇配备1名乡村规划师,全市共配备乡村规划师约150名。

二、乡村规划师的定位和职责

乡村规划师是区(市)县政府按照统一标准招聘、征选、选调和选派并任命的乡镇专职规划负责人。涉及乡村规划问题,所负责的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就乡镇发展定位、整体布局、规划思路及实施措施向乡镇党委、政府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乡镇党委、政府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二)负责代表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乡村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三)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政府投资性项目进行规划把关并签字认可后,按程序报批。

(四)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乡镇建设项目的规划和设计方案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意见。

(五)负责代表乡镇政府对乡镇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的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

(六)负责向乡镇政府提出改进和提高乡村规划工作的措施和建议。

三、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的选择条件。乡村规划师应具有参与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城乡统筹实践和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扎实肯干。

1.具有城市规划或建筑学及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2.具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或从事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3.身体健康,年龄40周岁以下。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方式。乡村规划师主要通过社会招聘、机构志愿者、个人志愿者、选调任职和选派挂职等途径选择,原则上任期(聘用期)不少于2年。

1.社会招聘。由相关区(市)县政府面向全国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2.机构志愿者。面向全球征集优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或动员在蓉高校、规划或建筑设计单位、开发企业等机构,由其选送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3.个人志愿者。面向全球公开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4.选调任职。以人才引进的方式,面向国内机关或事业单位引进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

5.选派挂职。由市及区(市)县规划部门选派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骨干。

公开招聘、征选、选调和选派的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后,由区(市)县政府任命并派往乡镇担任乡村规划师。

四、乡村规划师的待遇

(一)社会招聘人员待遇。

1.社会招聘人员实行年薪制,年薪为10万元,由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市级乡村规划专项经费给予二圈层区县每人每年4万元的补贴,给予三圈层县(市)每人每年8万元的补贴,其余部分由区(市)县财政列支。

2.聘用期满、表现优秀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招考岗位条件的,相关区(市)县事业单位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有一定名额定向招聘。

(二)机构志愿者和个人志愿者待遇。

1.机构志愿者人员待遇由派出单位解决。

2.个人志愿者由区(市)县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800元基本生活补贴、300元交通补贴。

(三)选调任职人员待遇。具有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身份且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规定调入工作所在的区(市)县,享受调入单位待遇。需增加的职数和人员编制由调入区(市)县统筹解决。

(四)选派挂职人员待遇。

1.挂职期间,原单位行政级别和待遇不变,同时由原单位给予每人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

2.挂职期间,连续两年考核优秀且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在挂职期满后1年内,原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提名推荐,经本人同意,根据区(市)县规划部门、相关乡镇领导班子建设需要,选拔担任相应职务。

五、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乡村规划师工作标准和管理办法,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负责乡村规划师技术培训,协助区(市)县政府做好人员招聘和志愿者征选工作。

相关区(市)县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包括社会招聘、志愿者征选、选调任职、选派挂职以及任免、考核、动态管理等事项;同时根据乡村规划师的工作任务、业务能力和乡镇政府日常管理情况及时调整。

相关区(市)县规划局负责乡村规划师的业务指导。

相关乡镇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日常管理。

六、设立乡村规划专项经费

为保障乡村规划师制度的落实,市级财政每年在城建专项资金计划中安排乡村规划专项经费3000万元,主要用于乡村规划师社会招聘人员年薪补贴,乡村规划师及全市基层规划工作人员培训,重要规划编制经费的补贴,市级规划设计专家审查和咨询费用,优秀乡镇规划设计成果的评选和奖励等。市级乡村规划专项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由市规划局管理,市财政局监督。相关区(市)县政府相应设立乡村规划专项经费,用于乡村规划工作。

七、实施步骤

2012年底前,分3批在全市196个乡镇配备专职乡村规划师。

(一)2010年10月20日前,由市规划局代相关区(市)县政府组织招聘、征选、选派首批40个乡镇乡村规划师(共40名)。2010年10月31日前,相关区(市)县政府完善乡村规划师的聘用、任用手续,完成派驻工作。

(二)2011年10月31日前,由相关区(市)县政府完成第二批65个乡镇乡村规划师的配备工作。

(三)2012年10月31日前,由相关区(市)县政府完成第三批91个乡镇乡村规划师的配备工作。

八、加强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建设,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相关区(市)县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责任领导和机制,明确工作要求,保障工作经费,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市规划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要加强对相关区(市)县乡村规划师业务、人事和资金管理的指导。

(二)完善机制,理顺关系。相关区(市)县政府要按照“管两头、放中间”和“重心下移、事权下放”的原则,改革完善规划管理体制机制,及时建立健全乡村规划管理机构,落实乡村规划管理机构的编制、人员和经费,科学合理划分事权,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明确乡村规划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相关区(市)县政府要加强对乡镇政府支持乡村规划师按照职责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乡村规划师专职从事乡村规划工作,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取得实效。市政府目督办负责会同市规划局加强对区(市)县政府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情况的目标考核。

(四)深入宣传,积极引导。相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和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首批派驻乡村规划师乡镇名单附件

 
首批派驻乡村规划师乡镇名单
 
龙泉驿区:西河镇、洛带镇

青白江区:清泉镇、城厢镇、姚渡镇

新都区:木兰镇、斑竹园镇、新繁镇

温江区:万春镇、永宁镇

都江堰市:大观镇、天马镇、虹口乡

彭州市:龙门山镇、白鹿镇、濛阳镇

邛崃市:羊安镇、平乐镇、卧龙镇

崇州市:羊马镇、桤泉镇、街子镇

金堂县:淮口镇、三溪镇、白果镇

双流县:合江镇、兴隆镇、三星镇

郫 县:三道堰镇、安德镇、花园镇

大邑县:安仁镇、花水湾镇、青霞镇

蒲江县:寿安镇、西来镇、复兴乡

新津县:兴义镇、普兴镇、花源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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