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36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丘区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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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山丘区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36号





有关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山丘区抗击干旱等自然灾害的能力,加快建设“西部第一,全国一流”的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山丘易旱片区开展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面提升山丘易旱片区农村用水保障能力。现就我市开展山丘区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农民主体、政府支持、社会化管理”的总体思路和“自愿申报、因地制宜、以奖代补、明晰产权”的原则,在继续发挥好上一轮农村用水保障工程建设成果的基础上,用3个水利年度的时间(2011—2013年),开展实施以新增工程蓄水和水源保障建设为重点,以新建微水池、山坪塘整治、新建和改扩建提灌站、石河堰整治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整体提升山丘易旱片区的抗旱能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条件,为我市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

二、实施步骤和建设任务

第一个水利年度(2010—2011年)。启动实施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龙泉山脉易旱片区33个乡镇和蒲江县长丘山易旱片区5个乡镇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完成新都区、邛崃市、新津县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任务。

第二个水利年度(2011—2012年)。重点安排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34个乡镇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完成蒲江县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任务。

第三个水利年度(2012—2013年)。完成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金堂县、双流县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全面完成全市山丘易旱片区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任务。

三、资金筹措及补助标准

(一)资金筹措。根据“统一筹措、分级负担”的原则,全市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和项目区(市)县两级财政及工程受益农户、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承担。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安排4000万元,3年共安排1.2亿元;8个项目区(市)县按所在圈层配套相应的财政补助资金,二圈层区(县)按市、区(县)4∶6的比例配套,三圈层县(市)按市、县(市)6∶4的比例配套;其余资金由工程受益主体承担。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在工程实施前足额划入市财政支农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统一安排、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工程专项补助资金。

(二)补助标准。

1.微水池。一是对新建的容积为100—200立方米(含100立方米、200立方米)的微水池,按每立方米60元给予补助。小于100立方米的微水池不予补助,大于200立方米的微水池,其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承担。二是农户原已建有微水池,属第二次建设的,按每立方米30元补助;属第三次建设的,按每立方米15元补助;属第四次以上建设的,不再给予补助。三是自愿申请建设微水池的农户属特困户[由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承担的自筹资金部分由所在区(市)县政府解决。

2.山坪塘。对蓄水量大于5000立方米(含5000立方米)的骨干山坪塘,按工程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衬砌高度1至2米的山坪塘,按塘埂长度每米给予200元补助;衬砌高度2至3米的山坪塘,按塘埂长度每米给予300元补助;挖填方(含淘淤)每立方米补助5元;进出水口、梯步等配套设施每座补助2500元。

3.石河堰。对蓄水量大于2000立方米(含2000立方米)的骨干石河堰,按工程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堰坝高度1至2米的,按堰坝长度每米给予800元补助;堰坝高度2至3米的,按堰坝长度每米给予1400元补助。

4.提灌站。对装机容量5千瓦以上(含5千瓦)的提灌站,按装机容量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每千瓦3500元;对装机容量5千瓦以下的提灌站,不予补助。

5.对2007-2008年水利年度期间我市实施农村用水保障工程中已享受过财政资金补助的山坪塘、石河堰、提灌站等项目,不再纳入此次补助范围。

四、项目管理

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支农补助项目的各项规定及审批同意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开展建前公示、建后公示、补助兑现公示,新建微水池工程由村民自愿申报,经审核公示后组织实施;山坪塘整治、新建和改扩建提灌站、石河堰整治工程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广泛征求村民意见后提出申报,经村委会汇总、镇(乡)政府初步审核、县级水务部门审核公示后组织实施。对公示异议和群众的举报要及时核查并公示处理结果,广泛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工程保质保量顺利实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列入全市2011年至2013年为民办实事民生工程,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推进协调小组,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政府目督办和项目区(市)县政府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推进工程建设。

(二)明确职责分工。项目区(市)县政府是本行政区域抗旱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筹措县级补助资金,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和管理,组织和引导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积极申报项目。

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建设统筹协调工作,确定年度投资规模,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牵头制定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

市水务局:组织编制新建微水池、山坪塘整治、石河堰整治建设规划,配合市农委编制提灌站建设规划;负责审核项目区(市)县新建微水池、山坪塘整治、石河堰整治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负责按现行管理体制审核部分提灌站建设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农委:负责组织编制提灌站建设规划,按现行管理体制审核部分提灌站建设年度实施方案及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督促区(市)县及时足额到位县级财政补助资金,组织好项目资金调度,按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强化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途径和效益状况进行监督,负责项目资金审计。

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抗旱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区(市)县目标管理体系,并加强督促检查。

(三)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广大农民群众是抗旱能力提升工程的直接受益者,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积极调动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工程建设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区(市)县要聘请部分受益农户担任工程质量监督员,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四)加强工程维护管理。根据工程受益情况,明确工程所有权主体和管护责任,户用微水池为村民个人所有,山坪塘、石河堰、提灌站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建立和完善“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科学、效益显著”的工程管护长效机制,创新水利工程经营管理体制,全面推行社会化管理模式。将工程的使用权、管理权以适当方式交付农民用水者合作组织,让受益农户积极参与工程管护与用水管理,确保工程持续发挥效益,实现水利设施良性长久运行。

(五)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结合抗旱能力提升工程,认真抓好水旱田土结构、作物结构以及耕作制度的调整,做到“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发展节水型农业,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增强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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