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3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积极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多渠道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需建设、应保尽保的原则。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我市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根据保障对象基本住房需求确定建设规模,确保应保尽保。
(二)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的原则。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在政府投资筹集房源的同时,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积极性,鼓励其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三)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和住房租赁市场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公共租赁住房规划建设应符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按区域分散布局、点位适度集中的方式,集中建设的项目应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内安排。
(四)坚持统一管理、分区实施的原则。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政策制定、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具体实施工作。监察、发改、公安、民政、财政、劳动保障、国土、建设、规划、税务、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保障对象和保障方式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以下统称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无房家庭。
(1)家庭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家庭人口两人以上(含两人),申请人必须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2.单身无房职工。
(1)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正式户口,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3年以上(含3年);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4)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3.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1)家庭或个人年收入在规定的收入标准以内;
(2)具有本市户籍;
(3)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连续缴纳综合社会保险或城镇职工社会保险2年以上(含2年);
(4)在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未承租公房。
非本市户籍,并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企业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通过租赁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解决居住困难。
(二)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限制。
(三)单身职工申请承租建筑面积25平方米左右的公共租赁住房;2人户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4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3人户及以上家庭申请承租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公共租赁住房。
(四)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变化,市政府定期调整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年收入标准,并向社会公布。2010-2011年度,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家庭年收入标准为7万元以下(含7万元,下同)和7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下同)两档,个人年收入标准为3.5万元以下(含3.5万元,下同)和3.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下同)两档。
(五)郊区(市)县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范围。
(六)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为主、货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保障,由保障对象自行选择保障方式。实物配租由政府或公共租赁住房权属单位提供,住房面积和租金标准按规定执行。货币补贴由住房保障机构按照规定标准向保障对象发放。货币补贴标准和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
三、租金标准和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按照市场租金的70%-80%确定。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年收入7万元以下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以下的个人按市场租金7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年收入7万元至10万元的家庭和年收入3.5万元至5万元的个人按市场租金80%的标准,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市场租金由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并公布。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在租赁合同期内不调整租金。合同到期确需续租的,承租人按照申请程序重新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租。
(三)符合配租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承租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承租人应当按时缴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承租人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用于支付租金。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五)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社区),通过入户调查、受理举报等方式,对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居住情况进行核查和动态跟踪管理,严禁违规出租、出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等行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组建或选聘专业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公共租赁住房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六)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及利用等工作,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准确,并根据申请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变动情况,及时变更住房档案,实现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
四、建设标准和房源筹集
(一)建设标准。
1.公共租赁住房主要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房或集体宿舍。集体宿舍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
2.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居住基本功能需要,套型比例和结构实用,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25至60平方米以内。
3.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简单、适用、环保的原则进行装修,具体装修标准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多渠道筹集房源。
1.房产管理部门通过投资建设、采购等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2.在适当地段的部分新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按照项目住房建筑面积3%-5%左右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市规划部门会同市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在土地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案中设定出让条件,规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规划条件、设施条件及开竣工时间等,并在相应的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要求,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土地竞得人无偿移交政府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3.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实施计划,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市场租赁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房屋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提供给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租住。
4.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在自有土地上投资建设集体宿舍,用于企业内部员工居住;在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由所在区(市)县政府或管委会组织,集中建设集体公寓和宿舍,由用工企业租赁。
5.结合场镇改造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存量或置换的建设用地修建公共租赁住房。
6.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社会力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所建住房纳入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租金水平、建设标准、保障对象,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政策规定。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产权归投资人所有。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属政府投资项目。
五、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一)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租赁申请办法。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单身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申请,核实申请人的人口、住房状况、收入等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后,将初审情况送所在区民政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收入核定工作,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审查工作并汇总各部门审查意见,按程序确认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二)五城区及成都高新区配租办法。
1.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工作启动前,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配租的房源地址、套型、面积、租金标准及申请时限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并接受申请。
2.市房产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组织公开配租。对未能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公开配租。
3.取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
4.市房产管理部门在公共租赁住房服务信息平台和指定媒体上,对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结果予以公示。
(三)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发展区集中建设的集体公寓和宿舍,以及用工企业自建集体宿舍,由建设主体自行实施和管理,由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四)郊区(市)县结合实际,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制定本地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申请及配租办法。
六、退出管理办法
(一)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二)承租人通过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收入标准的,应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应解除租赁关系,退还承租住房:未如实申报家庭或个人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连续3个月未按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使用性质的;将承租的住房转借、转租的;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住房居住的;其他应该取消承租资格的情形。
承租人确有困难的,经申请并经市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承租人仍不退还的,按市场租金的1.5倍收取超期租金,并在适当范围通报,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七、建设计划和资金来源
(一)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公共租赁住房实行需求调查,根据保障对象的基本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确保按需建设、应保尽保。
(二)政府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安排的资金、住房公积金中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和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中长期贷款,金融机构应按规定予以支持。
(三)政府投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坚持“项目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装修、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政府投资(含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制定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性资产移交、划转管理办法。
八、政策支持
(一)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住房保障实施计划,予以重点保障。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试行,试行期2年。市房产管理部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配套实施办法。试行期间,国家、省有关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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