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0〕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省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8〕41号)精神,为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完善财政预算体系,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完善财政预算体系,通过对我市各级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国有资本合理配置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
(二)工作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既要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要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根据条件成熟情况逐步实施。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交国家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含国有股份)转让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
5.其他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等需要安排的用于国有企业的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具体支出范围应当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将部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用于社会保障支出。
(三)国家依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办法由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及区(市)县政府批准后施行。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进行安排,不列赤字。
(二)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及区(市)县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以及其他承担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
(三)试行期间,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商同级国有资产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市及区(市)县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及区(市)县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收取并组织上交。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及时、足额直接上交同级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支出由预算单位所监管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提出申请,经预算单位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将资金拨付到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市及区(市)县政府批准。
五、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市及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办法;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各预算单位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六、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步骤。
1. 2011年起试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2014年全面实施。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市本级从2011年起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各区(市)县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由各区(市)县政府自行决定。
2.市本级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实施方案。
(1)2011年至2013年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期,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开始实施。
(2)为保证试行工作起步平稳、管理有序,根据我市市级国有企业的情况,从2011年起,先行选择部分市级国有企业作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企业(名单、上交比例另行确定),2011年收取试点企业2010年的国有资本收益。其他市级国有企业的试行时间另行确定。
(3)试行期内,国有独资企业按净利润的10%—20%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利(股息)收入全额上交,企业的国有产权(股权)转让收入以及清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全额上交。
(4)建立规范的收入预算管理制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直接缴入市级国库,不设立过渡帐户,纳入市级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应收缴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上交,市财政局收取。
(5)建立规范的支出预算管理制度。筹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支持国有企业更好更快发展;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办法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
(二)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收益收缴办法等,完善制度设计,指导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建立。
(三)市及区(市)县审计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对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进行专项审计,强化审计监督。
(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程中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配套制度和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意见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本意见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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