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2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意见》
成府发〔2010〕28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政府投资效益,科学确定政府投资项目规模,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投资体制改革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投资控制
(一)加强年度计划管理。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使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各类专项建设资金、政府信用融资资金等政府性资金的项目投资计划。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防止过度的原则,统筹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纳入市财政年度预算报告。
(二)加强立项管理。除须报请国家和省审批的项目外,凡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市级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必须报经市发改委办理立项手续。其中,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产业化、政法、重大民生、社会事业项目,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等,应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方可批准立项。
(三)严格评审管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须由市发改委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招标控制价须由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委托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任何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倒置、简化或省略评审程序;未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评审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招标核准和备案手续。国家和省审批的使用市级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其施工招标控制价也应由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评审。
(四)严格投资概算限额控制。经市发改委批准后的投资概算是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及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在施工图设计、项目招标、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突破,市财政局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超投资概算支付工程款,工程监理单位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投资概算执行情况要进行重点监控,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发改委报告。
(五)加强招投标管理。依法必须招标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法定条件后方能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其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附有招标方案及招标基本情况申请表的,市发改委不得予以批复;招标控制价未经市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评审的,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不得办理招标文件备案,不得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项目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重大工程,在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可在国家和省外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进行评标。施工招标控制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试行由政府确定工程总价,在对投标人进行初步评审后,通过抽签确定中标人。市级政府投资的应急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因特殊情况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必须经过以下程序: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分管招投标工作的副市长和分管该项目的副市长会签确定;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六)严格全过程公示。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标、施工建设、概算执行、竣工验收等相关信息应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及时进行公示。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手续时,必须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上核实该项目上一流程办理的公示情况。经核实未进行公示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财政局不得拨款,市国资委不得出具贷款书面审核意见,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该项目涉及的有关手续,并应及时向市监察局反映。市监察局对该项目建设过程公示情况进行动态监管。
二、落实责任追究
(一)市发改委对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或对未按规定须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擅自予以审批立项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违规将市级政府投资的大项目分解为多个小项目报批或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到成都高新区和各区(市)县发改部门审批的,市发改委和市监察局要责成该项目主管部门和该项目业主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重新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概算、招标控制价未经评审,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即出具审批文件和办理备案手续的,市发改委和市政府有关行业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市监察局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市政府。未按程序报批的市级政府投资的应急项目,擅自先行组织招标或直接委托建设单位的,市监察局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业主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四)对超投资概算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要责令暂停建设,市审计局要对已完工的工程量进行审计,市监察局同时介入开展调查;因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原因或因项目评审失误造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投资概算的,由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或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市政府;因勘察设计、概算编制、施工单位等原因造成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超投资概算的,除按规定处理外,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同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要向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上报整改实施方案,报经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重新启动建设。
(五)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有关信息应公示但未公示或公示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监督检查不力,处理投诉不及时、不认真,并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上一流程未经公示,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即办理该项目有关手续或出具相关书面审核意见的,市监察局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六)咨询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概算编制单位错漏项严重、编制质量不高导致概算不足或高估冒算导致投资虚高的,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有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外,市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述情况记入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在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网等市级资信平台上进行公布,并在3年内禁止其参与成都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
本意见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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