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非农资金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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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非农资金投资农业领域的若干意见》



成府发〔2010〕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农业“扩大开放年”各项工作,进一步拓宽农业的融资领域和投资渠道,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在新起点上实现新跨越,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现就鼓励非农资金投资农业领域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点投资领域

(一)鼓励建设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充分运用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引导农民采取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出租、转让、入股等方式向业主集中,支持发展家庭农场(农庄)等适度规模经营。鼓励业主按照我市标准化农产品示范基地建设规范及相关农业标准,建设一流的农产品生产基地。

(二)鼓励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结合我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鼓励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发展农业高端产业和产业高端;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市级农产品加工园区集聚发展。

(三)鼓励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鼓励投资以我市农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物制品、衍生产品及农副产物提取的精深加工项目。鼓励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产能,实施技术改造、促进产业升级。鼓励企业通过注资、收购、参股、租赁等形式开展企业间重组,培育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集团。

(四)鼓励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及品种资源保护与应用开发,支持开展专利新产品、新技术的应用开发;支持在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核心示范区建设中优先引进推广新品种、新技术。

(五)鼓励品牌创建。鼓励我市农产品争创“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省“著名商标”;鼓励种植业基地、水产养殖基地、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小区争创“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欧盟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

(六)鼓励发展农业循环经济。依托我市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积极引进和培育生物质产业企业,支持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项目。

(七)鼓励发展休闲观光农业。鼓励发展休闲、观光、体验农业和乡村旅游,促进一三产业互动发展。

(八)鼓励发展农产品现代物流业。鼓励非农资金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支持业主按照规划建设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鼓励发展电子商务系统和农产品质量检测系统,推动我市农产品物流业提档升级;鼓励开展农超对接、产销对接,大力发展农产品销售冷链物流项目。

二、支持政策

(一)重点产业支持政策。

1.粮油产业。鼓励发展粮油适度规模经营,对连续3年每年规模化种植商品粮油1000亩以上的各类投资主体,由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每亩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生猪产业。

(1)支持良繁体系和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基地建设。业主自筹资金新建实际存栏能繁母猪80头以上和商品猪常年存栏规模500头以上的标准化养猪场(含野猪特种养殖场),由市农发投公司优先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

(2)支持发展精深加工和产品出口。鼓励企业以本地生猪为原料发展精深加工和产品出口。市农发投公司对取得生猪产品出口注册经营权的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优先发放流动资金委托贷款。对自营出口年新增1000吨分割肉、冷鲜肉或精深加工熟制品的龙头企业,由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猪肉精深加工企业实施技改后,年实际加工量达到5万吨以上的,由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猪肉及副产品精深加工技改项目,由市农发投公司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扶持,符合价调基金贷款贴息条件的,市价调办优先给予贷款贴息。

(3)实行上缴税收奖励政策。对年上缴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成长型、扩张型龙头企业,鼓励属地区(市)县政府按上缴税额地方实得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3.茶产业。

(1)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对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规模化标准化茶叶生产示范基地和经国家认证的有机茶生产基地,由市农发投公司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及1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

(2)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连续2年销售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茶叶龙头企业,由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猕猴桃产业。

(1)支持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对规模流转土地3000亩以上用于建设规模化标准化猕猴桃种植基地的业主,市农发投公司可帮助其实施抵押贷款,并给予1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

(2)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出口认证。对龙头企业通过欧盟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或出口备案的基地,市财政将给予每亩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鼓励发展猕猴桃精深加工。对加工原料来源于我市,且符合规划的猕猴桃精深加工项目,由市农发投公司优先给予担保贷款或委托贷款及1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对猕猴桃加工新技术、新产品开发项目,市科技局予以优先立项。

(4)鼓励新品种、新技术开发。企业和个人以购买知识产权方式引进具有前沿性和市场开发价值的新品种,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猕猴桃新品种的研究和推广应用项目,市科技局予以优先立项。

5.食用菌产业。

(1)鼓励良种繁育体系建设。食用菌生产企业使用我市主推的优良品种,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将给予其购买菌种资金总额15%-20%的良种补贴。

(2)支持企业开展精深加工和出口创汇。对食用菌精深加工企业新建、技改和扩建项目,市价调办优先安排市价调基金贷款贴息;对食用菌生产加工自营出口企业,市农发投公司可优先发放流动资金委托贷款,并给予1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

6.奶牛养殖产业。对符合《成都市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0-2020)》的奶牛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优先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和贷款贴息,并在沼气建设、农机具购置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7.水产业。

(1)鼓励开发利用现有水域和宜渔“三荒”资源发展水产业。对按照我市水产业发展规划,利用现有水域和宜渔荒水、荒滩、荒地资源新建冷水鱼、特色鱼及观赏鱼生产基地,且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农发投公司给予1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

(2)支持发展冷水鱼产品深加工。对新建年加工成鱼2000吨以上、投资总额1500万元以上的鲟鱼、鲑鳟鱼等冷水鱼精深加工项目,由市农发投公司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及1年期30%-50%的贷款贴息。

(3)支持科技创新。对水产引育种、提纯复壮、名优水产品繁育生产和鱼药、鱼饲料添加剂研发等项目,市科技局予以优先立项。

8.伏季水果产业。

(1)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对集中成片建设500亩以上的桃、枇杷、早熟梨、葡萄及干果标准化园区,经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在农田水利、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予以扶持。对通过欧盟或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出口备案、有机和绿色食品认证的集中连片500亩以上的基地,由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每亩50元的一次性补贴。

(2)支持打造产业集群带。对在龙泉山脉非植被恢复区新发展集中成片的桃、枇杷1000亩以上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在农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每苗2元的种苗补贴。

(3)支持新品种资源圃建设。对开展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有计划地换品种、引品种,市科技局将予以优先立项。对市级枇杷、桃资源圃建设,由市科技局安排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每个资源圃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4)支持建立标准化核心示范片。对在龙泉驿区建立桃、枇杷、葡葡、梨、油枣示范园区,双流县建立枇杷、葡萄示范园区,金堂县建立桃示范园区,青白江区建立桃、梨、核桃示范园区,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在农田水利、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每个核心示范园区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对在市级产业功能区和重点城乡统筹示范带开展生态产业试点的,由市科技局予以优先立项,并分别给予50万元经费支持。

9.泡菜产业。

(1)支持科技创新。对泡菜新品种、新产品、新工艺研发项目,市科技局将予以优先立项,并对新获得市级以上科研成果表彰的企业予以奖励。

(2)扶持原料基地建设。对新建1000亩以上规模化标准化泡菜专用原料生产基地,由市农发投公司优先给予委托贷款、担保贷款,所在区(市)县政府在农田水利、道路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扶持。对新获得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且规模在1000亩以上的泡菜专用原料生产基地,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将给予适当奖励。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持政策。

1.税收支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自产自销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有经济实体且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享受民营经济的优惠政策和农业产业化扶持政策;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业生产者和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其增值税按规定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依法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技术培训业务所得收入,以及从事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2.金融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给予简化信贷手续、及时发放贷款支持。增加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发放额度,并实行优惠利率支持。

(三)重点品牌支持政策。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农产品品牌的,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贴息;对新获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和省“著名商标”的,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贴息;对新建的规模化标准化种养业基地(养殖小区、养殖场)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食品认证”、“欧盟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中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且鲜销产品或加工产品销售使用以上认证标识标志的,市级政策性支农资金分别给予3-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或贷款贴息。同一业主,按品牌和认证产品的最高类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不重复享受奖励资金。

(四)用地支持政策。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农业项目、市级以上龙头企业、获得出口认证的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的项目用地和500亩以上的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基地配套加工项目用地以及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开发利用项目用地,市国土局优先安排年度用地指标。

三、评审验收

市、区(市)县两级分别组建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享受扶持政策的项目的资质条件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主任分别由市、区(市)县分管农业的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区(市)县财政、农业、审计、监察、国资等部门和农发投公司及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组成。项目评审工作由市、区(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每年12月由区(市)县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本区(市)县企业申报项目初审后,报市项目评审委员会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非农资金投资农业的项目,将进行为期7天的集中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兑现支持政策。

各类项目申报主体要确保所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对骗取政策支持的项目,一经查实,要从速追缴扶持资金,并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意见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3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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