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47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10〕47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之后,为不断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现就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学前教育发展思路和目标
(一)发展思路。围绕建设世界现代田园城市的历史定位和长远目标,按照城乡统筹、“四位一体”科学发展总体战略,把学前教育纳入全市教育事业发展总体目标,以促进学前教育公平为根本,以大力发展公益性幼儿园(即政府定价幼儿园,下同)为重点,以市场化配置学前教育资源为手段,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化办园体制。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推动学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通过3到5年的努力,逐步推进学前教育义务化。
(二)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面普及公益性学前教育,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8%以上。城乡幼儿园均达到规定的办园标准。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1所公益性幼儿园。对全市幼儿园教师进行一轮免费专业培训。
二、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三)制定全域成都幼儿园空间布局规划。根据新的城市定位、功能分区和人口增长规律,坚持幼儿就近入园(公益性)的原则,结合目前城乡幼儿园的分布状况,科学制定全域成都幼儿园空间布局专项规划。
(四)加强公建配套幼儿园建设。全面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区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管理的意见(试行)》(成办发〔2008〕27号),在实施旧城改造、新区建设时,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建成后及时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五)加快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建设。到2011年底,通过新建或改扩建完成全市223个农村乡镇(街道)公益性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建设。以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为龙头带动村级幼儿园发展。
三、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经费
(六)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市、区(市)县两级财政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促进城乡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公益性幼儿园运行经费。按照以区(市)县为主的原则,依据公益性幼儿园的办园成本和收费标准,市和区(市)县采用生均经费拨款方式给予平均1000元/生·年的财政补助,中心城区补助标准由市教育、财政行政部门制定,其他区(市)县自行制定,保障公益性幼儿园正常运行。
(八)实施农村幼儿园建设经费补助。市财政对三圈层县(市)、青白江区自筹资金完成新建、改扩建的农村公益性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分别给予每所70万元、50万元的补助;对二圈层区(县)完成农村公益性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建设的给予适当奖励。区(市)县应对村级公益性幼儿园建设给予补助。
(九)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补助力度。实现城乡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财政补助满覆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能入园。
四、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办园
(十)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幼儿园。坚持市场开放、平等竞争原则,鼓励境内外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举办学前教育机构。采取“公开招标”、“专业领办”等方式,鼓励符合资质的社会团体或个人领办公建配套幼儿园、农村标准化中心幼儿园和政府建设的其他幼儿园。
(十一)完善幼儿园优惠政策。幼儿园可按划拨方式供地。截止到2012年,免收新建幼儿园在建设过程中的报建费。免征幼儿园教育费、保育费的营业税。免收幼儿园“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收幼儿园餐具和玩具检疫费、水质监测费。
(十二)实施公益性幼儿园养老保险补贴。公益性幼儿园教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区(市)县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给予40%的补贴。
(十三)鼓励对学前教育进行社会捐赠。在成都市教育基金会中设立学前教育专户,鼓励社会资金捐赠,统筹用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五、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十四)建立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和补充机制。严格教师资格准入,加强园长资质管理。扩大“农村中小学特岗教师计划”实施范围,充实农村幼儿园师资队伍。
(十五)实施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建立以成都大学为主的学前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培养学前教育急需人才。将幼儿园教师培训纳入全市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到2012年底,市、区(市)县分级完成一轮对所有幼儿园教师的免费专业培训。鼓励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
六、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十六)明确政府职责。健全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政府统筹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本辖区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和幼儿园建设,统筹管理和扶持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幼儿园实施属地化行业管理。卫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物价、民政、工商、人口计生、综治、公安、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安监、妇联、残联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乡镇(街道)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鼓励乡镇(街道)、村(社区)按照安全卫生、就近方便的原则提供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
(十七)严格办园准入。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按照“专业领办,环境安全,配置达标,管理规范”的要求,完善幼儿园办园标准。中心城区统一标准,其他区(市)县按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制定标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幼儿园办园审批和监管。
(十八)理顺管理体制。将市、区(市)县政府机关举办的幼儿园交由辖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按政府定价提供学前教育基本服务的幼儿园,纳入公益性幼儿园管理。
(十九)规范收费行为。公益性幼儿园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其他幼儿园根据办学成本确定收费标准,实行备案制。所有幼儿园不得在规定项目以外收取任何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
(二十)加强督导评估。建立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和教师待遇等方面的督导评估。修改完善幼儿园的质量评估标准,对评估不合格的幼儿园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办园资格。
本意见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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