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0〕39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
成府发〔2010〕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精神,充分发挥我市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环境,现就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扶持对象
扶持的微型企业是指雇员人数在20人以下、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国家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出台后,从其规定。
二、扶持原则及重点
(一)扶持原则。遵循关注民生、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原则;突出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多方联动,建立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原则。
(二)扶持重点。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创业型微型企业,大力发展特色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休闲观光、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科技服务、文化创意等微型企业,鼓励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资金支持。从2011年起,市财政每年新增5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区(市)县也要增加微型企业扶持资金,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税收咨询热线、网上纳税申报、开展纳税引导和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微型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3.免收工商证照类收费。对注册资本(出资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微型企业,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营业执照换照、补领、增加副本等登记费。
(二)着力缓解微型企业融资难。
4.拓宽融资渠道。支持银行(含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年度微型企业贷款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将给予10万元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鼓励组建会员制担保机构。对行业协会、商会、农村经合组织牵头新组建的面向微型企业服务的会员制担保机构,经年度考核担保业绩达到规定要求的,给予其注册资本金5%的奖励,单户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6.提供贷款担保支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微型企业小额贷款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2%的保费补贴。对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担保业务所出现的代偿损失,可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贴。
7.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大力推广“社区金融模式”和“资金池”融资模式。对各区(市)县设立的不低于300万元的微型企业资金池,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融资增信。鼓励区(市)县组建企业信用促进会,开展微型企业融资民主评议、信用公示等工作。鼓励开展面向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支持微型企业“互联互保”,不断创新微型企业融资模式。
8.鼓励组建各类融资代理服务机构。鼓励开展贷款代理、担保代理、创投及私募资金引入代理、民间借贷中介等代理服务。进一步强化对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的指导,逐步建立完善助贷机构考核备案制度。对运作规范、成效显著的融资代理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9.建立三级服务网络。建立完善以政务服务和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微型企业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各类社会化服务机构积极参与、运作规范的市、区(市)县、街道(乡镇)三级服务网络。进一步强化街道(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服务功能,及时解决微型企业反映的问题。
10.整合各类社会服务资源。各级公益性质的综合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作用,并积极带动各类专业性服务机构,组建企业服务联盟,共同为微型企业提供高效、便捷的社会化服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数据库,进一步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对经认定的市级示范性服务机构,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12.充分发挥商会和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依托各类商会和协会,进一步密切微型企业与政府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努力为微型企业排忧解难。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融资服务等活动,增强微型企业发展活力。
(四)积极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13.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首次利用经认定的电子商务平台开展商务活动的,给予不超过年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支持微型企业参加由政府主办的各类展会活动,对参展企业的展位及宣传费用给予适当补贴。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微型企业合作配套,建立稳定的产销协作关系。
14.支持购买和使用社会化服务。对纳入年度培育计划的微型企业,一次性发放不超过1万元的企业服务券,用于抵扣微型企业向经认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购买管理咨询、人才培训、财税代理等服务费用的支出。
15.开展各类培训。积极开展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支持对微型企业员工实施在岗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鼓励大专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大企业、大集团培训基地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培训服务,帮助微型企业培养人才。
16.依法保护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治理针对微型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从严控制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收费项目公示制度,切实减少对微型企业的各种检查和评比活动。
(五)建立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工作和激励机制。
17.建立工作机制。建立成都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微型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纳入对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年度目标管理。各区(市)县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18.建立激励机制。建立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考核奖励制度,按年度对各区(市)县新增微型企业个数、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开展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成绩突出的将给予奖励。
19.加强统计监测。加强微型企业统计分析工作,建立微型企业基础数据库,完善微型企业分类统计、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产业发展规划、支持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起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四、附则
(一)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本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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