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1〕4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11-14 08:54:24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1〕4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充分发挥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更好地为把成都建设成为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目标服务,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19号,以下简称《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



(一)提高对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统计是指导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认识国情市情、制定政策规划、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统计信息,对各级党委、政府准确判断形势,进行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深入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依法统计、科学统计、全面统计。



(二)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改革发展工作负总责。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在机构设置、人员力量、业务经费、办公条件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给予保障。



二、加强统计管理



(三)加强重要统计数据管理。市统计局是全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行业统计数据评估机制并组织评估全市重要统计数据,发布有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统计信息。各部门公布统计资料,应事先送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核定,未经核定或与政府统计机构数据不一致的,不得擅自公布。各区(市)县政府对外发布的统计数据必须以市统计局核定的数据为准。



(四)加强和规范部门统计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统计”的原则,建立健全部门统计工作体系,尤其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业和能源统计体系,加强部门统计的基础建设。各部门要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人员,负责组织协调本部门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按期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送统计资料,杜绝“一门多数”或“数出多门”。切实做好统计数据保密工作。加强统计方法制度改革,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快建立部门行政记录和统计信息共享机制。部门新增统计调查项目或扩大范围的统计调查项目,必须依法报同级政府统计机构审批,并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内容重复。



(五)建立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局长为副召集人,市政府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重点研究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提升统计服务能力。政府统计机构要大力推进统计制度方法和统计调查手段创新,增强统计工作的敏锐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社会发展状况的分析、监测和预警,加强科学发展、统筹城乡、民生民意统计监测,加强与同类城市的比较分析。充分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及时发布统计信息,为企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有针对性的统计服务。



三、加强统计基层建设



(七)健全基层统计机构。各区(市)县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设置独立的统计机构,配备与统计工作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设置统计机构或配置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统计工作负责人由同级中层干部兼任,依法履行统计工作职责。常住人口较多或统计工作任务较重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可增配兼职统计人员。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强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管理,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对所辖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要指定人员负责本居住地区的统计工作。企事业单位设置综合统计机构,也可配备专职或兼职综合统计人员,或委托统计代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八)规范基层统计工作。基层统计填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统一的统计制度,认真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市统计局建立乡镇(街道、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和部门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抓好组织实施,力争3年内全市所有基层单位的统计工作实现规范化。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要开展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检查,采取各种激励措施,加快基层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步伐。



四、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九)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各级政府要组织统计机构会同机构编制、工商、民政、质监和税务等部门,建立统计资料以及行政登记资料报送和共享的长效机制,确保名录库资料全市共享和高效运转。实行基本单位准入制度,坚持“先进库,后有数”,加强源头单位统计数据的管理。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维护更新基本单位名录库的工作机制。



(十)加快统计信息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的专项规划。加快推进统计信息网络系统向村(社区)延伸,有条件的村(社区)要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政府统计机构要加快建设宏观经济基础数据库和经济普查、农业普查、人口普查等大型普查数据库,逐步实现数据采集、整理、传输、存储、应用和管理的现代化。积极推动企业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设备,加快推进企业“一套表”改革和网上直报工作。



(十一)加强统计队伍管理。实行统计人员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10号),实行统计持证上岗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力争在3年内基本实现全市从事统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对乡镇(街道、产业园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和规模(限额)以下样本抽中企业统计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全面提高统计人员素质。



五、加强统计法制建设



(十二)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区(市)县要将统计普法宣传列入当地的普法规划。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纳入教学内容。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教育情况,切实增强统计调查对象和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支持和保证统计机构及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报告和监督的职权。



(十三)建立健全统计执法体系。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应明确统计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明确其执法权限,保证各项统计法规的有效实施。



(十四)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要建立专业抽查、专家核查、统计巡查、执法检查的统计综合执法监督体系,构建统计执法检查的长效机制。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监察、法制等部门要通过联合执法等多种形式,协助统计机构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可提请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



(十五)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市政府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巡查制度,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贯彻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情况等进行定期督查、巡查。督查、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六、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组织保障。各区(市)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得市统计局的同意。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统计员的调动,应征得各区(市)县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



(十七)落实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部门要加大统计工作经费投入。对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组织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等专项工作,各区(市)县政府要按普查单位数量预算普查经费,并根据当地物价水平和经济发展等因素适时提高标准。为满足本地需要增加统计调查任务的,各区(市)县政府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和调查户、调查员、辅助调查员报酬。乡镇(街道、产业园区)、村(社区)统计工作经费要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市统计局每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就以上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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