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2〕2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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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23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任务,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11〕40号)和省政府与我市签订的《成都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要求,现就加强我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化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管理减排,深入推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工作,确保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削减目标,为建设世界生态田园城市提供良好的环境保障。二、削减目标到2015年,全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总量较2010年分别削减5.11%、6.98%、15.13%、19.13%;“十二五”期间,化学需氧量(COD)削减9.57万吨(其中生活化学需氧量、工业化学需氧量、农业化学需氧量分别削减8.25万吨、0.45万吨和0.87万吨),氨氮(NH3-N)削减1.21万吨(其中生活氨氮、工业氨氮、农业氨氮分别削减1.07万吨、0.05万吨和0.09万吨),二氧化硫(SO2)削减1.95万吨,氮氧化物(NOX)削减5.00万吨(其中工业氮氧化物和机动车氮氧化物分别削减2.95万吨和2.05万吨)。

三、主要措施

(一)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制定实施主要污染物总量管理办法,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严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即擅自开工建设、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擅自投产;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实行电力、钢铁、水泥、造纸、印染等行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环境质量恶化的区(市)县,暂停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实施燃煤总量控制,高耗煤项目不予立项、不予核准,对确需实施的项目,各区(市)县应落实总量指标;引导企业调整能源结构,提高清洁能源使用比例。

(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建立淘汰落后产能的监督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制定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加快淘汰钢铁、建材、机械、热电、造纸和纺织等行业中的落后产能;按照新的行业排放标准,加快工艺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量,加大不达标企业处罚和治理力度;加大“两高一资”企业关停和搬迁力度。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优先保障重大建设项目、产业集聚区项目、国家鼓励类项目,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三)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完善力度,实施雨污分流和污水管网检漏纠错,提高污水收集处理率及污水处理设施进口浓度,已建生活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平均进出口浓度差须分别达到250毫克/升、30毫克/升以上,新建乡镇污水处理厂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平均进出口浓度差须分别达到150毫克/升、15毫克/升以上;改造提升现有设施,强化脱氮除磷;推进中水回用、生活污泥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建设,2015年中心城区中水回用率达到40%,生活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垃圾渗滤液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四)实施重点行业减排工程。实施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改造,新建燃煤机组综合脱硫效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硝效率达到80%以上,现役燃煤机组未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或低氮燃烧脱硝效率低的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单机容量在20万千瓦及以上的现役燃煤机组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烟气脱硫设施取消烟气旁路。实施钢铁、水泥、玻璃等重点企业脱硫、脱硝改造,钢铁行业新建烧结机配套安装脱硫脱硝设施;现有日产2000吨以上(含2000吨)新型干法水泥窑低氮燃烧氮氧化物去除率达到30%以上,SNCR(非选择性催化还原法)综合脱硝效率达到5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综合脱硝效率达到70%以上。其他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应建设脱硫脱硝设施。

(五)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完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和环保标志管理,建立健全机动车环保检测/维修管理体系,限期治理尾气超标车辆,严格高污染车限行执法;加速淘汰老旧机动车,2012年底前淘汰市级机关2005年以前注册的国Ⅰ以下汽油车,国Ⅲ以下柴油车(以下简称“黄标车”),2014年底前基本淘汰营运“黄标车”,全面淘汰市级机关“黄标车”、城市管理作业车(垃圾运输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园林绿化车等;不断提高车用燃油标准。

(六)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为重点,实施养殖场沼气工程、污水治理工程,2015年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的固体废物和污水储存处理设施均配套完善并正常运行;鼓励集约化养殖和生态养殖,强化种养结合;推进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转变,合理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建设秸秆、粪便、生活垃圾等有机废弃物处理设施,推进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推广节约型农业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倡增施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

(七)制定实施环境经济政策。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严格执行脱硫、脱硝电价扣减和处罚规定;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实施主要河道断面水质超标资金扣缴制度;开展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

四、职责分工按照省、市环境保护“一岗双责”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目标责任要求,根据属地为主、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职责体系。

(一)各区(市)县政府和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对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总量减排管理体系,制定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加大减排资金投入,完善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减排工作;健全区(市)县减排档案和台账,督促、指导重点减排企业健全减排档案和台账。

(二)市级有关部门。1.市发改委。负责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牵头制定促进总量减排的扶持政策和价格政策;执行脱硫电价、脱硝电价、高耗能行业惩罚电价等政策,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水平。2.市环保局。负责全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承担“十二五”减排主要责任;制定全市减排实施方案,分解年度减排目标,考核各区(市)县减排工作,评估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开展减排工作的绩效;组织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组织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工作;严格项目审批,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3.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工业污染总量削减工作;组织开展工业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制定并实施落后产能“十二五”分年度淘汰方案;制定并实施工业燃煤总量控制规划;配合做好火电、钢铁、水泥、玻璃行业脱硫脱硝改造;提高车用燃油品质;配合做好工业企业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4.市水务局。牵头负责生活污水治理和总量削减工作;牵头全市水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规划,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率;组织实施污水管网检漏纠错工程,提高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出口浓度差;推行城镇污水处理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制定并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计划;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监管,完善中控系统建设和改造;配合做好生活污水治理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5.市农委。牵头负责农业畜禽养殖业、种植业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制定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提供农业源污染减排基础数据;配合做好畜禽养殖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6.市公安局。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严格高污染车限行执法,实施年度“黄标车”淘汰计划;提供全市和各区(市)县分类型、分燃料的机动车数量及增长量、“黄标车”淘汰进度等减排基础数据和用于核查核算减排量的统计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7.市建委。组织督促14个郊区(市)县生活污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8.市商务局。牵头研究制定“黄标车”淘汰鼓励政策;负责机动车拆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9.市城管局。牵头制定和实施垃圾渗滤液处理项目规划建设,规范垃圾渗滤液污染防治管理;制定全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及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范垃圾收运管理;配合完成垃圾渗滤液污染治理、生活垃圾污染整治等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0.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取缔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配合环保部门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三同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执行;配合完成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1.市交委。组织实施运营“黄标车”淘汰工作;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配合完成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2.市财政局。负责减排资金保障工作。13.市国土局。按照工业布局合理性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组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做到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一致;负责减排项目用地保障工作。14.市统计局。负责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发展、能源消耗、人口增长等减排数据统计,提供减排核查核算相关统计数据;协助环保部门开展减排核算;配合完成减排档案资料的收集。15.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各区(市)县政府和市级部门的减排工作;专项监察减排重大项目;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减排考核工作。16.市政府目督办。负责将全市减排目标纳入对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考核;会同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减排考核工作。17.成都电业局。配合有关部门对污染企业执行限电、停电措施;严格执行淘汰、限制类企业差别电价政策。18.市兴蓉集团。负责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完善中控系统;完成中心城区污水处理厂减排档案资料。19.成都传媒集团。负责全市减排宣传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市级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减排工作。各区(市)县要建立完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分年度减排计划及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部门和企业。

(二)强化目标考核。将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表彰奖励减排先进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对没有完成目标和工作不落实的实行问责和“一票否决”。

(三)完善财政激励政策。加大财政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力度,完善减排财政补贴激励政策。

(四)加大减排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开展污染减排专项检查,对减排进展缓慢的区(市)县和重点项目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减排任务的完成情况要与各类评优创先考核、建设项目审批挂钩。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减排工作开展情况报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办公室。

(五)深入开展减排宣传。广泛、深入地开展减排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减排意识,为减排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减排工作先进典型,曝光反面典型;完善和落实环境质量公报、减排结果发布和企业环境行为通告等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全社会自觉参与和监督减排工作。



附件:1.各区(市)县“十二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2.各区(市)县“十二五”大气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3.市级有关部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





二○一二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 1 · 12CFF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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