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2〕2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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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警备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府发〔2012〕22号





各区(市)县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省政府、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义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迫切需要,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的重要举措,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培训原则

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按照技能为主、学历为辅、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统筹组织的原则,力求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帮助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和扩大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三、培训事项

(一)培训对象。

1.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士官。

2.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和人武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参加培训。

(1)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2)弄虚作假,伪造涂改档案材料情节恶劣的;

(3)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4)被评定为1级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5)已安置工作岗位的;

(6)从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工、复职的;

(7)已安排退休的;

(8)选择国家供养终身的。

(二)培训内容及时间。

1.职业技能培训时间为3-6个月,完成规定培训课程,经鉴定(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2.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制一般为二年(高中及以上学历学员可申请一年制),免试入学,完成规定课程后,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中等职业学历证书。

3.全日制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

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1次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或技能培训;退出现役1年以上的,按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培训院校和机构。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和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培训院校和机构承担。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推荐,经市民政局审定后公布。

(四)招生办法。承训院校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招生计划;承训机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区(市)县民政部门提供技能培训招生计划。区(市)县民政部门根据承训院校和机构招生计划,在办公场所、社区宣传栏和各类媒体上发布招生信息,帮助退役士兵了解相关政策和信息。

(五)入学程序。

1.有意愿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在地方报到后1年内,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核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认真做好解释,向其说明不予批准参加培训的理由。

3.区(市)县民政部门应及时汇总退役士兵报名信息,并分别报同级人社、教育部门,由人社、教育部门负责与承训院校和机构做好招生工作。各承训院校和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办理和发放入学(培训)通知书,组织开展教育培训工作。

4.退役士兵凭身份证、《核准通知书》和入学(培训)通知书等资料,在规定时限内到承训院校或机构报到,办理入学(培训)手续,并签订教育培训协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的,退役士兵应向承训院校或机构提交书面情况说明,无故推迟报到的,由承训院校或机构按相关规定处理。

(六)培训教学管理及就业服务。

1.退役士兵填报志愿较为集中的院校和专业,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协调承训院校和机构采取分批招生、扩招等办法妥善解决;填报志愿人数较少的专业,可适当进行调剂整合,并向退役士兵做好解释工作。

2.退役士兵入学后,承训院校和机构要及时将学员信息、培训专业、培训时间、收费标准和住宿等情况分别报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民政、人社和教育部门,退役士兵培训结业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要在其报名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人武部登记备案。

3.接受学历教育的退役士兵,由承训院校按国家招生计划招生,对学员实行学籍管理,离校时院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籍档案移交。

4.接受短期培训的退役士兵,由承训机构根据退役士兵文化程度、培训需求,结合就业形势,对退役士兵进行重点施教。

5.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如退役士兵人员较多,所学专业相对集中,也可单独编班。各承训院校和机构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校纪校规,确保教育培训工作圆满顺利完成。

6.承训机构要加强与各类企业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向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退役士兵及时实现充分就业。

四、职责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教育培训工作;动员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组织、登记和收集退役士兵报名、入学、在学等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督导检查教育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承训院校和机构的绩效考核;审核承训院校和机构的资金申请报告,拨付、监管教育培训经费。

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报读技工院校及承训机构退役士兵的招录工作;组织、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有关职业介绍机构和人力资源市场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推荐服务;指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承训院校和机构的遴选和绩效考核。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报读中等职业学校退役士兵的入学验证、学籍注册、备案工作;组织、指导报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成人教育院校和高等学历教育院校退役士兵的招考工作;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管;配合民政部门督导教育培训工作,开展对承训院校和机构的绩效考核。

财政部门:负责教育培训经费的筹措安排,按同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和资金拨付申请拨付培训经费,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会同民政、人社、教育等部门加强对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

承训院校和机构:负责制定招生简章,核发入学培训通知书,搞好教学保障和日常管理,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合格,并积极推荐完成学业的退役士兵就业。

成都警备区司令部,各区(市)县人武部:负责利用民兵整组、预备役登记周和兵员征集等时期进行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抓好专业对口兵员储备数据库建设,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役士兵在培训期间的管理工作。

五、经费保障

(一)经费来源。各区(市)县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专项经费的筹集主体,应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县财力状况及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任务量,结合中央、省资金安排,给予区(市)县适当转移支付补助。

(二)补助范围、标准。

1.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学杂费、住宿费和技能鉴定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2.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退役士兵按实训时间,给予培训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10%的月生活补助。

3.承训院校和机构应为退役士兵学员在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期间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经费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三)经费拨付和管理。

1.职业学历教育经费按学期拨付。由承训院校按报到注册人数(高等职业院校学籍管理按网上注册名单)和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向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人社或教育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民政部门将受训退役士兵学员本学期的学杂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等全额拨付给学校。其中退役士兵学员生活补助费由承训院校按月划入学员“校园卡”,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2.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由承训机构按退役士兵报到注册人数及发改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在开学(训)后一月内向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人社或教育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民政部门按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和生活补助费等所需经费的70%预拨给培训机构。培训结束后,承训机构凭培训人员《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学员考勤记录等资料向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人社或教育部门提出培训资金清算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同级民政部门给予结算。其中学员生活补助费由承训机构按月划入学员“校园卡”或以现金形式发放学员。

3.退役士兵学员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承训院校和机构凭缴纳退役士兵学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收费凭证,经退役士兵学员报名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审定,在培训结束后一次性据实结算。

4.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所需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社〔2011〕41号)的规定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及承训院校和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资金跟踪问效制度,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的不再享受其他相关职业教育资助。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和成都警备区司令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组织实施,承训院校和机构具体承办。各区(市)县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民政部门统筹协调,人社、教育、财政、人武部等军地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动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承训院校和机构是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实施主体,承训院校和机构院(校)长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二)建立考核机制。市上将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成效显著的区(市)县、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对绩效好的承训院校和机构可增加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对绩效差的承训院校和机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将视情况削减其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直至取消其承训资格;对违规使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表现突出、成绩优良的学员,由承训院校和机构发放奖学金,优先推荐就业;对违反纪律的退役士兵学员要加强教育,严肃处理。各区(市)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检查考核,建立健全考核体系、激励约束机制和定期评估制度。将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与绩效考评、双拥创建紧密结合起来,把教育培训合格率、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就业合格率作为考核承训院校和机构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承训院校和机构要健全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确保校园(机构)无重大负面事件发生;要按规定使用教育培训经费;要重视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政治教育,确保学员在教育培训期间操行优良率达95%以上;要注重教育培训质量,力争学员顺利获取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要坚持以实现稳定就业为教育培训目标,学员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实现上岗就业率应达到95%以上。

(三)搞好宣传引导。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和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扎实推进,大力宣传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政策,树立退役士兵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的典型,引导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为促进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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