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11〕3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意见》
成府发〔2011〕3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国家开展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要求,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立以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和以服务经济为主体的产业结构,推进天府新区建设,把成都建设成为中西部服务业发展高地和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现就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深入,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已成为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成都作为四川省省会、西部特大中心城市,肩负着带动全省发展、推进西部大开发的历史使命。在新的历史背景和发展起点上,加快服务业发展是落实省委、省政府规划建设天府新区、建设“首善之区”和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必然要求,是建设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重大战略举措。
近年来,我市在加快服务业发展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建立了服务业发展领导机构和推进机制,确立了服务业优先发展、高端发展战略,完善了服务业发展规划体系和政策体系,规划了现代服务业市级战略功能区和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服务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与国内发达城市相比,我市服务业在发展速度、产业能级和内部结构等方面仍存在差距。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积极创新、大胆改革,着力破除制约服务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服务业大发展,努力把成都建设成为国家区域性服务业中心。
二、进一步深化服务业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服务业大发展的战略部署,围绕建设城乡一体化、全面现代化、充分国际化的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目标定位,抓住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机遇,以建立适应服务业优先发展、高端发展的体制机制为核心,以完善行政管理体制、要素配置方式和产业培育政策为保障,以市场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合作为动力,努力构建“成都服务+周边制造”、“成都总部+全球市场”的高端发展格局。
服务业综合改革既是一项现实的紧迫任务,又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要把近期目标与总体要求结合起来,统筹推进,分步实施。按照转变政府职能、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资分开、管办分开原则,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充分竞争的市场主体和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服务业高端化可持续发展。建立符合服务业发展规律的政策支持体系和体现服务业优先发展的资源配置方式,建立保障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规划之间充分衔接和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建立优先配置、合理定价的服务业要素保障体制,形成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与产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的配套体制等。近期要着力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重点改革和完善服务业规划管理、要素保障等方面的体制机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创新服务业发展方式
(一)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1.打破行政壁垒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打破条块分割对市场准入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干扰,建立健全适应贸易投资便利化要求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市场运行机制。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推动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样化,提高城乡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均衡化水平。
2.完善市场机制推动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跨行业整合资源创新发展现代服务业,大力扶持新型服务方式、新兴业态和先进商业模式。鼓励生产制造企业剥离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将研发设计、营销服务、物流和教育培训等内部生产性服务功能剥离出来,面向市场提供专业化服务。
3.扩大开放合作支持服务业做大做强。支持我市优势服务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拓展市场,建立健全支持企业走出去对外投资和参与国际分工的政策体系。鼓励和吸引国内外服务业知名品牌、龙头企业和第三方服务平台来我市发展,加快培育和引进一批商业模式先进、核心竞争力较强的总部企业和跨国公司。
(二)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鼓励传统服务企业运用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物流配送、连锁经营等现代组织方式和先进技术手段,力求在推动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变方面取得新突破。建立传统服务业改造提升专项资金,引导鼓励服务业知名品牌和行业龙头企业通过联合、并购、参股、重组等方式,将其品牌、资本、技术、人才、管理和市场等优质资源和行业优势与我市传统服务业嫁接改造,提升产业能级。
(三)加快发展新兴服务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和企业主体作用,创新战略性新兴服务业发展的培育和支持方式。建立全市新兴服务业发展引导投资资金,由相关国有产业投资平台公司对投入我市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新兴服务业的社会风险投资实行按比例跟进的市场化投入机制,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我市发展新兴服务业,提高财政资金放大效应和使用效率。
四、进一步完善服务业产业规划落地机制
现代服务业市级战略功能区(以下简称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和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区域(以下简称中调区)是我市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区域,要加强区域产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三位一体的充分衔接和良性互动,保障服务业优先发展。
(一)坚持功能区规划引导、支持产业发展的原则,功能区产业规划以功能区土地利用规划为指引,以提高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和承载能力为着力点,进一步修编和完善功能区的城市建设规划和相关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规划,确保产业规划引领区域发展。
(二)按照发展产业集群、集聚高端功能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的原则,科学规划集聚区空间范围及四至边界,修编和完善集聚区产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及城市设计,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集聚区建设用地中除基础设施建设用地以外,其他用地主要为产业发展用地。集聚区在功能区范围内的,纳入功能区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内,凡涉及服务业产业用地的出让及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等事项的,应征求功能区建设领导机构或市政府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规划管理部门在确定规划条件时,应将功能区建设领导机构或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产业审查意见纳入并联审批。国土管理部门依据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条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五、完善服务业要素保障体系
贯彻落实服务业“优先发展、高端发展”战略,必须从要素配置上保障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坚持生产要素向重点区域集聚、优质资源向高端产业倾斜。
(一)建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加大市财政对服务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大幅度并逐年扩大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规模,重点支持现代服务业基地建设,给予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政策性补贴,支持西部商贸中心建设、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民生服务业发展、服务外包发展、服务业对外开放和外经贸事业发展、服务业发展基础工作建设等,形成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比较优势。区(市)县应建立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
(二)优化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全市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分配,应重点保障服务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用地需求。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内新建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等三类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供地,原则上应将不分割出售产权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并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性出让方式,吸引知名产业投资商和运营商参与。
(三)完善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产业用地供地机制。鼓励产业投资商和运营商参与旧城改造,原址土地整理完毕后用于服务业重大产业化项目的,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旧城改造范围以外的新建不分割出售产权的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用地,也可采取挂牌方式供地,挂牌起始价不低于土地整理成本或基准地价。
(四)加强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坚持基础设施配套适度超前的原则,按照区域产业规划和相关基础设施规划,根据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建设和运营进度需求,制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年度计划,按照职责和事权分解到市级相关部门及各区(市)县组织实施,并纳入市级部门和区(市)县的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和考核。
(五)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要素保障力度。经功能区建设领导机构或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服务业重大项目,要优先保障用地需求,统筹安排项目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水、电、气等供给。
六、创新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战略推进机制
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以下简称中调),是市委、市政府加快传统服务业提档升级和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而采取的重大战略举措。通过创新中调战略推进机制,力求“调”出新资源、“调”出新产业、“调”出新水平。
(一)支持中心城区商贸流通率先实现提档升级。鼓励中心城区商业中心和商业网点全面普及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移动电子商务等现代技术手段,推广供应链管理和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实现有形市场与无形市场相融、线上交易与线下服务一体,提高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和发展水平,巩固提升西部商贸中心战略地位。
制定专项支持政策,通过投资贴息、应用奖励等方式促进传统商贸流通企业加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自建垂直型服务平台,鼓励创新商业模式,增强市场辐射能力和便民服务功能,吸引国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和品牌供应商在我市建立区域总部和运营中心。
(二)支持中心城区商品市场调迁改造。鼓励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小、散、杂、乱的商品市场加快调迁,引导经营商户向规划市场园区集聚发展。支持现有商品市场利用其空间资源发展现代服务业,鼓励和吸引产业投资商和运营商参与改造重建。中调区内通过调迁和整合出来的建设用地,50%以上应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
鼓励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占地面积大,容积率低,严重影响城市交通的大型商品市场和低端业态的大型专业商场实施原址改造重建。改造重建后,自持物业比例不低于70%或分割出售面积不高于原商品市场已分割出售面积的项目,改造重建方案符合区域产业规划,并通过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的,鼓励市场业主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引入知名的产业投资商或运营商共同实施原址改造重建后,允许市场业主按照“房地一体、地随房走、房屋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的原则,将项目房屋产权整体转让给知名的产业投资商或运营商投资建设。项目若改变原土地使用条件的,由市财政计提应收取的土地出让收入的20%后,余额全部返还所在区政府,所在区政府须将其纳入专户管理,统筹用于相关区域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和补助扶持商业企业改造升级。
积极引导绕城高速公路以内现有商品市场按规划调迁。对按规划和时限要求,整体外迁到新建市场园区的中心城区原商品市场经营商家(含个体工商户)和市外新入驻的品牌总经销、总代理、特约经销和电子商务等全国或区域性总部企业,从入驻营业之日起,前两年按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市级财力所作贡献部分的80%计算,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七、完善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管理机制
从壮大产业规模、提升产业能级出发,完善项目政务服务水平,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推动高端载体和高端资源在我市加快集聚。
(一)完善服务业重大项目落地评审机制。对拟落户功能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由相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完成项目的初审,报功能区建设领导机构审定后实施;对拟落户功能区以外的其他服务业发展重点区域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由相关区(市)县政府(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完成项目的初审,报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二)加强服务业重大项目服务管理。对服务业重大项目,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等部门和服务业产业促进部门在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条件、建设许可等环节加强协同配合,建立健全服务业重大项目政务服务和监督管理的协同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归口负责原则,实行服务业重大项目分级协调机制,加大服务业重大项目协调服务力度。在项目土地出让环节设立了不分割出售产权约束条件的,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监督项目业主严格执行;对项目业主主动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提出项目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并作出书面承诺的,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积极支持,并根据其书面承诺内容,加强监督和服务。
(三)加大服务业高端项目支持力度。具有产业高端性和区域引领性的市级特别重大项目,可采取综合算账办法,实行项目投资补贴机制。对确需补贴的服务业重大项目,由市级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报分管产业发展的市领导确定,经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予以补贴。项目投资补贴资金,由市、区(市)县两级按税收分享比例分别承担。对中心城区的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带动辐射作用强的新建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经服务业领导小组审定同意,给予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的补贴,补贴资金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在项目实现开工建设的当年兑现;建成后不分割出售产权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的新建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给予项目投资奖励,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800万元。
(四)鼓励服务业重大项目业主自持物业经营。新建的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属于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商品市场,自开业经营之日起,前两年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市级财力所作贡献部分的50%计算,在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予以奖励。
2011年1月1日后新竣工投入运营、属于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且不分割出售产权的商务楼宇和商品市场,根据其项目总建筑面积规模给予不同标准的二次招商运营补贴;同时,上述商务楼宇开业经营后,凡其自营和入驻法人机构上缴我市税收总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从次年度起对其新增税收部分给予财政奖励。
八、加强服务业发展统筹推进力度
(一)加强服务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服务业领导小组对全市服务业发展的统筹推进作用,进一步强化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赋予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服务业发展主要目标的制定和管理、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服务业发展资源要素配置的审核和确定、服务业重大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服务业发展情况的调度和分析等职责。加强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建设,增设必要的工作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完善必要的工作条件。各区(市)县要加大服务业发展推进工作力度,加强组织建设、完善工作机构、强化工作职能,为本区域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二)落实服务业综合改革各项措施。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工作职能,加强相关工作的落实和检查,督促各区(市)县及市级有关部门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发展工作。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切实抓好各项改革工作的落实,进一步梳理已出台的相关政策,及时废除不适应服务业发展要求的相关政策文件,积极制定和完善支持政策,推动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强化服务业发展统计和目标绩效管理。切实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落实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健全全市服务业发展目标任务体系,重点对服务业发展规模、速度、质量、效益等重要指标进行细化量化,配套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级相关部门和区(市)县年度目标绩效考核总分。进一步强化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目标管理,完善日常督促检查措施,优化考核指标,加大考核权重,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
本意见由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名词解释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
名词解释
一、现代服务业
特指我市优先和鼓励发展的信息服务业、物流业、商务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金融业、旅游业、商贸业、教育培训业、体育产业和医疗服务业等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新兴产业。
二、现代服务业市级战略功能区
是指我市规划确定的以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主体功能定位的市级战略功能区。
三、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
是指《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确定的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
四、市服务业重大项目
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服务业产业化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成都市“十二五”规划,项目选址符合《成都市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的要求。
(二)产业类别属于我市优先和鼓励发展的现代服务业范畴。
(三)投资主体明确,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属于社会化投资、市场化运作。
五、市服务业特别重大项目
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市服务业重大项目:
(一)项目地址在现代服务业市级战略功能区、现代服务业重点集聚区和中心城区服务业结构调整区域的范围内,符合区域的功能定位和产业导向。
(二)对增强区域服务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具有特别明显的产业导向性和示范性的高端产业或产业高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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